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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调对接介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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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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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公调对接介绍 公调对接介绍一、派出所概况城关派出所成立于1982年,1993年分为城南、城西和桥北三个派出所,201*年再由城南(城西已并入)、桥北和北张三所合并成立,所址现为上派镇巢湖中路37号辖区系肥西县委、县政府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区面积124.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0000多人,实有人口近20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冲突、纠纷突出二、公调对接的背景公安机关调解纠纷是司法调解中非诉讼调解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来,在社会冲突纠纷化解中发挥中重要的作用随着多元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异日益缩减,经济转型过程中引发的经济利益冲突等社会冲突、民间纠纷层出不穷,呈现多元性、利益性、困难性和调解难度大等特点,给社会政治、治安的稳定带来了很大压力,传统的公安调解方式在化解冲突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特殊是对派出所民警,在自身业务工作日益繁重的状况下,大量冲突纠纷的受理使有限的警力资源捉襟见肘三、领导调研针对这种状况,县委县政府今年年初推出社会管理创新举措,确定由政法委牵头,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参与,要求建立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和司法人民调解相互连接、良性互动的冲突纠纷调处机制,这样既能缓解警力的不足,更能使非警务冲突纠纷得到合理分流和有效调解,改善社会冲突状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足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主动的作用。

      四、筹备工作为此,县委政法委组织司法、公安,多次到城关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并到相关地区实地观摩强调,建立公调对接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须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定趋势,是为公安民警解压、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的较好方式,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必需高度重视,纳入重点推动项目,保证此项工作尽快投入运行公安局和司法局接到任务后,主动打算,仔细谋划,在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后,确定在城关派出所进行试点,挂牌成立“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室,由民警和司法干警参与作为调解员,对接警过程中的大量非警务调解活动进行人民调解,并建立了调解流程、移接交、工作考核等相关制度,为调解室配备了电脑、桌椅、台帐等硬件软件设施,派出所特地调整出两间办公室作为调解室,全面协作做好公调对接的前期打算工作五、挂牌成立及工作实效201*年7月17日上午,肥西县公安局隆重实行城关地区公调对接启动仪式县有关领导参与了仪式,并为“城关地区警民联调室”揭牌调解室揭牌后,城关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员马上进入角色,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完成冲突纠纷调解新机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任务,从近期工作状况看,取得了肯定成效,为有效化解社会冲突起到肯定作用扩展阅读:对当前公调对接的思索对当前公调对接的思索(201*年6月)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改变,价值取向日趋多样,由此引发的民间纠纷呈现出缘由困难、主体多元、数量增多、简单激化、化解较难等特点。

      公安机关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已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须要去年,中政委紧扣社会脉搏、围绕发展瓶颈、破解社会难题,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公调对接”机制创新发展进一步指明白方向,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为“公调对接”工作奠定了法律保障一、“公调对接”的概念及现实意义(一)“公调对接”的概念所谓“公调对接”,就是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在行政调解中依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化、协商、疏导等方法,化解社会冲突、调处民间纠纷的一种新机制详细表现为公安110在接报群众纠纷类报警求助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或尚不构成治安惩罚的纠纷类案件(事务)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稍微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根据法定的程序,刚好将各类冲突纠纷分流到各级社会冲突纠纷调处机构受理调处二)“公调对接”的现实意义公调对接”是“大调解格局”的一个创举,是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各级冲突调解中心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亲密协作、整合资源、妥当调处冲突纠纷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是公安110接处警与社会冲突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对接,是一项创新之路、科学之举、务实之措。

