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事诉讼法要点归纳收集.pdf
6页民事诉讼法要点归纳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要求:本章理论性强,注意西政指定教材的几种学说一、民事诉讼目的论(2006,简述)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正式探讨,并形成较为系统的学说体系的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和日本,主要有一下几种学说:私法权利保护说该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私立救济并用诉讼这种公力救济取代,那么当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诉诸公权力救济时,民事诉讼就必须承担保护私人权利的任务,诉讼本身不过是私人谋求其实体权利得到实现的手段私法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其设立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满足社会整体的需要,而非个人私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消除实体权利争议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影响,从而维持既有的私法秩序,而不在于保护私人的实体权利本身纠纷解决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从实体权利出发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活生生的纠纷,即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纠纷的解决本身,而不在于通过纠纷的解决以保护权利和维持秩序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程序本身的正当,而非结果的正当;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并不是达到正确判断的手段,而应该被视为目的,即只有保障程序的正当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
权利保障说该说由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提出,他从宪法赋予法院司法权的作用出发,对权利和救济进行了区分,认为民事诉讼保障的权利应为实体权,而不是当实体权受到侵害时要求公权力进行救济的程序权利,即只有对实体权利的保障才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我个人比较赞同权利保障说的观点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十几年有了较大的发展,也形成了一些系统化的学说,主要有程序保障说、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双重目的说和多元目的说,其中利益保障说和双重目的说比较具有代表性二、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性价值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即内在价值,是指在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中,需予以满足的诉讼主体的某些需要, 就是主体参与诉讼的内在价值本身民事诉讼的主客体分别是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反映的就是诉讼程序对诉讼主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及其终极价值追求,同时又不依赖于结果本身而存在的那部分意义目的性价值结构的基石:自由、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诉讼主体的意志和行动不受审判权的干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主体在诉讼中有自主选择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结构的内容:程序公正和效益程序公正和效益是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石上的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这三者共同组成了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结构。
工具性价值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在工具意义上为诉讼主体实现其诉讼目的而具有的价值,又称外在价值和目的性价值不同,工具性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结果价值,即完全以结果来衡量价值的有无和大小实体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个案的裁判结果基本达到实体法上的公正要求,这是通过两个阶段实现的,一是真实发现阶段,二是适用法律阶段秩序民事诉讼对秩序的追求源于人类对有秩序、有组织生活的心理需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联系:两者共同构成了诉讼公正的基本内容,并且共同成为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侧重点尽管不相同,但两者的最终指向具有一致性区别:由于两者的侧重点不一样,导致它们各自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出现很大的分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诉讼主体带来的满足感不一样,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对主体的人格尊重上,而实体公正则是满足其实现实体权利的愿望,使得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合乎客观实际程序公正机关最终指向实体公正,但它本身不依赖与实体公正而存在,即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首先,在一致性方面,程序公正并不当然地排斥对诉讼效益的追求,诉讼效益本身能够促成程序公正的实现其次,在两者的非一致性上,程序公正的实现必须以一定的程序耗费为代价,而程序耗费的增加将直接导致诉讼成本的提高,诉讼效益因此会降低;而对诉讼效益的无止境追求可能会突破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由此阻碍程序公正的实现。
解决方法:在对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取舍中,不能简单地将其中某一项价值标准绝对化,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统筹兼顾如果实际情况要求必须牺牲一定的程序公正以换取诉讼效益,那么应当将决定权交由当事人处分,法官不能施加任何强制第五章 管辖要求:重点掌握,几乎每年都会涉题一、主管与管辖概念:主管:是指一定的权限范围,即指一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一定事务的职权范围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哪些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解决,哪些由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处理法院的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处理民事案件的关系:一方面,由当事人选择原则;另一方面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管辖:是指确定在人民法院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区别:、主管确定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受理案件的分工问题,而管辖是在确认了由法院主管案件后,进一步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受理问题主管体现的是审判权的对外关系,而管辖则是体现的审判权的对内关系联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对主管的进一步落实二、管辖权与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特定的一个法院依法对于某个具体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
