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什么是路政管理课件.ppt
29页路政管理的职与权路政管理的职与权————从诉讼的视角看路政管理从诉讼的视角看路政管理厅公路局路政一处 张俊锋什么是路政管理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二、从行道树管理职责来看路政三、从超限运输的角度来看路政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案例1:七星公司一油罐车在西通高速公路东行中,与在该路某处停放的故障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五人死亡,两车报费,严重货损,严重路损的特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货车发生故障后,未完全停入应急停车道,未设置危险标志,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油罐车司机违反安全原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公路管理机构认为油罐车泄漏的燃油烧毁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是造成路损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路损责任,作出《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责令七星公司缴纳路损赔偿费29万余元,并书面告知七星公司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七星公司向某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七星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 一审 1.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有权责令原告七星公司赔偿路产损失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行政程序中仅作为证据使用,不影响被告依据路损事实,确定赔偿责任人。
3.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七星公司诉讼请求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 二审 1.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调查处理七星公司公路损坏赔偿纠纷; 2.《公路法》第85条规定,损害公路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责令七星公司赔偿路损费用,并告知其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系把民事责任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行政违法责任的行政处罚相混淆,误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该通过行政复核或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3.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行政诉讼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对七星公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形成了实体上的不利影响和程序上的障碍因为民事判决面临着可能与《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及一审行政判决相矛盾的问题因此《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依据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已对上诉人七星公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造成不利影响,遂依法判决撤消原审判和《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 案例2: 2010年2月24日15时45分,欣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牵挂车行至黄埔大桥北行某处,因车辆故障发生油品洒漏事故。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下属的珠江黄埔大桥路政队接报派员赶往现场,经现场勘验后,作出76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该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载明欣达运输有限公司需赔偿119900元同日,珠江黄埔大桥路政队又作出70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路产损坏数量、项目及欣达运输有限公司许赔偿路产损失54500元欣达运输有限公司对70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有异议,提起本案诉讼另查,广州番禺欣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因该赔偿事宜而发生的民事诉讼仍在审理中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一审判决: 1.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路产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作出《路产赔偿通知书》 2.本案原告是基于对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珠江黄埔大桥路政队所作出703号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赔偿费数额有异议,并为此向原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理路产赔偿通知书,依上述规定其请求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 二审法院: 欣达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确定了广东省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路产赔偿通知书》的内容,对上诉人的民事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请求二审法院仅对本案进行程序审查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只是公路管理机构针对损害公路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作出的事实认定,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并不是行政机关依照其行政职权作出的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1. 点评 : (1)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公路管理机构的赔偿决定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2. 思考 与启示 路政管理的角色定位(资产管理者、行政管理)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 3.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交通行政案件适用《公路法》几个问题的意见(1998) “责令赔偿损失”,系财产罚性质的“赔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条例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公路法》施行之前,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公路法》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的规定,作出要求损害公路者赔偿损失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损害公路者不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决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作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点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注: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奖惩等内部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从路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路政思考与启示1.路政执法在路政事案处理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 资产管理者和行政执法两项管理职能适当分离(避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2.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最终应通过民事途径 对事案的责任的认定,运用行政权力调查,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 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索赔,否则就是滥用行政权 即时解决的达成协议 不能达成协议的,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提起诉讼二、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案件案件1.(详情见PDF附件) 原告王某沿某省道驾车行驶,因刮大风一树木折断,砸到该车顶部,导致人伤车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树木被大风刮断是形成该事故的唯一原因,驾驶人王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对涉案林木颁发林权所有证,确认涉案林地所有权人为桃园村委会,林木所有人为曹正兵,并备注由杨公镇政府、曹正兵共同享有林木所有权,收益时按7:3比例分配,有效期10年,至2011年6月终止2011年7月1日,未按期办理新证,该路段林权证因到期而被注销因协商赔偿未果,王坤将杨公镇政府、曹正兵、桃园村委会和淮南市公路局诉至法院,要求给被告共同赔偿各种损失183536.48元 一二审法院均以林权证过期,不能证明产权人,有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认定公路局为管理人,认为管理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二、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案件案件评析: 1.法院判决错误(1)关于林木所有权人林权证是对林木所有权的登记,起到公示作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要件模式,及未经登记,不动产不发生变更产权人可以确定为杨公镇政府和曹正兵2)关于林木的管理人义务这里管理的义务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管理义务,如修剪、施肥、保养等;并非基于行政权力为社会秩序而产生的管理二、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案件思考与启示: 1.管理职责 基于物权的管理和基于公权力的行政管理的区分 2.案件答辩要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和关键,主次分明,抓主要害。
