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化粪池设计篇.docx
9页[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十)作者:本站搜集 文章来源: 本站搜集 点击数:5443 更新时间:2004-11-29 8:31:21第八节 局部污水处理 第 3.8.1 条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 5m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第 3.8.2 条 化粪池的设计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 3.8.2 确定二、污泥含水率应为 95%,经沉淀后应为 90%三、腐化期间污泥减缩量应为 20%四、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根据污水量多少,宜采用 12~24h五、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 3~12 个月六、清除污泥时遗留的污泥量,应为 20%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 表 3.8.2分 类 粪便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出 粪便污水单独排出 每人每日污水量(L)每人每日污泥量(L)与用水量相同0.720~300.4 第 3.8.3 条 使用卫生器具的人数与总人数的百分比,可采用下列数值: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有住宿)为 100%二、住宅、集体宿舍、旅馆为 70%三、办公楼、教学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为 40%。
四、公共食堂、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类似公共场所(按座位数计)为 10%第 3.8.4 条 化粪池的深度不得小于 1.3m,宽度不得小于 0.75m,长度不得小于 1.0m化粪井的直径不得小于 1.0m矩形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根据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及其积存数量以水力计算确定注:化粪池的深度系指从溢流水面到化粪池底的距离第 3.8.5 条 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小于及等于 10m3 时,应采用双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 75%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大于 10m3 时,应采用三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50%;第二、三格应各占总容积的 25%第 3.8.6 条 化粪池进口处应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出口处应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与进口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第 3.8.6A 条 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时,应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 3.8.6B 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确定第 3.8.6C 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h 的平均小时污水流量。
第 3.8.6D 条 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当处理设施为封闭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5 次第 3.8.6E 条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第 3.8.6F 条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第 3.8.7 条 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 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 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 25%第 3.8.8 条 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 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 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 0.6m第 3.8.9 条 对夹带杂质的含油污水,应在隔油井内附有沉淀部分 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井内第 3.8.10 条 温度高于 40℃的污、废水,排水城镇排水管道前,应采取降温措施。
一般宜设降温池降温池宜利用废水冷却,所需冷却水量应用热平衡方法计算确定对温度较高的污、废水,应将其所含热量回收利用 第九节 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第 3.9.1 条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第 3.9.2 条 医院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的取水点上游 1000m 和下游 100m 的水体范围内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体、渔业用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第 3.9.3 条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宜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有一定防护距离,并应设置隔离措施第 3.9.4 条 肠道病毒的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第 3.9.5 条 医院污水在消毒前必须经过机械处理当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不能符合有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生物处理第 3.9.6 条 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预处理时,粪便污水应与生活废水分流,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按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计算并不宜小于 36h第 3.9.7 条 污水消毒前宜设调节池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
