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报告.docx

18页
  • 卖家[上传人]:bin****86
  • 文档编号:60320321
  • 上传时间:2018-11-1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5.73KB
  • / 1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报告  近日,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成功胜诉一起第三者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案件,减损赔款64858元  案情简介  XX年8月14日,王某驾驶闽FB××××号小货车与钟某驾驶的闽FCL×××号小轿车在龙岩市武平县境内省道309线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闽FCL×××号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因违反安全行驶规定,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闽FCL×××号小轿车被送往龙岩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于XX年10月8日维修完成,修理费共元在该车修理期间,钟某于XX年9月30日自行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对闽FCL×××号小轿车车损价值进行鉴定,鉴定贬值损失为40355元  XX年10月14日,钟某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龙岩人保财险、王某、孙某承担原告闽FCL×××号车的修理费元、车损价值40355元、鉴定费2800元、保险费损失元、租车损失16500元、处理车辆维修定损误工费元、住宿费1870元、交通费870元,合计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审理原告钟某所主张的赔款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闽FCL×××号轿车贬值损失40355元及鉴定费2800元的问题  原告钟某主张轿车贬值损失40355元及鉴定费2800元,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1份证明被告认为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贬值损失结论不客观,确定贬值损失的系数不科学,随意性大,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鉴定费的产生源于对贬值损失的鉴定,故该项费用也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原告主张轿车贬值损失40355元缺乏依据,不予认定因鉴定费源于对贬值损失的鉴定,在贬值损失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800元亦不予认定  二、关于保险费损失元的问题  原告钟某主张保险费损失元,提供闽FCL×××号轿车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缴费票据各1份证明,认为原告对该车投保缴纳保险费元,维修期间55天无法使用,致保险费损失元被告认为,保险费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该损失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有的闽FCL×××号轿车属于家庭自用,非营运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况且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综上,原告主张因车辆停驶造成保险费的损失不合理,不予认定  三、关于租车损失16500元的问题  原告主张修理期间因往返武平岩前项目工程建设需要租赁车辆花去租车费用16500元,提供租车费发票10张,证明共租车32天,每天租金300元,计9600元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租赁车辆,且属于必要和合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有的闽FCL×××号轿车为非营运车原告无特殊需要,较长时间租用车辆作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不尽合理,根据原告日常需要出行的情况以实际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更为合理,结合原告工作需要从武平往返岩前,故酌情按每天车费50元计算55天×50元/天=2750元,作为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关于处理车辆维修定损误工费元、住宿费1870元、交通费870元的问题原告主张处理车辆维修定损误工费元、住宿费1870元、交通费870元,提供住宿费票据5张、通行费票据2张、汽油费发票2张证明。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住宿发票看,发票号码为五张连号发票,其反映的住宿时间分别为XX年8月19日、8月29日、9月10日、9月28日和9月3日,住宿费发票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为处理车辆维修定损造成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提供的通行费票据2张、汽油费发票2张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  XX年12月3日,一审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龙岩人保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XX元2.被告龙岩人保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钟某元3.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钟某在车辆维修期间因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2750元4.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钟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XX年5月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注意事项  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到车辆修复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在车辆修理后,车辆所有人往往会提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近年来,随着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方法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大都持肯定态度。

        下面笔者就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单的说明,希望对受害人申请车辆贬值鉴定有所帮助  1、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损坏严重的车辆  2、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院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  车辆维修清单  车辆行驶证  车辆受损照片  3、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时间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4、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修复还原后,是否会产生价值贬值?这个贬值又该如何计算?如何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概念,众说纷纭,有着不同观点和不同的判决案例究竟这个车辆贬值是怎么回事?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S600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司机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李某认为,奔驰车被撞严重受损,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会因此而贬值随即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自身的价值在事故后也发生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在汽车交易时,相同条件下,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价值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评估车辆贬值、鉴定费等共计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案例二:上海陈女士的车辆,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修复还原后,陈女士聘请了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车辆进行了有关评估,发现维修后,车辆贬值竟达4万余元,陈女士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车辆“贬损费”,并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并没有支持陈女士提出的车辆贬值费和评估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律上之恢复原状,其内涵为恢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陈女士的POLO车经修理恢复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已是恢复了应有状况POLO车已经恢复了原形并能正常驾驶;贬损费这类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

      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告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陈女士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本市首例车辆贬值费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在这两起官司中,法院为什么采取截然不同的判断方式呢?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贬损价值概念缺少了解,加之评估鉴定人员本身,对贬值内涵、形成过程的模糊不清,导致法官作出上述判断  事故修复车辆的贬值,究竟是个什么概念?是否只有交易时才会发生?本文力图从经济学、物理学、法学角度来分析贬值概念  首先,什么样的修复车辆需要考虑贬值是否车辆被撞后修复,都会发生贬值?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个问题:  一是经济学价值对等原理评判车辆是否贬值,事故前后整车成新率应该一致但一般情况下,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后,所更换的机配件按技术要求或保险赔付,都是采用全新配件方  式修复车辆赔付费用时,由于未扣减配件成新率,修复后的整车价值,从理论上看,会出现价值不对等或者说车辆“溢价”即大于修复前车辆价格,从价值对等的角度讲,明显对赔付人或利益相关人不公,显然,这样的车辆不能考虑贬值;  二是物理学机械原理汽车许多机件之间属于往复运动紧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换方式修理,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有时会因磨损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

      也就是说以更新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还原车辆,机件贬值也可以客观存在但上述磨损导致的贬值,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特点,一般而言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可以被忽略不计  三是金属结构力学原理看,若采用修复还原方式恢复机配件,金属件机配件自身的结构有可能会有一定损伤,如应力分配、晶体排列结构、材质等等会发生改变但以覆盖、保持外形功能为主的机配件,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其主要功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最可能的贬值是材质局部变化导致的配件加速折旧  不难看出,非全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因修复全部采用全新配件,车辆会产生“溢价”,谈不上贬值;如果修复事故车辆部分采用全新配件,部分采用修复还原方式,则要看“溢价”是否大于可计算修复配件加速折旧贬值额,折旧贬值额小于或等于车辆“溢价”时,从评估理论来说,车辆不会发生价值贬值结论: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修复后,不一定都存在价值贬值  其次,车辆贬值具体由哪几方面构成。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