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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含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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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非子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含义韩非子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含义(一)荀子与韩非子人性论辨析 荀子与韩非子人性论辨析 周娜 王维国 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人性论思想的形成阶段诸子百家从各独立场启程,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人性论主见荀子是“性恶论”的典型代表,而由于韩非子与荀子的师承关系,学界普遍认为韩非子是荀子人性论思想的继承者,甚至比荀子的性恶主见更极端其实,这是一种误会韩非子虽就学于儒家的荀子,但却另辟蹊径成为法家,就其人性思想的根本立场与本质精神而言,韩非子跳出了性善、性恶的分析框架他所阐发的是一种自然主义的人性自私论 荀韩均坚持人性是人“好利”的自然属性,但在人性“好利”的评价方面,二者却分道扬镳,荀子对“好利”做出了“恶”的价值判定,而韩非子只是对“好利”进展事实描述,不作价值评价 荀子的人性论以人的自然本性为启程点,他把人的自然欲求看作人性,“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荀子·正名》〕并将这种欲求归纳为“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同时,荀子对其社会危害做了具体描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

      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性恶》〕在荀子看来,人好利之心的进一步开展,势必会导致争斗与社会动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恶”由此,基于儒家道德主义的立场,荀子将人“好利”的本性与伦理道德对立起来,最终对人性做了“恶”的价值判定,“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韩非子继承了荀子以利欲为人之本性的观点,认为“好利恶害”是人的普遍本性,因此,物欲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须要,是人们思索问题并指导其行动的原点但是,与荀子干脆将人性的好利恶害界定为“恶”不同,韩非子没有把“善”与“恶”纳入人性探讨的范围对于人好利恶害的本能须要,韩非子突破了性善、性恶的分析框架,以一种自然主义的笔触对人性只做事实描述,不做道德评价,既不以之为恶,也不以之为善,表现出价值中立的立场 由于对人性评价的根本立场不同,在人性是否可变这一问题上,荀子与韩非子的论述也有着根本差异 荀子认为人性可以变更,也必需变更一方面,人性变更具有可能性无论圣人,还是平凡民众,其人性都是可以改变的,“途之人可以为禹”,人事实上的善与恶,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和后天环境熏染来实现,“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势注错习俗之所积耳。

      〔《荀子·荣辱》〕另一方面,人性变更又具有自觉性夫薄愿厚, 恶愿美,狭愿广,贫愿富,贱愿贵〔《荀子·性恶》〕每个人都憧憬美妙的东西,荀子由此推论:“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荀子·性恶》〕人们因知其性恶,所以才有“欲为善”的意愿与动力另外,人性变更具有必要性人性恶假如不加以变更,将会对个体开展、伦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那么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那么不能不争争那么乱,乱那么穷〔《荀子·礼论》〕因此,为幸免社会纷争、动乱与穷困,必需对人性加以改造和限制 与之相反,韩非子主见人的自利本性是先天确定,不能变更,也无须改变一方面,韩非子坚持人性无法变更在他看来,人的好利属性是由人的生理需求诱发的,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能,不能变更比方,民众之所以会做善事,只是听从于外部压力,并不是发自于由人性变更而产生的“义”,“民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韩非子·五蠹》〕可以看出,韩非子对于人性可以通过教化而弃恶从善表现得毫无信念因此,他主见君主应当“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历之势〔《韩非子·六反》〕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性也无须变更人的自利本性非善非恶,只是一种自然状态。

      既然自利不是“恶”,那也就无需变更了,反而可以利用人们的好利本性,通过物质鼓励或赏罚,来调动人们的踊跃性,进而到达树立权威、开展经济、维护统治的目的 基于人性的变与不变,荀子与韩非子给出了两种迥然不同的人性处理方式 荀子提出“逆性”的观点,主见对人性加以改造,“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荀子·性恶》〕要通过“礼义”、“法度”,对人的自利本性进展“正之”、“导之”在人性由恶向善的“逆性”的过程中,荀子特殊强调人为即“伪”的作用,他提出了“化性起伪”的观点,即通过后天的道德教化、道德修养与践行,实现对人性的改造,到达弃恶入善的目的 面对不变的人性,韩非子提出了“顺性因情”的主见既然人性自利是人的自然本性,又无法通过教化得以变更,那么就只能承受自利本性的事实存在,并让其顺着人的本性自然开展进展赏罚、制定政策、肃穆法纪必需以人的自利本性为依据,要因循它,而不是否认它、变更它 荀韩二人对人性的阐释都是着眼于为他们的治国理念找寻最有力的人性论支持荀子在性恶论的根底上形成了“礼治”治国体系,而韩非子那么在性私论根底上找到了“法治”的治国之路。