所有权的确定,产权证的效力,管理人的确定) 3.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申请上级法院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案件 道路堆放物、倾倒物、遗撒物品致人损害赔偿 1.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 公路路政诉讼产生的赔偿系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公路养护诉讼案件属于民事赔偿 掉落、遗洒、飘散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损坏公路的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清除 倾倒、堆放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占用损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同时妨害通行,应通过行政权力来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经营性企业无权清除,应由路政管理机构清除路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路政管理责任、养护责任的区别和界定 (1) 任务内容不同 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免受非正常使用行为的侵害,如堆放物、倾倒物引起的损害 公路养护目保持路面、路基、边坡及其他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2) 管理主体方式不同 行政执法单位 企业 (3) 权利义务的来源不同 法定义务需法律授权; 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所在,无需法律授权。
3.赔偿案件的应诉(1)判断案件性质 民事 行政(2)围绕已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答辩(3)关于清理公路堆放物、倾倒物的主体 公路管理机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养护公司 《公路法》在法律责任中,仅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未赋予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强制清除权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 案例1. 某市公路局执法人员,发现一辆六轴货车涉嫌超限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112945千克,超限57945千克,系车主驾驶从邻省运输煤炭到该市 市公路局向施某下达了《责令停驶通知书》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超限车辆停止行驶,责令其卸载超限货物施某申辩该车在途径某省某市时,已因以擅自超限运输被处罚,并出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凭证》等证据 施某提供的邻省公路管理机构超限检测单上载明的车货总重量明显低于现场检测的车货总重量,且被处罚地距离现在的检测点有400多公里。
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 案例评析:(一)施某行为的认定 施某驾驶的自有车辆为六轴车,车货总重为112945千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限定车货总重为55000千克,超限57945千克,超限率超过100%,该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属严重超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施某的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施某以已收到邻省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为由,提出应不予处罚的要求由于其出示的邻省的检测的车货总重明显低于现场检测的车货总重,且上次被处罚地距离较远,在事实上已不属于“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的范畴,其要求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二)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本案中,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首先对嫌疑车辆进行检测,确认车辆超限的事实;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市公路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超限车辆停止行驶,责令其卸载超限货物,并拟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施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施某对上述文书予以签收”直至最后想施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执法过程完整有序公路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测,而不是通过询问、目测、查看货单等形式确定超限运输的做法,抓住了案件调查的基本点同时,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查看证件确认施某是车辆的车主,确定了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避免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错误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思考和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施某以“一事不再罚”的理由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对其不要处罚,经过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确认其理由不成立,其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最终受到了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公路执法人员应当正确判断违法行为的属性,准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的界定 (二)“不再罚”的界定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的要求 (四)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事”的认定 (五)治理超限超载中的不再罚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思考与启示(一):1.“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 “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2)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思考与启示(一):2.“一事”分类 a.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当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该违法行为即告结束,如再出现此种违法行为,无论相隔时间长短,都应当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 b.立即改正有困难,处罚完毕后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只有限期结束,才告终结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违法行为,被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3.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的、同一性质的、触犯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连续违法行为,一般以是否被执法机关发现并处理为界限加以界定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思考与启示(二):“不再罚”的认定 “不再罚”主要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不再罚”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罚的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根据同一法律规定再受处罚,但因屡犯而受到多次处罚的除外; 2.同一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依据同一法律规定而处罚,但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定的则可予以不同处罚,只不过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思考与启示(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的要求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1)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罚款的处罚2)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3)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4)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1)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思考与启示(四)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事”的认定 1.从时间上分析超限超载行为人上次受处罚的时间与此次超限超载发现的时间存在不合理间隔的 2.从空间上分析超限超载行为人上次受处罚的地点与此次超限超载发现的地点存在不合理距离的 3.从时间和空间上共同分析 4.从车辆实际装载情况上分析 a 从装载重量上分析。
b 从装载货物的品种上分析 c 从车辆的号牌上分析 不管超限超载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不是一次新的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在处理其超限超载行为时,只要违法车辆的违法状态没有消除,公路管理机构都可以做出责令卸载的行政决定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 案例2. 假设行为人驾驶的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在同一个地方先后被交警、运政和路政查处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九十条的规定,以机动车载物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遗洒、飘散载运物为由,罚款200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第七十条,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为由,罚款3000元并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路路管理机构以损坏路面未报告为由,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从超限超载运输案件看路政 案例3. 有人投诉,一司机因超载在潍坊被交警罚款200元后放行;行至德州某县被交通监察查扣,出示了公安的罚款决定书后,未处罚放行;后继续行驶,快到至目的时被路政以超限为由查扣,罚款800元。
该人不服,认为路政上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向厅公路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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