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房地产企业预计建安成本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docx
4页房地产企业估量建安成本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1 年末建安成本尚未结算完毕, 故对已达交房条件, 尚未做完工程结算楼栋的未付成本进行估量,预提建安成本金额 5000 万元,依据国税发 [2021]31 号文件规定,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载明金额可计提 10%为 1500 万元.在 2021 年 1-5 月汇算清缴期间取得成本发票 500 万元冲销预提费用.分录如下:借:开发成本 5000 万元贷:预提费用 5000 万元借:预提费用 500 万元贷:银行存款 500 万元假设对应楼栋的可售建筑面积数据如下:( 1)总面积: 7 万㎡.( 2) 2021 年已售 60%共 4.2 万㎡(指交付给业主并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下同) .( 3) 2021 年末未售余 40%共 2.8 万㎡.2021 年-2021 年发生的业务如下:( 1) 2021 年 6 至 12 月取回成本发票 3000 万元.( 2) 2021 年末对前述已交房楼栋未付成本进行再次估量,发觉上年多提 400 万元,予以冲销.( 3) 2021 年全年销售面积占比 10%.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4)2021 年销售了剩余的 30%,且在 2021 年 6 月取回成本发票 1100 万元,至此,全部预提费用发票全部收到.请问:该房企办理 2021 年度, 2021 年,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如何作纳税调整?回复:1.2021 年度纳税调整运算过程如下:( 1)因 1-5 月取得发票 500 万元,实际只计提了 4500 万元( 5000-500 ),其中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 4500×60%=2700万元.( 2)按税法规定可预提金额为 1500 万元,预提金额中只能扣除 900 万元( 1500×60%).( 3)因此应纳税调增 =2700-900=1800 万元.存货 40%对应的预提成本 1800 万元( 4500×40%),不影响当期利润,故暂不作调整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运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就,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按年运算,因涉及补偿亏损年限等因素,凡后期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精确,因作追溯调整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 对企业发觉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依据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运算扣除,但追补确 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2)企业由于上述缘由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 3)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显现亏损的,应第一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依据补偿亏损的原就运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运算 2021 年, 2021 年,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遵循上述原就.2021 年度纳税调整运算过程如下:12021 年 6-12 月取得发票 3000 万元作: 借:预提费用 3000 万元贷:银行存款 3000 万元2021 年末冲回多年的 400 万元,作: 借:预提费用 400 万元贷:开发成本 400 万元意味着实际只计提了 1100 万元( 4500-3000-400 ),但税法答应计提 1500 万元,即计提数未超过 1500 万元,答应全额扣除.2021 年度调整的 1800 万元,应作追溯调整, 即调减 202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新办理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多缴税款可以冲减 2021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2021 年销售了 10%,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有预提的 110 万元( 1100 万元× 10%)没有发票,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故答应扣除,不作纳税调增处理,该 110 万元在 2021 年取得发票时,也不需作追溯作纳税调减(由于 2021 年没有调增).22021 年取得剩余的成本发票 1100 万元,作: 借:预提费用 1100 万元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贷:银行存款 1100 万元至此,预提费用余额为零.2021 年结转的剩余 30%的主营业务成本中全部取得发票,故不作纳税调整.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