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10页燕山大学里仁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健康体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本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来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学生工作部门及时将请假记录(姓名、专业、生源地、原因、时间)送交学籍管理部门,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以工作日计算)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
体检复查时如果发现患有疾病,需再次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医疗机构安排,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复查不按时复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和学院发给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到学院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教务部门不予考核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和学费缴费凭证按时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开学一周内,由各系学生科将学生入学报到信息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教务部门进行学籍注册(即学籍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各专业按四学年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按累计学分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学籍在校时间最长年限为六年,超过六年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第八条 学院按专业类招生同一专业类的学生学习公共的院级必修课,在进入专业限选课学习前,学生可在本专业类内选择专业方向第九条 按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的理论课程、实验以及其它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统称为课程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院级必修课、院级选修课、专业类必修课、专业方向限选课学生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各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两大类理论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全部是必修课程第十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理论教学环节,每16学时1学分;(二)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每周1学分;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一样计算学分;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1学分;(四)军训每周1学分;(五)第二课堂活动,四年共8学分;(六)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或教学环节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记分方式为百分制,考查课程记分方式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制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二)不认真完成作业或缺交作业达到该课程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三)不认真完成实验,不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数量达到学期规定数量三分之一的;(四)没达到任课教师提出要求的三分之一的第十三条 补考新生入学后第一、二学期理论教学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体育课除外)分别在其下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的课程视为合格,按 60分记;旷考、缓考和结业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其它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学院不安排补考,学生应申请重考。
第十四条 重考(一)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随低年级相应学期重考某门课程成绩分数低者,经申请也可重考该课程重考应参加低年级相应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最后一次重考成绩记载申请重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前四周,申请重考的学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按时办理,逾期不予受理;(二)教学计划第七学期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在第八学期开学前重考,并单独安排考核;(三)因教学计划变动,无法按低年级开设的课程重考时,教务部门单独安排考核第十五条 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重考第十六条 旷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不取得成绩,注明“旷考”字样旷考课程应申请办理重考学籍处理时,旷考课程按考核没通过计算学分第十七条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由学校体育教学部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健身活动,可由体育教师认定体育课及格否则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八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应重考该课程,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相应教育教学环节,并参与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活动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践、社会调查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旷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毕业设计、军训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学院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四学时计算学生请假应按程序履行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一周以上者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并由员报学院教务部门备案;有较多学生参与大型活动需请假时,应由组织单位与教务部门协商后事先统一办理学生的请假手续第二十一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员同意,可向任课教师提出部分或全部免听课的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批准后,报学院教务部门备案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并按时参加考试选修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教学环节及学院教务部门认为不可以免听的课程均不属此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自习时间内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结果符合升级条件的,准予升级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每学年结束后累计超过25学分的,应留级第二十五条 学生留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免修第二十六条 留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编入下一年级,按该年级学生管理不按时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和院级选修课学分不记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专业学习特长;(四)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5%以内的学生可在学院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从2005级开始执行);(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人申请提出转专业意见,由学院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并签发学院文件执行二)各有关专业应优先接收跨学科类别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净增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业现有人数5%以内第三十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在六周(含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作留级处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院批准学生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学生的户口不动;(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四)学生休学后,须在一周内离校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