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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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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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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潭政办函『2008』160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5.4 奖励与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湘潭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一般(Ⅳ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工业经济局、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文体旅游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湘潭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接受市、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负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2.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质监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县工业经济局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县交通局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建设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文体旅游局 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处  县民政局 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争取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等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补偿等工作  县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 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县质监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 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质监局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1.3 县质监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为  3.2.1 接警  各部门(单位)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县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7880627、7882758  3.2.2 处警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各乡(镇)政府和市安监局、市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和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畅通。

        3.3.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技术指导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进行核实与分析,并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市、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受市、省、国务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具体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质监局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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