      荀子认为人私欲的膨胀导致了“争”“乱”和“穷”,为了幸免这一紧要后果,人类应当对自己的欲望进展限制,要做到这点,就必需缔造出困难的礼仪体系礼”是圣王为使人类免于自我消灭而设计的一套道德标准体系,荀子坚信“礼”可以转化人性,通过“礼义 以分之”可以使人各安其分、各尽其职,从而到达维护人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礼”在他的治国理念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石,从而形成了系统的“礼治”思想体系 韩非子认为人之性皆“好利恶害,自为自利”,在“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给薄”的战国时代,依据“世异事异、事异备变”的原那么,文王之政已不能行于后世,寄盼望于通过德治来变更人性进而到达治平的志向,已经完全不合时宜因此,他在深刻体认人性自利的根底上,竭力反对儒家的仁义道德,形成了系统的“法治”治国方案一是主见利用人的好利恶害心理,通过厚赏诱导人民遵遵守法律纪,通过重惩、刑罚迫使人民不敢犯法;二是为使厚赏重刑到达预期目的,就必需使“法”成为最高且唯一的行为准那么并为人民所知晓,这就须要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三是权不旁落,中主能守进展赏罚、制定法律其目的是为了树立君主的权威。

      因此,韩非子主见利用臣下避害趋利的本性,通过刑德即赏罚来限制群臣、维护君主统治的稳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 综上所述,韩非子既是荀子性恶思想的继承者,又是其批判者他依据当时诸强纷争、弱肉强食、欲望泛滥的社会现状,从法家角度综合诸子之说,跳出性善性恶的历史纷争,以推行法治理论为落脚点,建构起自己独特的自然主义性私论学说,故不能将其简洁地归结为性恶论 韩非子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的含义(二)中国法律思想史期中作业 中国法家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中作业 小组成员: 张娇娇 1207083 李晶 1207091 何箫 1207037 王思博 1208081 王墨笛 1207109 法家思想介绍 一、法家思想产生背景 东周时期,社会动乱,“礼崩乐坏”,由于生产力的开展导致私田的增多,使得诸侯实力渐渐增加,周天子的实权越来弱,诸侯要求驾驭一些政权,他们起先征伐, “礼”所维护的宗法制度和分封制度遭到践踏,奴隶社会起先解体向封建社会过渡 新兴的封建势力为适应封建社会开展的要求,力图冲破“礼治”思想的束缚,要求实行“法治”,先秦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法家思想从他产生,开展,兴盛,到后来的衰弱〔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时代背景 〕经验了漫长的一个过程,当然,在此我强调的是衰弱而不是衰落,即使它后来影响力没有鼎盛时期大,但是法家的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以及当今社会的作用仍旧是不行替代的 二、法家思想主要代表人物 〔一〕前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和吴起他们的 主要奉献是推动法律在政治实践中的应用 〔二〕中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时期这个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和申不害 他们不仅创立了系统法家学说,而且把这些学说用来指导当时的法制建立 〔三〕后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期和变异期这个时期的 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子和李斯 韩非子总结了前期和中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完善法家理论,充溢法家法律思想的 内容做出了奉献,但也有过分迷信“术”以至于降低法治的理论价值的过误李斯 对法家法律思想在秦的法制建立中的应用起了很大作用,但对秦王朝立法、用法实 践中的致命失误也有其不行推卸的责任 秦王朝建立后用国家权力树立法家之学的统治地位,用法家思想去统一社会舆论,使法家 之学丢失了学术自身应有的生命力 汉兴之初,痛斥秦朝严刑峻罚之声不绝,但法家之学仍旧是汉朝初年的根本统治思想。

      黄老之学是在汉惠帝即位以后才取代了法家之学的地位 〔一〕商鞅的法律思想 1.简介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原姓公孙,因在秦变法有功,受封于商,后称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魏国是战国时期进展变法改革最早并取得胜利的国家,也是法家思想和法家人物的家乡,良好的学术气氛,加上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使得他在青年时代便成为一位超群的法家人物公元前359年,31岁的商鞅求见秦孝公,“以强国之术说君”,孝公大悦,与较“语数日不厌”在得到孝公的赏识之后,商鞅被委以左庶长,主持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开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根本要求商鞅变法使秦国日益强大,为秦之统 一六国奠定了坚决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根底 2、商鞅的变法思想 商鞅的变法思想,即其法制改革思想,是商鞅法律思想的根底商鞅的立法思想、执法思想和刑法思想都是在这个根底上提出来的 商鞅的变法思想的依据主要有三点: 一是富国强兵的政治须要,“明君治国,不行须臾忘于法”,他认为君主应具有远见卓识,有坚决的决心,摆脱旧的法制,建立新的法律制度; 二是社会开展的进化史观,他认为明君应因时立法,顺应社会开展的须要; 三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他认为治国先治吏、治吏要先知人性,民众的好利之心是天生的,“人君而有好恶”,他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生来具有好恶之性,他认为只要施与适当的教育,就可以让人弃恶从善。

      3、商鞅的立法思想和执法思想 〔1〕因时立法,立法应依据社会开展的须要,依据民俗民情; 〔2〕“缘法而治”,他主见依法治国,“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道德来统治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认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并为实 行法治的必要性供应依据的; 〔3〕法律要明白易知, “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4〕强调立法、执法的公开性和权威性,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洁的名称变更, “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允与公正;而律那么侧重于法律标准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它其实表达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4、商鞅的刑法思想 〔1〕“刑无等级”、统一刑罚他主见除君主及继承人外,自卿相将军至大夫庶人犯法,一律治罪,这对打击当时的奴隶主贵族特权有重要的意义,但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树立君主的肯定权威、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启程点的,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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