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限度.docx

10页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52648262
  • 上传时间:2022-02-1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3.50KB
  • / 1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而刑法的适用主要通过刑法的解释来实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的限度是刑法解释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解释的限度源于刑法解释的客观性,体现在刑法解释的时代性,并以典型的刑法解释为例来具体分析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关键词:刑法解释;限度;客观性;时代性目录1. 引言 32.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32.1刑法用语的有限性 32.2刑法条文存在大量“空白” 42.3刑法条文存在大量“漏洞” 53. 刑法解释的限度例析 53.1刑法解释的极限化与刑法解释的过限化 53.1.1刑法解释的极限化 53.1.2刑法解释的过限化 63.2法律漏洞的填充 7结论 7参考文献: 81 .引言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刑法解释是“纸面上的刑法''到“生活中的刑法"的重要一环作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刑法解释直接将社会变迁事实反馈到刑事立法,进一步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解释在规范的注释刑法学中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它具有自身的相对于立法的限度如何把握这一限度,宏观架构上取决于立法权与解释权的分野,是立法给解释留下的弹性空间;微观层面上,则是一个限度的具体把握问题,是对限度本体的界定。

      正因解释存在限度便有超越限度之可能如何判断解释的越限是问题所在,而越限之解释如何纠正更成为当下刑事法治背景中的追问本文正是在对刑法解释限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解释的实践探讨解释限度的本体,进一步研究解释越限的判断,最后对改进刑法解释提出相关意见2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2.1刑法用语的有限性“文化越悠久的民族,它的语言中的多义词就越丰富m”受成文法用语有限性的影响,做为一部成文法,刑法同样表现出自身的有限性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语言自身的缺陷所引起的众所周之,作为信息传媒媒介的语言和文字自身表现出的多义性,模糊性,有限性而事实上,只有完全形式化的数字或者符号才具有精确性的品格,而刑法中使用的语言,无论是专业的用语还是普通生活的用语,无论是概括性的条款还是表现纯价值的概念,无论是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中的用语都具有流变性,模糊性和多义性特征例如刑法分则条文中经常出现的“暴力”“狠裹”“财物”“淫秽物品同居''等等这些词语,受汉语自身的影响,由于并不存在对其准确的定义,与近义的词语语义边界也比较模糊,因此在实际的解释认定时,往往会出现分歧和争论例如,中国刑法第267条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在解释认定该条文中的“凶器"时,如果行为人用的是刀棍枪棒等进行抢夺时,我们很容易得出判断,但是社会上出现了行为人携带艾滋病病毒或者SARS病毒的针管进行抢夺的情形,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解释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恐怕就不易迅速得出结论。

      再有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就是《刑法》中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人''虽然被认为是个极其精确的描述性概念,但是如果在现代刑法上,胎儿、已经死亡的人甚至是行为人自身等个体,到底能否解释为故意杀人罪中的“人",也并非毫无争论因此可以看出对于所谓“人”这样的一个公认的极其精确的概念,也存在一个可变化解释的空间,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一目了然此外,对于一些意思相对来说比较明确的用语,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也会产生语义不明确的例子,例如“电器”,在一些案件中,对于属不属于“电器,夕,就存在着争议,因此,“概念就像挂衣勾,不同的时代挂上由时代精神设计出来的不同的时装,词语的表面含义是持久的,但是潮流在不断的变化所以,由于现实中的事物具有多重属性,犯罪现象十分复杂多变,因此在具体的认定的时候,受不同教育背景,思维方式等的影响,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概念难免会有不同的解释2.2刑法条文存在大量“空白”刑法中还存在大量“空白”例如刑法条文的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典型的立法者授权司法者来填补的空白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就必须由司法者进行适当的解释,不解释就不能适用。

      刑法条文中还有众多类似“其他手段” “情节严重”“数额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许多表述,对于这些表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数额重大等,就必须借助刑法解释此外,刑法分则条文中还存在大量空白条款,我们可以称之为行政刑法实践中在具体的认定时也应当进行解释,不解释也不可适用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该条的认定,如何理解“水产法规”,如何认定“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用的工具”等等,这些都要借助刑法解释进行详细的认定再比如像诸如什么是走私的问题,刑法中的描述往往非常简练,所以如果对“走私”进行认定,就可以依照《海关法》解决而且法定犯的设置在各个国家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因为在一个国家规定为犯罪的,往往在另外的一个国家没有规定为犯罪,因此对空 白罪状的立法如何解释,怎么解释才没有违反必要的“限度"进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的重要问题2.3刑法条文存在大量“漏洞”受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和现实生活不断变化的影响,在制定成文刑法的过程中,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都写入刑法典中。

