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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原因与应对策略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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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原因与应对策略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所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一旦案发,不但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该罪多发于经济较为发达、人口众多的城市地区北京市作为超大型城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生的土壤,因此北京市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发地据笔者统计,2004~2014年这十年间,北京市各法院共判决108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年均发案率接近11起虽然与其他自然犯(如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相比,其绝对数量并不是很大,但由于其属于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数非常多,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远远超出了其他案件基于此,笔者拟就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产生原因展开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求对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治理有所裨益一 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一)所涉人数众多、数额巨大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四个条件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两个条件决定了“公众”范围是指社会中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如果仅向亲朋好友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吸收存款,并且未进行公开宣传,则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特点决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所涉人数众多,而且涉案数额巨大例如,北京市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9800余万元[1];北京市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达400余人,涉案金额900余万元[2];西城区刘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达170余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3];北京市朝阳区郝某等[4]、海淀区赫某某等[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均达100余人,涉案金额分别为690余万、50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基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巨大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旦案发,有时会引起较大规模的社会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防范意识越来越强烈,传统的、仅以存款付息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能为人们所识破于是,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采用的新型手段越来越多,花样不断翻新。

      总结北京市近十年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手段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以销售商品或者理财产品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丰台区路某某等人,利用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理财产品,并许以高额回报的形式,引诱丁某、马某等128人购买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0余万元[6]二是以开矿、外汇买卖、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并许以股份或者高额营利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朝阳区许某某等人,虚构投资英国东角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事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7]三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海淀区张某某等人,虚构公司开发城市蓝页、英语培训等项目,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发放股权证的形式,向被害人许以高额利息和利润回报,非法吸收胡某、刘某等人64万余元[8]四是以种植、养殖或者林权转让代为管护,并许以高额回报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西城区祖某某等人以北京市森发林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林业会有高额利息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向公众变相吸收资金1300余万元[9]五是利用迷信、宗教、民间会社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朝阳区张某等人,以举办佛文化讲座的形式,吸引信徒参加宣讲会,利用信徒对佛教的信仰,让他们投资“波若波罗蜜”产品,吸收公众存款210万元。

      [10](三)欺骗方式隐蔽、诱惑性极大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手段众多,但其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欺骗方式隐蔽,很难被人们所识破上述犯罪人均是以具有较强实力的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即或者公司真实存在,但伪造了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和财会报表,以此向被害人显示公司的实力和营利情况,以最大限度获得被害人的信任;或者虽然没有真实的公司,但却伪造了公司注册文件、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并租赁高档的办公场所以迷惑被害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二是以高额回报作引诱,充分利用被害人贪利心理在向被害人充分展示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取得了被害人信任之后,犯罪人会以高额利息、高额利润分成、许以股权等方式引诱被害人投资在笔者统计的北京市108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除了以宗教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仅许以较少回报外,其他案件均许以较高的回报,如西城区祖某某案就许以被害人10%至13%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11]这极易引诱那些手上有一定闲散资金但又没有固定投资路径的被害人陷入圈套三是利用被害人引诱新的被害人投资,逐渐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犯罪人在吸收了被害人的资金后,通常会再许以被害人提成或额外的回报,让被害人想方设法吸引他人的投资,而被害人认为将好的投资路径介绍给他人也是为他人谋利,通常会拉拢亲戚、朋友加入投资,于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人数越来越多。

      二 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产生原因(一)体制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出现的市场经营活动需要资金,而且越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越可能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多市场主体开始想方设法募集资金,于是通过合法的或者违法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越来越多在这种环境影响之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更直接导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我国金融市场初步成型于20世纪90年代,自此逐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及地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层次金融市场格局[12]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金融体制已经趋于完善,但国家对资本的控制仍然非常严格,而且大多数的金融信贷机构主要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很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有时又急需资金扩大生产经营,在难以从合法的金融信贷机构取得贷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向民间融资便成为其唯一选择二是民间资本缺乏有效的投资途径改革开放30多年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们逐渐富裕了起来,也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单纯将资金存储于银行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资本的增值需求,于是向外投资便成为他们的迫切要求。

      但是民间的投资途径严重缺乏,大量资金闲置当许以高额回报的非法融资人出现时,尽管可能存在巨大风险,人们仍然甘愿将资金投给融资人,以取得高额回报而北京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社会闲散资本较一般城市更多,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呈高发、多发态势也就成为必然二)立法原因如何合理适用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规定,对于控制犯罪至关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以及惩罚力度不够,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呈高发态势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实害犯,即只有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予以犯罪处罚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单位吸收公众存款达50万元以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达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人以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又或者单位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个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这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较高,严格限制了其处罚范围,使那些涉案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难以受到刑法处罚如发生在偏远农村地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涉案数额或被害人数可能都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其次,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有利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和预防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却又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更高的入罪门槛,这显然不利于有效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因为,大部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单位犯罪,而且其涉案数额、涉案人数和所造成的损失都严重于自然人犯罪,因此,没有理由给单位犯罪规定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入罪门槛最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贪利犯罪,剥夺其物质上的利益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我国虽然对其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是附加判处,而且通常难以执行,这使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对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禁止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有利于该罪的预防,但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该罪的资格刑三)当事人原因体制原因和执法原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提供了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但它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起间接作用因为,“在罪因结构中,无论是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抑或文化原因,最终都要体现在行为主体——犯罪人个体的身心及其行为之上”[13]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犯罪发生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1.犯罪人原因首先,社会对人的成就感的评价变化是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

      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滋生了一些不正确的价值观,如对一个人成就的评价仅在于其是否取得了成功,而一个人成功的标志又在于其获得了足够多的金钱,至于善恶则不在成就感的评价范围之内于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几乎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乃至唯一目标[14]在这种情况下,当某些企业或个人急需资金支持,而通过正当手段又无法获得金钱时,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便成为一部分人满足其成就感的重要手段其次,道德信仰的缺失是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发的另一重要诱因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社会变迁,传统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日渐减少,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被灌输但是,法治社会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建立的,仅仅有了较为健全的立法,也不意味法治社会的形成,于是便出现了“法治社会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制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15]的局面而北京市流动人员非常多,人们处在一个陌生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缺乏熟人社会的监督,于是道德感对人们的约束力降到最低摆脱了道德的束缚,犯罪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更加有恃无恐最后,犯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导致本罪多发的另一重要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经济犯罪,它不同于传统的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犯,其可谴责性相对较低。

      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类似,例如行为人都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都许以存款人一定的利息,普通老百姓有时很难区分两者界限因此,部分犯罪人直到被抓获后才发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可见,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本罪的多发2.被害人原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的贪利心理以及防范意识较弱是犯罪分子得逞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被害人的贪利心理是犯罪分子得逞的直接动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想通过集资获得更多的金钱利益,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往往更加容易相信犯罪人而犯罪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一心理特征,吸引被害人的投资,使其犯罪行为得逞其次,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容易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大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往往疏于防范,在犯罪人高额回报的引诱下,他们通常会被冲昏头脑,即使发现了某些疑问,也会抱着投机心理而放手一搏,最后使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可以看出,在这一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双方是以“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方式推进其互动过程其中,就被害人一方而言,其原有的或新增加的各种致害因素,不仅实际参与了加害人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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