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培训解读讲稿.docx
5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培训解读讲稿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围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展开全面的培训解读,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涉及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多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学好、用好本条例,是我们做好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接下来,我将按照条例的章节结构,逐章为大家讲解核心内容和关键要求首先来看第一章 总则,这一章是整个条例的总纲,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各方的基本职责和国家的相关鼓励政策,是后续所有条款的依据第一,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特种设备,简单来说,就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八大类设备,分别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个范围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具有法定性同时大家要注意,条例也划定了不适用范围,比如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还有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都不适用;另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点要区分清楚第二,关于安全监察职责,全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对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是安全和节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同时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依法监察第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心职责,就是依照条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且要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此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做好保障,督促、支持监管部门履职,协调解决监察中的重大问题最后,国家在特种设备管理上有一系列鼓励与奖励政策,比如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鼓励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要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同时国家也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对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会给予相应奖励接下来讲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源头在生产,这一章从生产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等多个主体,明确了生产全流程的规范要求首先是生产单位的通用要求,生产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生产单位要对所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严禁生产不符合要求、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设备。
然后是设计环节,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有严格的许可要求,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许可才能开展设计,同时要具备相适应的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场所设备,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另外,锅炉、压力容器等几类关键设备的设计文件,还需要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才能用于制造再者是制造、安装、改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核心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还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单位,都必须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许可,同时要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生产检测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维修环节同样有许可要求,上述八大类设备的维修单位,要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测手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许可后,才能开展维修活动最后是设备出厂的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套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这是设备进入使用环节的必备资料,缺一不可下面进入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是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这一章明确了使用单位从设备投入使用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第一,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设备安全使用,只能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设备投入使用前,要核对是否附有出厂所需的全部法定文件第二,登记与档案管理,这是使用管理的基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要放在设备显著位置,方便检查;同时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完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故障和事故记录,以及高耗能设备的能效测试、能耗记录等,档案要长期保存,做到可追溯第三,维护保养与检查,使用单位要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保养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同时,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要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锅炉使用单位还要做好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单位要按规范开展清洗,且都要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检验第四,定期检验与报废,这是保障设备安全使用的关键使用单位要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要求后,要及时开展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整改如果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坚决杜绝“超期服役”接下来是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这一章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行为规范以及检验检测结果的责任要求首先是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同时要具备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无核准资质的机构,严禁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第二是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相关检验检测人员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人员必须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确保执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性第三是检验检测的基本原则,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要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同时,对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的被检单位商业秘密,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第四是检验检测结果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终身负责,出具的结果和结论要客观、公正、及时,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还要由机构负责人签署,做到层层负责。
此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会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防止重复抽查,减轻企业负担然后我们来看第五章 监督检查,这一章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职权,以及许可、核准、登记等行政审批的规范要求,是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依据第一,监督检查的职责和重点,监管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面监察,同时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察,比如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等,这些场所人员密集,设备安全风险更高,必须从严监管第二,监管部门的查处职权,根据举报或涉嫌违法证据,监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许可、核准、登记的严格要求,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或者伪造证书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核准,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对被依法撤销许可的单位,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形成强有力的监管约束。
第四,行政审批的程序规范,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要作出是否许可、核准的决定;对不予许可、核准的,必须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接下来是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大的特点,做好事故预防、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关键,这一章明确了事故等级、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全流程要求首先是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设备类型和事故后果,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大家要重点掌握比如特别重大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等情形;一般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等情形,不同等级的事故,后续调查处理主体和程序不同第二,应急预案与演练,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制定特种设备总体应急预案,使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到未雨绸缪。
对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的情况,抢险救援时要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预案处理,防止二次爆炸,避免事故扩大第三,事故报告的要求,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核实情况,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相关部门第四,事故调查与处理,不同等级的事故,调查主体不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较大事故由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监管部门备案;有关机关要按照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最后,我们来讲第七章 法律责任,这一章是条例的“牙齿”,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对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要重点掌握,做到知法、守法,杜绝违法行为。
这里为大家梳理核心的违法行为及处罚要求:1.违规设计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予以取缔,处5万-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2.违规制造活动: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产品,处5万-20万元罚款;未进行型式试验的,限期改正,逾期处2万-10万元罚款3.违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相关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产品,已实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重新施工,处10万-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4.违规出厂文件:设备出厂未附法定文件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销售,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违规维修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予以取缔,处1万-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6.施工环节违规:安装、改造、维修前未书面告知监管部门,或验收后30日内未移交技术资料的,限期改正,逾期处2000元-1万元罚款7.违规监督检验: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锅炉清洗过程未接受监督检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限期补检,处5万-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许可、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8. 违规充装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予以取缔,没收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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