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奖励细则.doc
4页1附件 1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经营业绩考核奖励细则考核奖励细则( (试行)试行)为引导、鼓励中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发展,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22 号),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含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及控股公司的成果),需要给予考核奖励的中央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专指:(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央企业为项目完成人所属企业,原则上为获奖职务发明的权利人)一等奖、二等奖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授予的中国专利金奖3(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国际电信联盟 ITU 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结合实际对军工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予以实事求是的考虑二、二、奖励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2(二)突出重点,有据可依三)年度考核加分奖励和任期考核特别奖励相结合 三、奖励方式(一)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加分方法:1.中央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6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4分。
2.中央企业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3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2分3.中央企业虽然不是第一、第二完成单位,但除政府部门以外为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的,视同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加分二)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3分 (三)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主导制定或联合主导制定了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资委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具体加分方法:31.中央企业作为主导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并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5分2.中央企业作为联合主导单位制定国际标准并由国际标准组织正式发布,考核综合得分每项加0.25分四)中央企业在考核年度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年度考核奖励加分可以累计,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同一成果,对同一中央企业只做一次加分五)在任期考核中,对科技创新成果突出的中央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任期特别奖励主要依据考核任期内科技创新成果加分奖励累计得分(不受年度加分奖励上限限制)的排序情况,按一定比例授予。
积分相同的情况下,对“创新型企业(含试点企业)”或被推举为国际标准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主席(或秘书)单位的中央企业,优先考虑四、审核和认定程序(一)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中央企业,在申报加分奖励或“科技创新特别奖”时,应在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中对获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中央企业,需提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4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中央企业,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3.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中央企业,需提供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文本以及作为国际标准召集人或主要起草人的有关证明材料4.创新型企业(含试点企业),需提供科技部、全国总工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5.被推举为国际标准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主席(或秘书)单位的中央企业,需提供国际标准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二)国资委组织有关方面对中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定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