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指引.docx
29页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行为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出口退(免)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根据委托人另行委托,对委托人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内控评价,分析识别其存在的内控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税务管理建议第二章 资格备案业务实施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办理委托方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关注:(一)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或经营范围变更后,再向当地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或备案变更手续;(三)集团公司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是否已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四)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是否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五)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是否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出口备案手续;(六)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七)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八)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九)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首次申报退税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手续;(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十一)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旅外客离境退税结算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十二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退税商店,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退税商店,对于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商店备案;(十三)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十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是否按规定备案时,需关注:1. 出口企业在料件进口(减税或免税)前,是否持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口批文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进料合同(协议),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 生产企业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计划分配率备案;3. 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是否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备案。
十五)出口企业在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后,货物到达之前,是否提前向当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办理《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企业再凭手册办理来料加工货物进出口通关手续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代理出口退(免)税业务过程中,需关注:(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是否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是否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三)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注销,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注销手续四)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是否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五)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是否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六)出口企业是否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时,需关注以下影响出口退税政策适用的情形:(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二)出口企业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三)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办理委托方的退税资格等备案事项,应当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及时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第三章 申报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退税凭证和相关税务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关注委托方的企业基本情况,并取得相关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环境包括:委托方基本的工商行政情况、生产经营环境、工艺流程、管理层的诚信度、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包括:委托方的职务审批权责控制、会计核算监管控制、合同管理控制、采购管理控制等内部控制环境;(三)会计制度环境包括:确定委托方实行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规则等;(四)办税制度环境包括:检查委托方日常涉税事项类型、税务岗位的设置情况、办税程序、是否有重大涉税事项发生。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开展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取得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基础财税资料:(一)基础资料:“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表复印件;(二)财税申报资料:账务数据及其相关的采购、出口合同、报关单、发票等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取得相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后,需对审核相符的退税凭证和相关税务资料进行合理的分类整理,如:(一)按照相应的报关单号分类归集;(二)按照相应的采购、出口合同分类归集;(三)按照相应的发票分类归集;(四)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税种进行分类整理 第二节 退税相关业务及资料的关注事项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出口退(免)税代理工作的需要,获取委托方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的财会资料和退税资料、查看现场业务和设施,关注委托方退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进行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时,需关注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围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经营情况:(一)全面了解委托方的人员设置及机构部门设置情况;(二)了解委托方境外客户的情况;(三)查看外币账户的流水情况;(四)判断出口货物过程中产生的经营费用是否真实;(五)关注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判断相对应的出口合同;(六)查看是否有新增出口业务和新增国内供应商,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判断。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出口业务的货物流:(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入库及出库情况等;(二)根据出运方式的不同,判断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联运单、邮寄包裹单的签收情况是否真实,并与出口合同信息进行核查;(三)对出口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货运代理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了解、询问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出口业务的资金流:(一)判断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的境外购货方名称,是否与所在国别、地区一致;(二)对向供货方付款的结算方式、资金流向、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核实;(三)分析收、付款时间是否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流程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交易的真实性时,需关注委托方的出口业务的单证流:(一)对报关单真实性的判断需关注:1. 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行为:(1) 了解异地报关行为的原因,分析该出口货物真实性;(2) 对供货方的实际情况及供货能力进行了解;(3) 了解异地报关的流程,分析出口货物合规性。
2. 关注报关单与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提运单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是否一致,如为外贸企业,还应与增值税发票一致3. 关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是否晚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二)对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真实性的判断需关注:1. 关注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票据与采购合同、企业生产制定单(BOM表)、入库单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是否一致;2. 关注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票据与出口合同、报关单、运输单据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是否一致;3. 对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是否真实、合法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1. 关注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应税服务合同项目是否属于零税率范围;2. 关注应税服务接受方与实际付款方是否一致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判断委托方出口业务过程中操作的准确性时,需关注:(一)委托方的相关部门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合同信息是否全面(出口商品代码、商品规格型号、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计税金额等),若存在合同信息不全面的情况,将导致后续报关单无法填写完整的信息,无法完成退税;(二)在首次报关时,委托方是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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