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标准与法规第四章.ppt
82页第四章 食品标准的制定,Page 2,第四节 食品标准核心内容 (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Page 3,规范性技术要素,一、术语和定义 二、符号和缩略语 三、要求 四、抽样 五、试验方法 六、检验规则 七、标志、标签与包装 八、运输与贮存 九、规范性附录 十、图与表,Page 4,食品标准核心内容的编写,一、术语和定义 术语与定义在食品标准中是可选要素 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适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使用时,使用:“……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仅仅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可选要素,Page 5,编写术语和定义应掌握的原则: 1)当不对术语进行定义,其含义易引起误解或产生歧义时,才有必要对术语进行定义 2)对于通用词典中的通用技术术语,只有用于特定含义时,才应对它下定义 3)应避免给商品名、俗称、品牌下定义 4)在标准中应在其范围限定的领域内给术语下定义 5)在对某术语进行定义前,应查明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给出定义,避免重复或对同一概念给出不同的解释 6)当有必要重复某定义时,应在定义之下列出该定义所出自的标准。
Page 6,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T 27341 - 2009,,GB/T 22000 – 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适用于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19538-2004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引导语,Page 7,二、符号和缩略语,符号和缩略语在食品标准中是可选要素一般应列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之后可选要素,Page 8,Page 9,1 “要求”要素的内容 要求是标准中表达应遵守的规定的条款 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 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对每个要求,可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和测量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和测量方法三、要求,要求要素是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核心内容,三、要求,Page 10,三、要求,2、选择要求要素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 (2)性能特性原则 (3)可证实性原则 (4)要求量化原则,要求要素是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核心内容,Page 11,⑴原材料要求:必须指定原材料,有现行标准,应引用现行标准,且规定其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标准,若没有标准可以在规范性附录中对原材料的性能特性做出具体规定。
⑵感官要求:应对食品的外形、色泽、气味、滋味和组织形态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⑶理化要求:对食品的物理量化指标、营养成分指标、功能成分指标、安全成分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 ⑷微生物要求:应对食品中的微生物做出明确的限量规定3.食品产品标准要求,Page 12,Page 13,Page 14,四、抽样,抽样是标准的可选要素,一般应排在试验方法之前,但也可将抽样一章合并到检验规则或试验方法中,只要保证抽取的样品与成品之间的一致性就可以了 在标准抽样要素中,一般包括内容: 需要时应规定抽样条件 需要时应规定抽样方法 易变质的产品应规定贮存样品的容器及保管条件 需要时应规定抽取样品的数量,可选要素,Page 15,Page 16,五、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要素的标准类型: 作为一项标准的独立一章; 作为一项标准的规范性附录或推荐性附录; 作为一项标准的独立部分; 作为一项单独的标准; 在试验方法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并入要求要素一章之中可选要素,Page 17,试验方法的基本内容: 方法原理概要; 试剂材料的要求; 试验仪器设备及其具体要求; 试验装置; 试剂及其制备方法; 试验程序; 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评定; 测量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等。
Page 18,,,某种产品的质量标准,Page 19,,,Page 20,,,Page 21,六、检验规则,1.检验分类: ⑴出厂检验(交货检验): ⑵形式检验(例行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生生产中定期、定量的周期性考核;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形式检验的要求时Page 22,2. 组批规则 是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供需双方的约定确定的 需要规定的内容:组批条件、批量、组批方法; 一般规定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或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或同一时段、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或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批量可根据抽样方案决定Page 23,3. 判定规则 是判定一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条件 每一类检验均应规定判定规则 复验规则:是根据产品特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再次提出检验,并规定复验规则,根据复验结果再进行综合判定Page 24,,,Page 25,Page 26,编写时的注意事项: 在产品标准该章“标志标签和包装”条中所列的内容,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标志标签和包装标准; 标志或标签所使用的符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 可以按需要通过铭牌、标签、商标、色彩、螺旋条纹(在电线、电缆上)等方法对产品加以标志,在标准条款中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对包装件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一般列入该章,不列入“要求”章和“试验方法”章。
