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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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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5538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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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集团公司科学发展,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遵循依法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以及有效制衡与高效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职代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第四条 本办法中“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第二章 决策范围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集团公司依照《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工作规则》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由董事会、党委、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行政职能的事项1、 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2、 集团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方案3、 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5、 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 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7、 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8、 重要子企业中的全资子企业负责人、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9、 集团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10、 集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集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等 11、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方案,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聘用或者解除聘任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12、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二)涉及行政职能与党务职能交叉事项13、 集团公司人才、文化、培训、荣誉、安全稳定管理等基本制度的制定及相关重大事项14、 集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事项三)涉及行政职能与职代会职能交叉事项15、 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16、 职工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涉及党务职能事项17、 集团公司党建、党纪、领导班子建设及群众工作基本制度的制定及相关重大事项18、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重大措施19、 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0、 集团公司党委直属党组织的设立、合并和撤销21、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党员重大违纪立案及查处事项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1、 根据国资委授权,履行对集团公司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聘任或者解除聘任的程序2、 集团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罢免建议 3、集团公司总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除聘任。

      4、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任、解除聘任5、 向控股公司推荐我方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6、 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7、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1、 集团公司投资、融资、担保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2、 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3、 单项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公司长期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转让出资、对所出资企业的增资和减资)4、 单项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的公司长期融资5、 单项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的非股权性资产转让6、 单笔占用资金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的公司短期投资 7、单项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25%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国资委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1、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基本制度的制定。

      2、 单项金额超过35万元的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会议决策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董事会、党委会、职代会的形式,按照各自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十一条 决策前基本程序1、 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参与,必要时可成立专门调研小组,调研应形成报告,提出决策备选方案2、 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充分协商沟通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工会组织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3、 论证评估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股权、资产收购、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及风险评估论证;并依据不同情况由专家和审计、财务、投资、经营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对于股权收购项目,决策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完成4、 法律审查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事先进行法律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有无法律风险法律审查不合法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决策5、 材料准备。

      会议材料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经过相关程序提前送达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会议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第十二条 沟通协调程序1、 关于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章程修订、重要基本制度制定、职工切身利益、企业稳定等涉及董事会决策事项,党委认为有必要召开党委会研究的,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前、董事会办公室将有关会议材料送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形成相关意见提交董事会2、 党委会决策涉及与行政职能交叉的事项,会前党委书记根据事项内容与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党委会3、 根据《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文件要求,需要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前应该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需要职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前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4、 关于重要人事任免(1) 由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高管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党委干一〔2008〕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2) 由董事会聘任、解除聘任的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重要子企业中控股公司我方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人选和全资子企业的班子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干部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考察,征求集团公司纪委意见,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沟通,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按法定程序聘任、解除聘任或任免3) 集团公司总部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除应由董事会聘任、解除聘任以外的干部由总经理任免采用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集团公司干部工作小组进行考察,征求集团公司纪委意见,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沟通,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程序进行任免4) 党群干部按照党组织有关规定进行任免,要听取有关行政领导的意见5) 集团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主席,经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沟通后由党委提出人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董事会、党委会、职代会应符合召开会议的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表决事项赞成人数超过规定多数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决策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程、议题、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应当如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事项由总经理按照集团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执行第十六条 决策做出后,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事项涉及决策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时,决策人应当回避,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为集团公司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抓好实施意见在集团公司的贯彻落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决策风险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纪委通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效能监察、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章,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由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办法和程序处理;党委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呈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所属单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由集团公司纪委调查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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