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按 3~5h 的日污水平均小时流量计算;当采用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采用日污水量的 1/2~1/4第 3.9.8 条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及构筑物布置,宜利用地形按自流设计当必须设置水泵提升时,其污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集水池容积、泵房设置位置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第 3.9.9 条 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加氯法(液氯、漂粉精或漂白粉)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消毒法第 3.9.10 条 液氯消毒时,应采用加氯机投配加氯机应至少设两台,其中一台备用严禁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第 3.9.11 条 加氯量应按污水处理程度和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余氯量确定一般宜采用下列数值:一、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为 30~50mg/L 二、经生物处理后的污水为 15~25mg/L 第 3.9.12 条 加氯设备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3.9.13 条 间歇式消毒池应不少于两座间歇式消毒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一般宜为调节池容积的 1/2第 3.9.14 条 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污水和氯的接触时间应按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接触时间确定。
第 3.9.15 条 消毒池应采取防腐蚀和防渗漏措施调节池和消毒池均应加盖第 3.9.16 条 污泥消毒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3.9.17 条 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第十节 雨水第 3.10.1 条 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气候条件及生产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当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第 3.10.2 条 天沟外排水的流水长度,应结合建筑物伸缩缝布置,一般不宜大于 50m,其坡度不宜小于 0.003第 3.10.3 条 天沟的排水,应在女儿墙、山墙上或天沟末端设置溢流口第 3.10.4 条 屋面雨水设计当为内排水系统时,宜采取密闭系统注:污废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密闭系统第 3.10.5 条 雨水管道的布置,应将雨水以最短距离就近排至室外第 3.10.6 条 屋面雨水由天沟进入雨水排水管道入口处,应设置雨水斗,雨水斗应有整流格栅设在阳台、花台、供人们活动的屋面和窗井处的雨水斗,可采用平篦式雨水斗第 3.10.7 条 雨水斗格栅的进水孔有效面积,应等于连接管横断面积的 2~2.5 倍。
格栅应便于拆卸第 3.10.8 条 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单斗排水当采用多斗排水时,悬吊管上设置的雨水斗不得多于 4 个悬吊管管径不得大于 300mm第 3.10.9 条 布置雨水斗时,应以伸缩缝或沉降缝作为天沟排水分水线,否则应在该缝两侧各设一个雨水斗当两个雨水斗连接在同一根立管或悬吊管上时,应采用伸缩接头,并保证密封第 3.10.10 条 防火墙处设置雨水斗时应在防火墙的两则各设一个雨水斗第 3.10.11 条 多斗雨水排水的雨水斗,宜对立管作对称布置第 3.10.12 条 多斗雨水排水的雨水斗,其排水连接管应接至悬吊管上,不得在立管顶端设置雨水斗第 3.10.13 条 接入同一立管的雨水斗,其安装高度宜在同一标高层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设计泄流量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或悬吊管第 3.10.14 条 寒冷地区,雨水斗应布置在受室内温度影响的屋面及雪水易融化范围的天沟内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第 3.10.15 条 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管径不得小于 100mm,并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注:阳台的雨水连接管管径,可不受本条限制第 3.10.16 条 与雨水立管连接的悬吊管,不宜多于两根。
第 3.10.17 条 雨水斗对称布置的内排水系统,悬吊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 45°三通或 45°四通和 90°斜三通或 90°斜四通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与悬吊管的连接,应采用 45°三通第 3.10.18 条 雨水量应以当地暴雨强度公式按降雨历时 5min 计算第 3.10.19 条 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一年第 3.10.20 条 排雨水入敞开系统的工业废水量,如大于 5%的雨水,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第 3.10.21 条 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高层建筑裙房应附加高层侧墙面积的 1/2 折算为屋面的汇水面积第 3.10.22 条 屋面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 3.10.22 中规定的雨水斗最大泄流量屋面雨水斗最大泄流量 表 3.10.22雨水斗规格(mm) 100 150 一个雨水斗泄流量(L/s) 12 26 注:长天沟的雨水斗,应根据雨水量另行设计第 3.10.23 条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10.23) 式中:q y——雨水设计流量(L/s);F w——汇水面积(m 2);q 5——当地降雨历时为 5min 的降雨强度(L/s·ha);k 1——设计重现期为一年和屋面渲泄能力的系数。
坡度小于 2.5%的平屋面 K 宜为 1; 坡度等于及大于 2.5%的斜屋面 K 宜为 1.5~2.0第 3.10.24 条 雨水立管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 3.10.24 中规定的雨水立管最大设计泄流量雨水立管最大设计泄流量 表 3.10.24管 径(mm) 最大设计泄流量(L/s) 100 19 150 42200 75 第 3.10.25 条 单斗和对立管对称布置的双斗系统,立管的管径应与雨水斗规格一致第 3.10.26 条 多斗雨水排水系统的悬吊管和埋地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规范第 3.4.7 条规定确定第 3.10.27 条 雨水悬吊管和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应按表 3.10.27 确定雨水悬吊管和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 表 3.10.27管 道 名 称 管 径(mm) 最大计算充满度悬 吊 管 0.8密闭系统的埋地管 1.0敞开系统的埋地管≤300350~450 ≥500 0.5 0.650.80 第 3.10.28 条 雨水悬吊管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 0.005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按本规范 3.4.9 条工业废水管道坡度的规定执行。
第 3.10.29 条 悬吊管的管径,不得小于雨水斗连接管的管径立管的管径不得小于悬吊管的管径,当立管连接两根或两根以上悬吊管时,其管径不得小于其中最大一根悬吊管管径第 3.10.30 条 有雨水立管接入的地下埋地雨水管道系统的起点检查井,不宜接入工业废水管道第 3.10.31 条 接入检查井的雨水排出管,其出口与下游排水管宜采用管顶平接法,且水流转角不得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