联系:审判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三、管辖的具体内容(P60-72,重要,易出案例分析)四、移送管辖和移转管辖(2008,2010,概念比较)、概念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是同级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移转管辖: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经其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适用前提不同移送管辖,法院没有管辖权;移转管辖,法院有管辖权性质不同移送管辖转移的只是案件;移转管辖转移的是管辖权适用法院不同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但也不绝对排除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转管辖只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程序不同移送管辖无须经过受移送法院的同意,而移转管辖需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五、管辖权异议与回避申请的提出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回避申请的提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对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提出的退出案件的诉讼程序的主张和意见。
联系:二者主体都是当事人;都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区别:、申请的主体有细微的区别:管辖权异议原则上限于被告;回避申请的提出可以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的时间不同:管辖权异议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回避申请是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或者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法院作出的处理方式不同:管辖权异议是裁定;回避申请的处理结果是决定、救济的方式不同: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不服回避申请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处理的时间不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第十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节选) 要求:重之中重,以论述题准备,四、直接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2009,论述)注:因改版后的民诉没有这两个原则,所以尽管不间断审理原则在2009年考过论述,在此不再展开考生应重点掌握课本列明的原则A. 直接原则1、概念和内容(1)概念: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民事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审判人员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辞陈述及辩论,亲自审查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直接原则与按他人审理的结果进行裁判的间接审理相对应,直接原则意在强调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论,以便通过亲身的体验,形成正确的判决。
2)内容:从学理上分析,直接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主持审理,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及辩论案件事实及证据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亲自审查判断案件审理的判决结果必须由主持审理的法官自行作出判决只能由参与言词辩论的法官为之,这是直接原则的本质要求2、直接原则的适用根据直接原则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 当法院审判组织成员发生变更时,案件的审理应重新开始,特别是独任法官审理时更是如此但是,这样做显然会违背诉讼的经济性因此,可以采取当事人在新任法官面前报告言词辩论的结果或由信任法官询问当事人的方法加以弥补,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直接原则的拟制但是,最能发挥直接原则、言词原则长出的是证据调查,特别是对证人的询问因此,当法官发生更替时,单是陈述询问结果尚不足以满足直接原则的要求,必须由新任法官重新进行证人询问程序直接原则,实际上也隐含了对法院审判案件独立性的要求,直接原则强调的不但是法院审判案件独立于外界,更主要的是审判组织直接、独立对案件作出判决这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和“公正性” B. 不间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2009,论述)1、概念:又称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的、集中地进行言词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方式。
2、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1)首先,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2)其次,不间断审理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讼效率3)第三,有利于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贯彻实施4)第四,不间断审理原则还具有优化程序结构的价值3、我国采取的是间断审理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分析,我国采取的是间断审理原则,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界限不清,“审前准备 +主要期日开庭审理”的程序结构未能得到确立由于未能认识到审前准备的重要意义,使得审前程序的程序功能未能得到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审前准备的作用很小,基本上是由法院控制程序的进行及准备的内容由于法官积极介入案件,客观上容易导致“先入为主”的认识缺陷容易造成庭审的诉讼突袭由于实行间断审理的缘故,当事人常常在庭审中提出新的主张,新的证据,容易造成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意打击,导致诉讼的不公庭审表现为多次开庭的特点,这是间断审理的一个主要特征由于没有充实、有效地审前准备,法院虽然积极地介入审前准备程序,但其对案件的真正把握常常是片面的(因为在审前准备中,当事人往往未提供全面的诉讼资料),不得已通过多次开庭来了解案情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以上缺陷,司法实践也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所表现出来的即是对程序结构的调整,努力推进和探索“充实有效的审前准备+主要期日开庭审理”的程序结构模式。
这也反映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不间断审理原则的现实性与必要性五、法院调解原则(2007,论述)、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A.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司法性质,诉讼外调解是民间性质B.调解的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外调解除了仲裁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包括诉讼外和解与诉讼上的和解)的区别:A.主持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有,诉讼外调解无B.适用阶段不同法院调解只能在审判程序中适用,而当事人和解既可以在审判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适用C.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法院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当事人和解不具有这样的效力、意义A.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B.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C.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原因A.传统的“贱讼”思想的影响B.成本低,效率高C.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D.诉讼政策的影响、困难A.重视调解的外部环境正在变化,从有利于调解的乡村社会向不利于调解的城市社会发展B.实体法日益完备、缺点A.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B.调解不是互谅互让的结果,而往往是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C.调解不一定有利于执行 D.调解不利于提高公民的诚实信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