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业务操作规程.doc
20页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外币票据托收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和银行实务,以及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外币票据托收”(以下简称“票据托收”)是指我行作为托收行,根据申请人委托,代其向国外付款人收取外币金融票据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这种托收方式仅凭汇票、支票、本票等外汇支付凭证,不附带商业单据,又称“光票托收”粤港港币票据清算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第三条 我行可以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票据种类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旅行支票、邮政汇票等以可自由兑换货币结算的正本票据各行可视具体情况,办理外币现钞托收业务第四条 我行办理外币票据托收,对申请人保留追索权第五条 外币票据托收回来的款项属现汇,应按照申请人申请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结汇或提钞,并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第二章 受理票据托收申请第六条 审查票据正面记载事项完整的票据正面应记载以下要素:票据号码、出票日期、币种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及其签字等内容审核要点如下:(一)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确定票据期限的关键要素。
如果票据无特别注明,大多数票据自出票日期起6个月内有效(如美元支票、英镑支票等),超过有效期的票据我行不予受理旅行支票无出票日期,一般没有效期限制我行只受理即期票据,对出票日期为将来某一天或有其他远期含义的票据,应提请申请人在票据付款到期日再申请托收二)币种金额一般票据都注明了完整的货币符号,但有些票据的货币符号不完整,如美元票据、加元票据有时只标明“Dollar”或“$”经办行应根据票据注明的付款地来确定票据的币种,并向申请人说明按付款地币种填写《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票面金额”一栏如果付款地在美国,票据币种就是“USD”美元,如果付款地在加拿大,票据金额就是“CAD”加拿大元通常票据印就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两栏,两栏的货币符号应表述一致,大小写金额必须齐全并且完全一致有些票据仅有小写金额栏,如美国财政部支票、一些港元票据,应以小写金额为准有些票据的正面或背面事先印就了签发限额,票面金额必须在该票据规定的限额之内三)收款人票据尚未背书转让之前的收款人是票面指定的收款人(又称“抬头人”),一般位于票面“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我行不受理收款人缺失的票据票面的收款人可能以中文、英文(按拼音核对)或中英文对照之中的一种形式进行表示;如果用中英文同时表示,应以中文为准。
四)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与出票人不同的另一家银行或与出票人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行;普通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开立支票的账户行,一般事先印就;银行本票(如CASHIER’S CHECK, OFFICIAL CHECK)、 政府本票(如美国财政部支票)、限额汇票(MONEY ORDER)、邮政汇票(POSTAL MONEY ORDER)、旅行支票的付款人同出票人五)出票人签字没有出票人签字(含印刷体签字)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我行不予受理,但邮政汇票例外六)票据的流通性如果票据注明“NOT NEGOTIABLE”,“NOT TRANSFERABLE”,“A/C PAYEE ONLY”等表示不可转让的字样,票款只能付给票面指定的收款人若此类票据已由票面指定的收款人背书转让,我行不予受理对于仅限某国或某地区境内流通的票据,我行不予受理七)票据磁码大多数票据在正面底端印就了磁性油墨码(MAGNETIC INK CHARACTER RECOGNITION,MICR, 以下简称“磁码”),以提高票据的防伪性能和清算速度在美国付款的美元票据一般都印有磁码用于机器自动识别的磁码颜色较暗无光泽且具立体感,如果票据倾斜后磁码发亮或反光,可能是假票。
八)票面清洁票据正面的记载事项如有更改,必须由出票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否则我行不予受理,但如果更改处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或收款人中的任意一项,即使有出票人的签章证明,我行也不予受理曾遭退票的票据一般在票面注明了退票原因并有清算记录对此类票据经办行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宜再次办理托收如申请人确有需要,我行只受理在本行办理托收时发生过一次退票的票据,作为一笔新的托收业务且只能采用标准托收方式办理,但对于因票据欺诈、背书伪造(如“FRAUD”,“COUNTERFEIT”,“FORGED ENDORSEMENT”)引起的退票,我行不办理再次托收第七条 审核票据背面记载事项(一)背书的位置申请人办理票据托收,应在票据背面背书如果票据背面注明了背书位置,如“ENDORSE HERE”,经办行应提醒申请人在规定的位置背书;如果票据没有规定收款人的背书位置,应遵循将票据正面从右向左翻至票据背面,在背面右边贴近边缘的地方背书其他背书人按照取得票据的先后顺序在第一背书人背书位置的下方逐一背书二)背书的真实性无论采用何种托收方式,我行对票据背书的真实性都负有责任,票据款项即使收回也会因背书伪造而被代理行追索,因此经办行必须严格审查背书是否真实。
审查要点包括:1、票据是否经票面指定的收款人背书,表述是否一致2、收款人为个人客户的票据,经办行应对照其有效身份证件逐字核对:如果票面指定的收款人仅以中文(或中英文)表示,但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不同(包括同音字)的,例如票面收款人为“张三”,身份证件姓名为“张山”,我行不予受理 3、收款人为机构客户的票据,应核对背书的印鉴是否完整,是否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4、对于由其他银行再次背书委托我行收款的票据,我行可以受理但应与委托银行达成包括追索权在内的相关协议5、对于可转让的票据如果已背书转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我行可以受理:(1)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2)票据的出票行、付款行均为我行代理行且资信良好; (3)受让人为我行授信的机构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记录良好;(4)票据背书连续且符合票据流通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6、对转让的旅行支票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我行可以受理:(1)旅行支票真实; (2)旅行支票初复签相符;(3)旅行支票没有挂失止付;(4)受让人与我行业务往来记录良好5)票据背书连续且符合票据流通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发现伪造、挂失止付的票据,经办行应予以没收,并及时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和出票人。
