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电大国际私法案例期末.doc
4页一、一、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 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 140 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 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 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 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 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二、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 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 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三、三、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 形式作出的,其他 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 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 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 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 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 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 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 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 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 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 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 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四、四、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 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 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 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 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五、五、W 是美国居民,1956 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 Z 驾驶的卡车撞翻,W 身受重伤之 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 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 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国际私法案例研究1、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 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 140 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 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请问: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1.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 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 3 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 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9 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间接反致制度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 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指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即构成间接反致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 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 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间接反致 是指对涉及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 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法规范又规定去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4、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 作出的,其他 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 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 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 2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 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 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 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 法有无道理?为什么?法有无道理?为什么?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 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 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 时的冲突规范.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 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 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