      所以我国刑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漏洞因此,“认为成文刑法可以毫无遗漏,是天真的幻想,希望成文刑法毫无遗漏,是苛刻的要求"对于刑法而言,总有一些行为,根据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但是由于立法者难以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导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人们会很容易列举出来许多刑法上存在的“漏洞",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触犯刑法第240条,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拐卖己满十四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如何定罪?强制狠裹妇女或者儿童的,触犯刑法第237条,定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或者狠裹儿童罪,但是如果强制狠裹己满14周岁的男子行为如何定罪?强奸妇女,当然的定为强奸罪,但是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男同性恋强奸男人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罪?再例如刑法第16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其主体限定为“董事、经理",但是实践中又往往出现''厂长”犯本罪的情况,能否应认定为此罪?因此等等这些类似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文依据,可以称之为刑法中的“漏洞”而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是刑法的生命,也是由来于刑法的漏洞;如果刑法没有漏洞,罪刑法定原则便没有意义。

      反过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无论如何解释刑法分则条文,都会存在漏洞因此这也证明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3 .刑法解释的限度例析3.1刑法解释的极限化与刑法解释的过限化3.1.1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合理的扩大解释刑法解释的极限化指合理的扩大解释,即将刑法规范可能蕴涵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可能蕴涵的含义指确实为刑法规范所蕴涵而乂超出字面含义的意思因为合理的扩大解释只是将刑法规范实际蕴涵而被某些词语掩盖的含义揭示出来,即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窄于立法原意时,对其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因此它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从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 表述来看,也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两方面,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里所谓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不仅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而且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能不定罪处罚,包含了不能放纵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含义这里还要正确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文规定的含义,明文规定是指法律的明文规定、刑法规范的规定,而不是孤立的某个词语或词组的规定,意指蕴含立法原意的刑法规范的规定,这样扩大解释就获得了生存空间。

      因此,对于字面上没有的而法律真正包含的含义,就必须揭示出来凡是符合该含义的行为就应定罪处罚,不得放纵,这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它反映了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兼顾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特点因此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而言,合理的扩大解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需的在扩大解释的限度上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凡是所解释进去的事项具有被解释的概念需要保留的核心属性的,就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如果不具有这种核心属性,就超出了解释的限度,属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而可能成为类推解释3.1.2刑法解释的过限化刑法解释的过限化就是超过必要限度进行解释,即把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所不允许的刑法解释的过限化,主要表现为类推解释在传统刑法解释理论中,类推解释存在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场合,指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解释进去可见合理的扩大解释与这种类推解释根本区别就在于此,扩大解释之所以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解释是针对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事实上,在刑事类推制度已经废止的今天巳经不再存在上述明知法无明文规定而寻找最相类似条文的类推解释,而只可■能存在不知道法律是否规定该行为为犯罪而对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的类推解释。

      在这种前提下,无论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基本的思维过程都是一样的,遇到某种行为需要对其评价,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因而开始分析法律条文的含义,看该案件中的行为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二者思维模式都是解释者寻找自认为最合适的条文在这个过程中,惟一的区别在于,如果解释后所新纳入的事项具有所解释的词语在特定刑法规范中的核心属性,则这种解释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如果解释后新纳入的事项不具有该词语在特定刑法规范中的核心属 性,而彼此之间仅仅只有一种近似性,该事项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则这种解释就是类推解释因此,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仅仅在于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刑法规范本身的蕴涵范围如果解释没有过度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如果过度了,就可能是类推解释因此,一般认为,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要求的,因而是不允许的当然,如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一般认为不违背罪刑法定,反而认为体现了罪刑法定的限制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使罪刑法定成为有利于行为人的保护原则相反合理的扩大解释因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因而是允许的3.2法律漏洞的填充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律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

      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补充法律漏洞的行为是造法行为还是解释行为,在学术上存在争论法律漏洞区分为法内漏洞与法外漏洞,也就是说法律漏洞从广义上不仅包括法内漏洞即须予以补充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标准,而且还应包括现行法律体系之外的应予以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盲区法内漏洞,属于法律解释的范围,法官可以通过解释方法予以填充,以实现立法者本意和刑法规范的应有功能法外漏洞非立法不能补充,也就是说,法律盲区的填充,属于立法范畴,法官无权为之因此法律解释是有限度的,针对法律漏洞而言,刑法解释仅适用于对法内漏洞的填充对于这个问题,英国丹宁勋爵曾经形象地指出:如果立法者自己偶然遇到法律织物上的这种皱褶,他们会怎样把它弄平呢?很简单,法官必须像立法者们那样去做一个法官决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褶熨平结论总之,通过上。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