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docx
12页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有关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粤人社办〔2021〕343号) 粤人社办〔2021〕343号 有关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本)》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帮助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制订、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构建友好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协议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参考《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 —1— 预防和降低劳动纠纷,深入促进劳动关系友好稳定,实现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友好共赢 —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 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参考文本) 目 录 总则 招聘制度 薪酬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工时和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申诉调处制度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一、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等要求,制订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方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职员)的劳动正当权益 三、职员应该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老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友好、创新的团体理念,让新型的友好团体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员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签订劳动协议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和新招聘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的时间,能够在新招聘职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工作后30天内,但不得超出30天劳动协议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协议除应载明《劳动协议法》第十七条要求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职员的用工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职员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暂时性、辅助性或替换性的工作岗位 —4— (二)单位在和职员签订劳动协议前,应该如实通知职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职员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还应该如实通知职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础情况,职员应该如实说明 (三)单位依据岗位和职员的情况,和其约定试用期(详细由单位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协议签订后,劳动协议文本由单位和职员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协议台账 单位建立职员名册备查,职员名册包含职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络方法、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协议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依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职员名册交职员本人校对无误并署名确定后存档 三、劳动协议续订 (一)单位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协议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员仍不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5—篇二:001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参考文本) 目 录 总则 招聘制度 薪酬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工时和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九章离职制度 第十章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等要求,制订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方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职员)的劳动正当权益 三、职员应该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老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友好、创新的团体理念,让新型的友好团体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员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签订劳动协议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和新招聘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的时间,能够在新招聘职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工作后30天内,但不得超出30天劳动协议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协议除应载明《劳动协议法》第十七条要求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职员的用工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职员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暂时性、辅助性或替换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和职员签订劳动协议前,应该如实通知职员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职员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还应该如实通知职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协议直接相关的基础情况,职员应该如实说明 (三)单位依据岗位和职员的情况,和其约定试用期(详细由单位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协议签订后,劳动协议文本由单位和职员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协议台账 单位建立职员名册备查,职员名册包含职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络方法、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协议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依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职员名册交职员本人校对无误并署名确定后存档 三、劳动协议续订 (一)单位在职员劳动协议期满前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协议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员仍不和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础标准 (一)职员享受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根据同工同酬标准,对职员和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施相同的劳动酬劳分配措施;用工单位无篇三: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用工制度 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企业为了明确要求企业和职员双方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友好,依据企业连续经营方针,企业和职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标准,依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职员系指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企业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职员,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同意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立即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实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协议的证实; 六、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汇报单 第六条 本企业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署协议(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 用部门对试用职员进行转正考评,并填写《新职员转正考评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评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职员;经考评不合格者,给解除协议,并不发任何赔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企业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职员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企业业务的需要,职员应服从企业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职员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企业将视情况决定和之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七天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施定时工作制的,能够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企业职员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职员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私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出3日,或整年累计旷工超出5日的,企业将劝其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或给予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职员个人档案,并 作为职员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和请假给假要求(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发放工资日期为每个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职员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职员享受宪法要求的公民权利和法律给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员享受劳动安全和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职员手册要求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与企业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企业发展提出提议和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企业要求以劳动取得酬劳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企业要求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显著违反《职员手册》的指令,职员有权拒绝实施并有越级反应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职员本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职员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企业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员职责 一、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对企业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职员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实施,并将工作实施情况呈报主管; 七、职员因职务关系所取得的相关企业机密,必需尽义务保密; 八、职员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企业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职员的住址; (二)家庭情况(如婚姻、生育、家庭组员动态等); (三)女职员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和紧急时间联络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和企业在劳动协议存续期内,不得再和她方另有劳动协议关系 第二十三条 职员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职员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础标准 一、企业提倡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职员的一切职务行为,全部必需以维护企业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标任何私人理由全部不能成为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