      对于有效化解冲突、预防犯罪、促进和谐、节约成本、缓解警力等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的情感沟通,化解社会冲突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气和刑事司法力气,职能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上,工作表现更多地集中在打击、防范、管理、限制上,而对于冲突调处等职能相对弱化公调对接”机制给双方当事人供应了面对面解决问题的机会,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沟通与沟通,既能抚慰受害人心灵上的创伤,避开产生报复心理和过激行为,又能教化违法行为人或有过错一方,使其担当因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的成本,有利于缓解双方对立心情,化解社会冲突2.有利于复原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稳定,取决于公众对社会秩序的心理认同程度,而这种心理认同度很简单被违法犯罪所击碎,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满同时,对违法犯罪或过错一方假如仅是“法律惩处”简洁处理,简单加深双方当事人的冲突,促使被惩处人产生报复心理,造成潜在的冲突隐患公调对接”机制在中间人的主持调处下,通过调解与普法的结合、说理与劝服的结合、沟通与劝勉的结合,最大程度地寻求双方看法的切入点和一样性,从而修复双方受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了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简单激化,社会心理比较脆弱,刑事发案居高不下,公安民警相对较少,绝大多数疲于应付办案民警超负荷工作、办案经费惊慌等状况较为突出对于能够利用“公调对接”进行调处的案件(事务)来说,大多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稍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案件(事务)非警务纠纷实行“公调对接”,既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也有效地弥补了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精力分散的不足,提高了调解效率,预防了冲突升级,从而使办案资源得到有效安排,能够更好地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做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工作二、当前“公调对接”存在的问题“公调对接”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对防止因冲突纠纷激化而引发重大“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务以及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发生有着主动作用但由于运行模式和实践做法不一而足,在实际操作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一)“公调对接”的权威性尚未被社会认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普法滞后、公众懂法须要一个过程等因素,多数群众普遍质疑人民调解的效力问题,认为一纸协议、可以随意毁约二)“公调对接”机制尚未完善近年,由于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冲突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基层综合维稳办、纠纷调处中心和调委会均已成立,但由于受人员、机构、保障等方面的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上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公调对接”工作主要靠基层公安、司法机关推动,工作机制、体制尚未健全完善,党政主导、公安(司法)主抓、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还没有形成三)“公调对接”缺乏制度上的支撑由于“公调对接”是完全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并无强制性约束,调解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一旦一方当事人拒绝由“公调对接”组织开展的协调调解活动,“公调对接”则无法开展因此,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公调对接”工作难以顺畅实施四)“公调对接”公正性难以保障由于“公调对接”的考核机制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加之基层调解员受文化素质、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公调对接人员的素养不一,很难保证全部调解的案件都能公允、公正有时调解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第三人权益的问题,甚至发生当事人调解后又向公安机关申诉的状况,如何把这种负面影响缩小到最小,值得考虑。

      五)“公调对接”保障有待加强从社会冲突大调解中心建设的角度来讲,有的地方比较重视,物质装备、人员力气、经费投入较多,但也有不少地方仅是流于形式,没有经费保障,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经费问题始终未明确由哪一级部门负责,所以派出所聘请的调解员具有义务的性质,造成了工作主动性不高,也就不行能坐班调处冲突纠纷六)“公调对接”人员相对不固定基层公安机关指定的民警,由于工作性质和超负荷的工作量使其不行能每天坐班特地负责此项工作,造成了“公调对接”的摆设性,也就是涉及到“公调对接”的冲突纠纷,都有各接警的民警与基层司法机关在乡镇(街道)冲突纠纷调处中心来调解,造成了人员的不稳定性,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也不够规范七)“公调对接”的社会相识不足发生冲突纠纷后,群众多数选择拨打110,公安机关一旦出警,就要进行处警,否则群众会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袒护对方当事人,假如公安机关将冲突纠纷移送到冲突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处,群众更加不理解、不认可,认为公安机关推卸责任,造成冲突纠纷调处冲突纠纷的被动性八)“公调对接”的信息沟通不刚好由于“公调对接”存在移交式、派驻式、驻所式等多种形式,各地做法不一、利弊共存。

      尤其是节假日及夜间,调解人员不能值班备勤,造成“公调对接”不能刚好运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迟缓,机制运行不够畅通有效,仍面临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从而降低了“公调对接”预防稳定的效用,削减了群众对“公调对接”调处方式的信任三、如何充分发挥“公调对接”的作用(一)着力构建“党政主导、公安(司法)主抓、社会联动”的工作格局一要发挥党政统揽作用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正常的“公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在人员、机构、经费、装备等方面赐予大力支持,为“公调对接”工作奠定坚实保障二要有效整合内部资源整合基层维稳、公安、司法、工商、国土、卫生、民政、城建等部门成立“公调对接”工作小组,探究符合本地特点的对接机制,形成“交调”、“访调”、“网调”等形式的调解网络三要发动社会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社会资源优势,吸纳德高望重、为人正派、阅历丰富、热衷调解事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老师、老司法工作者和老退伍复员军人组建义务调解队伍二)着力创建“无缝对接、标准运作、考核推动”的工作模式一要优化对接模式制定规范的“公调对接”工作制度,完善“公调对接”在纠纷受理、转送、交办等环节工作流程,做到“接警环节适时分流,证据收集环节首接负责,移接环节严密手续”,有效削减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延误现象。

      二要推动标准运作根据做优县区级调处中心、做强乡镇(街道)级调处平台、做实村居调处站点的思路,全面配齐配全专职人民调解员,设立规范化的人民调解室三要完善考核机制健全完善内外考核机制,建立专题培训、业务沟通、定期点评、不定期通报、年终考核的制度,实行工作业绩奖惩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公调对接”纳入标准化轨道三)着力拓展“民生警务、打击防范、规范执法”的工作内涵一要抓好民生警务与“公调对接”的结合把“公调对接”当作服务、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突出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特殊是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工作中引入司法救助和信访救助机制,对当事人因客观缘由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致使案结事不了人不和,刚好予以司法救助或信访专项救助二要抓好打击防范与“公调对接”的结合要通过冲突纠纷排查调处,刚好了解相关信息,为人口管理、阵地限制等基础工作供应精确、鲜活的信息资源,强化对人、组织、物、事等治安要素的动态掌控三要抓好规范执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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