七、标志、标签与包装,Page 27,,Page 28,八、运输与贮存,1.运输 ⑴ 运输方式:应指明何种运输方式 ⑵ 运输条件:主要规定运输时的要求,如车厢的温度、 遮盖、密封等,以及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因素 ⑶ 运输过程注意事项:主要是对装、卸、运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2.贮存 对食品等产品的贮存方面做出的规定,如贮存场所、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期限等Page 29,,Page 30,九、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 定义:是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附录的内容是构成标准整体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标准中的作用和标准正文相同,不能因为是附录就不遵守在规范性附录中对标准中的条款可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意义:为了突出标准的主要内容,使标准的整体结构更为合理,层次更清楚可选要素,Page 31,九、规范性附录,附录的用途: ⑴规范性附录:为了合理安排标准的整体结构,突出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⑵资料性附录 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对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的进一步理解,而给出较详细的示例 为了提供一些资料性的信息 采用国际标准时,当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或编辑性修改较多时,应编一个附录,陈述编辑性修改和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可选要素,Page 32,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Page 33,十、图与表,1.图 ⑴图的编号: 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如“图1”、“图2”等 一直延续到附录之前,图的编号与章、条、段和表的编号无关 附录中图的编号在阿拉伯数字之前加上标识该附录的字母,如“图A.1”,Page 34,⑵图的编排 图的名称—图题,有无标题均可,但一项标准中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的下方居中位置 ⑶图注和图的脚注 图注位于图题之上及图的脚注之前如“注1”、“注2” 图的脚注位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注,应从“a”开始的小写拉丁字母上标来区分,即a、b、c等Page 35,,,图注,附录C 图题,,脚注,,Page 36,十、图与表,2.表 ⑴表的编号:同图的编号,“图”改变“表”即可,如“表1”,附录中的“表A.1”等 ⑵表的编排: 同图的编排,唯一不同的是,表的编号和标题应位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表中栏目使用的单位一般应标在该栏表头中物理量名称之下; 不允许表中有表,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⑶表注和表的脚注:同图标注和表的脚注Page 37,表头 每个表都要有表头。
Page 38,,,Page 39,,表的接排 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应在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可选)和“续”Page 40,表注 表注应置于表中,并位于表的脚注之前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Page 41,第五节 食品标准中其他要素的编写,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二、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三、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Page 42,第五节 食品标准中其他要素的编写,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一)标准名称 (二)范围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Page 43,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一)标准名称 1. 标准名称构成: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 2. 排列顺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是可选要素 主体要素: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规定的主要对象,是必备要素 补充要素:表示该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可选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 必备要素,Page 44,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3. 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 二段式:引导要素+主题要素;或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三段式:引导要素+主题要素+补充要素 4. 标准的名称应包括标准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Page 45,,补充要素,,主体要素,,,引导要素,,,主体要素,,,Page 46,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二)范围: ⑴位于标准的起始位置,即“第一章” ⑵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什么”,表明标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对什么做了规定”,指明标准的对象规范性一般要素 必备要素,Page 47,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⑷范围编写的要求: 完整:提供给的信息要全面,不能缺项; 规范:用语要准确规范; 简洁:在完整和规范的前提下,范围的编写应力求简洁,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内容提要”的作用Page 48,,,,第一章,Page 49,(三)规范性引用文件,1. 文件两种性质的引用 ⑴ 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引用的文件或文件条款与本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应该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规范性一般要素 可选要素,Page 50,(三)规范性引用文件,⑵ 资料性引用:文件的内容并不构成标准的内容,而只是提供一些供参考的信息或资料资料性引用文件不应放在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而应放在标准的附录后面,列入“参考文献”中。
Page 51,(三)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用形式 ⑴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以后出版的新版本和修改单中修改后的内容均不适用 应给出文件的年号及完整的文件名称 ⑵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意味着所引用的文件无论何时修订,其最新版本仍然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不应给出文件的年号Page 52,(三)规范性引用文件,3. 引导语,对单独标准,其引导语是:,Page 53,(三)规范性引用文件,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的排序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家标准或有关文件 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的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其他国际标准等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的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Page 54,,,,,,Page 55,(三)规范性引用文件,5. 起草规范性引用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⑴ 在标准条款中被引用,并且被规范性引用注意不是参考文件和资料性引用 ⑵用摘抄的形式将引用的内容已抄录到标准中,则不应将被抄录的标准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
⑶不要引用正在起草的准备阶段的草案 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能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