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馨提示化妆品知识.doc
3页温馨提示:化妆品有关知识时间:2011-2-28 作者:广州市药监局稽查分局一、化妆品作为一种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具有以下“三要素”(一)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二)使用部位: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三)使用目的: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二、特殊用途化妆品(一)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批文格式:“卫妆特字(0000)××××号”或“国妆特字G0000××××”三、进口化妆品经营进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批文格式:“卫妆备进字(0000)第××××号”或“国妆备进字 J0000××××”四、化妆品批准文号查询“国妆特字”、“国妆备进字”化妆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卫妆特字”、“卫妆备进字”号的化妆品有卫生部批准公众可通过化妆品批准文号查询化妆品的基本信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数据库 或登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的网上数据库 均可查询五、有关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的规定(一)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三)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四)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六、相关法律责任(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二)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四)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