第八条 审核《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申请人办理票据托收,应填写《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一式三联,见附件1),并签章确认《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必须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签章齐全,如有更改,申请人须在更改处签章确认经办行应提请申请人注意《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下方的条款,对申请人的疑问应予以解答《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填妥后,经办行应将其内容与申请托收的票据进行核对《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第一联和第二联由经办行留存,若经办行选择由上级行统一寄票,则将第二联连同票据交上级行;第三联交申请人请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取款或退票之用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二十条(一)采用“立即贷记”方式托收的票据,经办行或上级行应在《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银行留存联)“银行专用栏—备注”中注明“立即贷记” 第九条 审核票据托收有效凭证机构客户申请办理的,需核对其票据背书签章和《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签章,是否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个人客户申请办理的,应核对背书签字是否与其在《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的签字一致,并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一般情况下票据收款人应亲自办理票据托收申请如因特殊情况,票据收款人不能亲自前来柜台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代理人需提交《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在“申请人签章”处填写自己的姓名,并注明“代XXX(收款人姓名)办理”字样,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收款人身份证件原件、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在收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情况下,仍应由收款人在票据上背书经办行应注意,票据上的收款人背书与委托书上收款人签字的笔迹应一致,但与《外币票据托收申请书》上代理人签字的笔迹不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将代理人和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收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第十条 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应向申请人说明按照我行外汇业务费率表的规定向申请人收取票据托收的相关费用对个人申请办理的票据托收,可视情况预收退票费第十一条 经办行在业务处理系统中录入有关要素,经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票据托收业务参考号:XXX CC XX XXX XXXX一级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分支行代码 业务流水号第十二条 经办行应建立外币票据托收登记簿,或在业务系统中将外币票据托收的业务参考号、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收款人、收汇日期、退票日期及理由(如有)等主要内容予以登记第三章 处理票据第十三条 经办行收票后,应在每张托收票据的正面左上角加盖划线章,划线分为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和特别划线(SPECIAL CROSSING):普通划线可以仅是两条平行线,也可是在两条平行线内加注“A/C PAYEE”、“NOT NEGOTIABLE”等字样的划线;只要在两条平行线内加注银行(我行)名称,即构成特别划线。
票据划线后只能通过银行委托收款,可防止遗失后被他人冒领的风险办理外币现钞托收时,不得在现钞上加盖划线章第十四条 票据在向代收行寄出之前,应在每张票据背面加盖我行票据背书章,如果票据背面对银行背书位置没有特殊规定,我行背书位置一般在收款人或受让人背书的下方依次背书,若境外代理行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专用背书章或对背书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加盖背书章后,有权签字人在我行背书处签字办理外币现钞托收时,不得在现钞背面签章第十五条 经办行和上级行在寄票之前,应分别将票据的正、反两面均进行复印或微缩留底,并按票据托收业务参考号归卷保管若原始票据在我行办理托收过程中发生遗失,可凭票据的复印件或微缩件办理托收第四章 选择代收行和托收方式第十六条 代收行应选择与我行签有代理托收业务协议的代理行办理托收业务各经办行应认真了解各票据代收银行所提供服务的特点,根据票据的具体情况、票据托收协议及总行的有关规定来选择票据的代收银行,以确保我行的资金安全第十七条 在选择索汇路线时,应尽量拉直汇路、减少费用,充分利用我行境外账户行的有利条件第十八条 对于在非货币发行国付款的票据,一般通过该货币的我行账户行办理,原币入账以避免汇率损失;但对在香港付款的美元票据,一般直接寄到该地区我行的美元账户行(如我行香港分行)办理托收。
第十九条 如果托收票据的付款行既是我行代理行,又是我行账户行时,可将票据直接寄到该行办理第二十条 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票据的具体情况、票据托收协议的有关规定,确定票据托收方式我行主要的外币票据托收方式如下:(一)立即贷记(CASH LETTER)1、服务内容及特点“立即贷记”是指我行按代理行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将符合要求的票据寄给代理行,代理行收到票据后通过票据交换中心进行清算并在保留追索权的情况下将票款贷记我行账户各家代理行提供的“立即贷记”服务,对票据的要求都较高票据除了应满足我行票据托收的基本条件外,如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仍不能采用“立即贷记”: (1)破损、遗失或被盗的票据:(2)被涂改的票据;(3)曾遭拒付的票据;(4)磁码缺失的票据;(5)票据的复印件;不同代理行对“立即贷记”规定了不同的适用范围,经办行选用时应逐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