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深度解读课件.pptx
45页汇报人:某某,2026.02,许昌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202X,CONTENTS,目录,01,02,04,05,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03,06,城乡规划的实施,附则,01,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通过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为城乡居民营造更适宜的生活空间,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许昌市城乡建设迈向新台阶立法目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的各项城乡建设活动,均适用本条例若条例未作规定,则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范围,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规划原则,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生态优先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秉持城乡融合理念,促进城乡协同发展;追求集约高效目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赓续文脉传统,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特色工作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密切协作,公众积极参与,以法治保障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规划原则与工作机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市级主管部门,01,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县级及乡镇部门,02,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数据库,整合各类规划信息,为规划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数据库建立,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各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建设,0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禹州市、长葛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襄城县、鄢陵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建安区所属镇及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也有相应的编制和审批程序02,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需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充分听取民意,确保规划符合城市发展需求01,市级总体规划,县级及镇级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市规划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以保障乡村发展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市规划区所属,其他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纳入城市、镇规划统一管理其他乡、村庄,乡、村庄规划编制,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依法报送审批、备案,传承和弘扬地方特色文化县级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建筑的保护规划,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守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市级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编制,01,城乡规划中交通、绿化、水利等专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确保规划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编制主体,02,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保障专项规划与整体城乡规划相衔接审批程序,专项规划编制,编制与审批,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特色风貌要求与依据,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设计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作为编制该区域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市设计编制,编制主体与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许昌市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及各镇也有相应的编制和审批规定编制要求与模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逐步建立规划管理单元模式,加强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编制城乡规划,需进行环境、安全、交通等方面影响评价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先进行相关评价,且第三方评价机构报告不得通过不合理方式满足项目需求影响评价,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还应征求专家、公众等意见符合特定情形的,需组织听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公示与听证,规划编制要求,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先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原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再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修改程序,因总体规划等变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情形,组织编制单位可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但不得改变上位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情形,规划修改规定,03,城乡规划的实施,技术审查与平台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推行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实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推动建立电子报批审查平台,提高审批效能和质量。
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市的城乡规划指标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确保规划实施的规范性实施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时,涉及相关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请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保障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以满足特殊建设项目的需求征求意见与审议,独立选址条件,建设项目选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或独立开发的,有不同的许可办理方式规划与许可,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规划控制线,人防等特殊工程除外建设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需申请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和拆除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必要材料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相应材料。
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交相关材料选址意见书申请,规划许可申请,许可有效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十二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许可证变更与分期核发,未改变规划条件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相关规定,管线铺设,公示与公告,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推行地下铺设,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同步铺设,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管线应纳入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前后需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告牌,直至规划核实合格建设工程实施要求,乡镇企业等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单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等建设,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建设,需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与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核实文件配套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划许可要求,对同期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规划核实规划核实,04,监督检查,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届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确保规划实施符合人民意愿市、县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保障乡村规划的有效执行乡镇政府,政府报告与监督,01,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政府与部门职责,02,街道办事处制止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配合执法部门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劝阻并及时报告街道与村(居)委会职责,部门监督检查,02,0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提高管理效率管理信息共享,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和核查,从放验线至竣工规划核实,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监督检查权力,执法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情况、采集资料、组织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证件、材料被检查方义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共同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执法人员权力与义务,信用档案建立,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编制、测绘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和诚信管理协助查处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查处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形成执法协同效应信用管理与协助查处,举报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相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核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处理方式,公众举报与处理,05,法律责任,已有规定适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若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处罚职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明确执法主体。
责任适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若未依法编制、审批、修改规划,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擅自修改规划条件,将被责令改正,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划编制与审批违法,未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规划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组织听证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公示听证违法,部门违法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损失扩大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等并可罚款不同情形处理,违法建设责任,多种可改情形,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多种情形,经整改可满足规划要求的,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整改措施要求,建设单位需采取补办手续、核减工程高度或面积等整改措施,以达到规划要求,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可改正情形界定,严重违法情形,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严重影响城市风貌等多种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严格执法要求,对于此类严重违法情形,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坚决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可改正情形界定,特殊情形规定,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但影响建筑安全等必须拆除的除外后续处理措施,对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等,移交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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