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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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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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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从事公司法务工作期间,针对企业询证函在“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效力一直 持有一个观点,即企业询证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即自债权人和 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从来没有考虑过 区分此企业询证函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出的,还是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发 出的,以及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是由债务人主动发出的企业询证函还是由债 权人主动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一、情形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 企业询证函上确认案例一:甲企业 2005 年 1 月向乙企业销售制冷设备一批,合同价款一百万元, 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 2005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 甲企业履行交货义务,但乙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欠款三十万元始终 未付但自2006 年开始,每年的 12 月 31日前,甲企业均向乙企业发送企业询 证函,乙企业在收到甲企业发来的企业询证函后,也都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盖章确 认2010年 5 月,甲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欠款三十万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例,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 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民二〔2001〕016 号)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应当认定甲企业在诉 讼时效期间内,向乙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的行为阻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每一 单企业询证函经甲乙企业共同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016 号)【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 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法民二〔2001〕016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黑经二终字第 190号《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 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该案所涉询证函虽然是采用哈尔滨审计事务所函稿纸,且注明仅作审计报表 之用,其他方面用途无效,但基于该询证函是由贷款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祥支行 (原哈尔滨银祥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出,且该贷款人和借款人哈尔滨豪华家具大世 界都在该函上对尚欠贷款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事实,可以表明该询证函既有 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借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由于该询证函 是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限内发出的,因此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 讼时效亦中断鉴于该案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颁布之前,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 “直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和逾期挪用本息为止”,属于保证责任期间约 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本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一条规定精神,本案保证责任期间应为 2年债权人哈尔滨商业银行银 祥支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 2 年内未向保证人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 公司主张权利,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以上意见,供你院参考二、情形二:债务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企业 询证函,债权人在债务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案例二:甲企业 2005 年 1 月向乙企业销售制冷设备一批,合同价款一百万元, 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 2005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 甲企业履行交货义务,但乙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欠款三十万元始终 未付2009年 12 月 31 日,乙企业主动向甲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就乙企业欠 甲企业货款三十万元事项进行核对2010 年1 月,甲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 企业支付欠款三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例分析: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乙企业主动发出企业询证函同 甲企业核对所欠债务的行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 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 [2003] 民二他字第 59 号)的规定: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 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 处理。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 题的批复》中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 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自乙企业向甲企业发出企 业询证函之日起,甲企业针对乙企业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 皆算法律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 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 59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 232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 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 华西国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 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 7 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 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 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 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 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此复二OO四年六月四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 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 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 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 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 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此复三、情形三:债权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后,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 函,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案例三:甲企业 2005年 1 月向乙企业销售制冷设备一批,合同价款一百万元, 分期付款,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为 2005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 甲企业履行交货义务,但乙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剩余欠款三十万元始终 未付2009年 12 月 31 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企业询证函,就乙企业欠甲企 业货款三十万元事项进行核对,乙企业在收到甲企业询证函后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盖章确认。

      2010 年2 月,甲企业起诉乙企业,要求乙企业支付欠款三十万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例分析: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甲企业发出的企业询证函,经债务人乙企业 确认后,此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事务上都存在着争 议一部分人认为:《企业询证函》仅具有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效力, 但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则不能成立首先,从《企业询证函》来看,债权 人并无催款之意,双方就原债务也并未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亦无还款的意思表 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 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 号规定精神;另外,《企业询证函》也 不属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款的基础上确认了债务而形成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 的情形,判定债务人是否放弃时效抗辩权,应以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 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 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 号规 定精神故《企业询证函》对于债权人而言仅起到债权确认的效力,而不具有时 效重新起算的效力另外一部分人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 函的行为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后债务 人予以盖章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故应当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 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 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 59 号)的规定,即在此种情况下发生诉讼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针对第三种情形,从现实法院的判决来看,也存在相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判 决结果的情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附件:企业询证函的格式:企业询证函编号: 致 公司:本公司聘请的 xxx 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进行审计,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 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 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如存在 与本公司有关的未列入本函的其他项目,也请在“信息不符”处列出这些项目的 金额及详细资料回函请直接寄至 xxx 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XXXXXX 邮 编:XXX: xxxx : xx 联系人: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截止日期:贵公司欠:欠贵公司:备 注:2.其他事项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

      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 仍请及时函复为盼发函公司(盖章):年月日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被询证单位盖章)20 年 月 日经办人: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被询证单位盖章)20 年 月 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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