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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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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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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专业性的自 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专业管理 能力、信息技术系统、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和自主创新活 动的专业判断与交流,促进证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以下简称专 业评价),是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中 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自律管 理的需要,组织业内专家对证券公司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及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虽有涉 及但行为定性尚不清晰的事项进行专业判断,评价其合规 性、专业性和有效性第三条 协会会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 保护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规则,协会负责专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专业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专业评价的范围与内容第五条专业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证券公司专业管理 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 创新活动及其他需要予以评价的事项。

      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一线监管、稽查等已经确定的、 有明确行为准则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件及已量化的财 务指标等不进行评价第六条 专业评价可分为证券公司主动申请专业评价、 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专业评价和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专业 评价专业评价可根据以下需要进行:(一) 证券公司主动申请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创新活动等方 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二) 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风险隐患、重大事故、技术 故障、突发事件、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媒体关注或报道的 重大问题进行专业评价三) 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暂时无法做出判定的新 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对其合理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 专业评价四)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对证券公司常规监管中关注 到或涉及到的难以按现行监管规则定性的问题,进行专业评 价五) 发生对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产生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依据业内要求进行专业评价第七条 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评价,主要是对公司治 理、经营理念、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业务管理、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第八条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的评价, 主要是对信息技术治理结构、信息基础设施、核心系统运用、 运行与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 容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评价,主要是 对客户服务体系、业务制度规范建设、研究咨询与服务、客 户调查与回访反馈、投资者教育的制度保障和组织建设、投 资者教育内容与形式、员工自身教育,以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的实际效果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第十条证券公司创新活动评价,主要是对经营方式创 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服务模式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评价第三章专业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专业评价工作设立领导小组,由协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组成,负责专 业评价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专业评价相关规则及其 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第十二条 专业评价工作设立专家库,聘任协会、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的专业人士担任评价专家专业评 价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专业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临时专家,临时专家人数 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专家工作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评价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与证券业务 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协会根据所需要评价事项的性质和类别, 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工作小组,采取听取证券公 司陈述、现场检查、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开展专业评价专业评价工作启动前,应就评价事项、评价内容、评价 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被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征询被评价证券公司注 册地所在辖区监管局的意见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审慎负 责地对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明确地提出评价意见评价 专家应保守被评价公司的商业秘密评价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专业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专业评价工作 中如出现评价专家与被评价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 系,或评价专家有直系亲属在被评价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主动回避被评价证券公司对评价专家名单持异议的,可向协会说 明理由,提出要求有关评价专家回避的书面申请,协会依据 说明情况决定有关评价专家是否回避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主动申请进行专业评价的,应当向 协会提交申请报告,就评价内容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专业评价和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专 业评价的,协会提前通知被评价证券公司进行相关评价准备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主动申请进行专业评价的,原则 上每个年度对同一家证券公司的同一事项只进行一次评价。

      第四章专业评价的结果与使用第十九条 专业评价工作应形成书面的专业评价报告,专业评价报告反馈被评价证券公司被评价公司如对专业评 价意见和专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 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协会作为专业评价报告的补充补充 材料应于收到评价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二十条专业评价报告由协会统一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证监局、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单 位专业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加强证券公司自律, 推动行业创新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业评价结果中体现证券公司独创 性且值得行业借鉴的有效做法,根据具体情形或进行总结和 推广,引导行业有序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或采取必要且适当 的保护性措施对于在专业评价中发现不符合自律管理要求 的证券公司,将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会员 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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