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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政策培训会汇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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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资金业务培训总结,房改资金政策概述,,房改资金,售房款,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 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 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1999〕277号) 4、《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关于房改资金归集使用的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 2、《关于改革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169号) 3、《关于改进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流程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4〕222号) 4、《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6〕154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规定,《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1999〕277号)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须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基金专户,归集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二、售房款交存及使用,售房单位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售房款专户,用于本单位售房款的存储和管理 权属不变、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售房款交存,各单位应将收取的本单位产权房屋售房收入,统一存放至本单位在资金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内售房款交存方式1:单位集中收款,,注明房款性质: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职工住宅,,以主动付款的方式将所收售房款全部转入开立在资金中心的单位售房款账户,售房款交存方式2:职工个人交款,售房款使用,326号文件: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售房款在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支付有关售房税费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可按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第一步:计划申报,(1)《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 (2)《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3)《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年决算汇总表》 注: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签字,第二步:额度下达,1、核定比例: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20%,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企业35% 2、4月初通过F系统,向各单位发送《关于下达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额度的通知》,下达售房款当年使用计划额度。

      3、额度下达后,单位经办人员即可登录F系统查看本单位额度《关于下达XXXX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额度的通知》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版,如有需要,可到资金中心领取纸质通知第三步:申请使用,注: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签字,支用申请及审核流程,(1)单位提交材料; (2)资金中心初审; (3)房改办审核住房档案; (4)资金中心审核通知单位审核结果; (5)单位办理划款手续 划款:登录F系统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付款确认书》,到资金中心领取《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后,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确认书》到受托银行三、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一)房改房维修资金 交存方式:房改房维修资金采取由售房款划转的方式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将收到的维修资金连同售房款一并存入单位售房款账户,并应于收到资金起30日内,连同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一并转入单位的维修资金专户中一)房改房的维修资金交存,交存标准: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 竣工10年(含)以上35%; 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 竣工10年(含)以上40%;,(二)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交存,交存方式:采取直接入账方式以下两种方式均可:,维修资金的最新交存标准,多层住宅:100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及多层带电梯住宅:200元/平方米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审核职责分工: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由房改办和资金中心共同审核,房改办负责对项目信息的审核备案,资金中心负责账目信息核对及资金拨付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分类,维修资金使用按照情形不同,分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两种一)日常使用的条件,1.使用条件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核算到户; (3)向业主公示征求意见二)日常使用的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加盖公章); (3)《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加盖公章); (4)项目预算书或分摊明细; (5)项目合同; (6)政府采购凭证或自行采购凭证,(三)日常使用的办理流程,(1)公告 (2)预算编报 前期准备工作 (3)征求业主意见 (4)备案 房改办 (5)申请 (6)审核 资金中心 (7)资金拨付,,,,(1)公告: 售房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拟实施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概(预)算金额、使用维修资金金额等;,(2)预算编报: 概(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售房单位参与分摊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预算; 概(预)算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售房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编制或审核项目预算。

      工程造价咨询定点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核书或预算书交付售房单位,同时抄送房改办备案3)征求业主意见:征求业主意见,填制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4)备案: 售房单位收到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后,将填妥的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及征求业主意见表(即预分摊清册)报房改办备案房改办对项目的使用范围、征求业主程序,备案材料等进行当场审核并备案;,(5)申请: 备案通过后,售房单位通过F系统生成并打印《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预算书或审核书、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凭证或自行采购凭证一并提交资金中心;,(6)审核: 资金中心对单位维修资金项目及维修资金建立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应急使用,3个工作日内出具); (7)资金拨付: 单位登录F系统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付款确认书》,到资金中心领取《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后,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确认书》到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资金拨付至单位基本户内;,(四)应急使用的情形,①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②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③楼体外立面局部脱落及可能存在脱落危险的; ④供水、供电 、供暖等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居民用水、用电、供暖等中断的(依据有关规定应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除外); ⑤共有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⑥消防系统、避雷设备出现功能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应急使用的条件,1.使用条件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并核算到户; (3)项目符合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形 (4)向业主公示(不征求意见)应急使用的申请材料,(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申请书》(加盖公章); (3)《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清册》(加盖公章); (4)项目预算书或分摊明细; (5)项目合同; (6)政府采购凭证或自行采购凭证维修资金不足额的补交,标准:高层200元/建筑平方米 多层100元/建筑平方米 补交当事人: 1.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再次配售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低于交存标准的,受让人须补交差额部分; 2.交易办办理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低于交存标准的,有关当事人须在审核前补交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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