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操作规程》.doc
5页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操作规程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二、本规程适用于执业律师在本省范围内变更执业机构的行为三、律师变更执业机构需提供下列材料或证件: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2、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证明;3、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4、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该律师的证明;5、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得变更执业机构:1、律师有投诉,未处理完结的; 2、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未满的;3、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担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4、律师事务所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五、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填写要求:“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栏由原律师事务所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原所意见”栏律师事务所应填写拟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三清(档案交清、案件移交完毕、财务结清)情况并加盖印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签名;“省辖市司法局意见”栏由转出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出具律师不具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转入地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
六、办理程序(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查1、由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二)省司法厅审核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收到材料5日内进行审查,对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出具意见;对不同意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由承办人书面说明理由3、转入各省辖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分管省辖市律管工作的副处长审签;转入厅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分管厅直工作的副处长审签;同一省辖市范围内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主管副处长不再审签,承办人直接办理三)办理手续准予变更的,内勤凭主管副处长或承办人签字更改数据库,办理相关手续,为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存档。
十一、省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附:河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 河南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 核 表 市(地) 县(区)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资格证号 执业证号 户 籍所在地 档案存放地 毕业院校及专业 现在何所工作 拟转何所工作 转 所 理 由 执业简历 以上内容由律师本人填写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状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原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转出地省辖市司法局意见 拟转入所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印章)转入地省辖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印章)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承办人: 主管处长: 年 月 日(章)备 注 注:原所意见栏应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和转所律师财务结清、档案交清、案件移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