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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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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1913 年──中国闹“共和”革命后的第三年,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张君劢为外蒙问题在报上攻击中华共和国大总统袁世凯,在北京没法呆了,于是跑去德国柏林念书到欧洲留学,机会难得,张君劢想,当然得习点欧洲的学问,而非梵文或突厥文什么的──便选择了法学和经济学 在开往欧洲的火轮上,置身大海变幻的波涛,张君劢脑子里也许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中国已闹过“共和”革命,德意志还是帝制,按理说不及中国“进步”,干嘛还去德国取经? 到德国没多久,欧洲就爆发战事热心天下事的张君劢兴奋不已,书不念了,几乎每天剪报纸──这不是个中国间谍吗?房东老太想,得向警方告发警方果然马上来人,但受“住宅自由”所限,不敢进屋搜查,站在门外盘问几句就算了德意志虽还是帝制,但早已立宪──公法学家施米特称 1871 年的俾斯麦宪法为“天才之作”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闹“共和”?国家强盛?个人权利?这些在君主立宪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决于立宪吗?再说, “共和”是什么意思?“立宪”又是什么意思? 这段时期,张君劢想过这些问题,但来不及静下心来边想边认真念书──祖国的“共和”尚在襁褓中,动辄有人想复辟帝制。

      1915 年,欧战正打得难解难分,张君劢匆匆离开德国,回祖国“帮助朋友反对洪宪帝制”,成了共和国政府中的政治家,2先后在段祺瑞总理和冯国璋总统的官僚班子里干过 在段总理的班子里当秘书时,张君劢有一天突然想到:要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立点功,不就可以乘机摆脱种种不平等条约?经过一番盘算,张君劢估计德意志帝国会战败,便极力怂恿段总理赌一盘──对德意志宣战 受到过帝国警方“礼”遇,而且就个人感觉来说,张君劢相当欣赏这个立宪帝制国家,为什么还要主张对德国宣战?看来,张君劢心里清楚:政治不是私人情感的事情,一切乃出于“国家理由”为了替中国对德宣战找到借口,张君劢在报上说:宣战书不必扯什么“中德十余年历史”,在现实中随便找个“口实”就可以了 其时,民国总统黎元洪与段总理失和,内阁与国会仍然不睦段祺瑞听了小政治家的建言赞成对德宣战,总统及国会为了与总理抬杠,即便晓得宣战对国家有益也要反对──在野名流康有为、孙中山也极力反对可能是别的什么原因倒是张君劢的亦师亦友梁任公支持,跟着自己这位小兄弟说:国家“非乘此时有所自表见,不足奋进”云云张君劢为此非常高兴:看来看去,任公还算“政治成熟”,他清楚晓得,至于“所谓公决,所谓人道,普通义耳,所谓条件,抑附属之后起义耳,其根本义乃在因应世界大势而为我国家熟筹将来所以自处之途”──国家利益是首要的。

      宣战就得进入战争状态──通常,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可以凝聚民心张君劢和梁任公都没有想到:对德宣战后,共和国不仅没有上下一心,反而南北分裂──其实,欧洲离中国老远,所谓参战不过瞎哄哄张君劢痛心疾首,由此恍悟到一个道理:“一国以内,先要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充实,然后才有好政治” 无论欧洲还是中国的古代圣贤不是都说,先有“好政治”,人民才会有“智识力、3道德力”?是否到了民主政治时代,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就是“好政治”的前提了呢?何谓民主政治? 中华共和国政府最终还是派了少量工兵部队参战战事结束后,从法理上讲,中国是战胜国,但中国并没有像君劢和任公设想的那样摆脱不平等条约,反倒再受不平等条约羞辱──这回张君劢才晓得:“国际上只有强权而无公理”, “至于说国际公法,更是空话”,决心把自己“所藏国际法书藉付诸一炬” 1918 年九月,德军总司令兴登堡宣布战败不到两个月,德国保守的中世纪古城慕尼黑就爆发了有点像俄国十月革命的十一月革命也许,由于“德国革命没有列宁或托洛茨基”(张君劢语),社会民主党人得以掌握哗变叛军和工人,成立了临时“人民委员会”,准备走向“共和” 君主国可以是宪政国家, “共和国”也可以是专制国家──比如苏维埃共和国。

      通过革命推翻帝制后,德意志便面临重大政治决断:建立什么样的共和国 谁将对这一重大政治决断作出决定?人民吗? 从十一月的革命到制订魏玛宪法的短短几个月里,德意志的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为自己所主张的国家政体打斗得不可开交──“这个战场的两极是西方类型的议会民主和苏联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专政”为政制选择打斗的都是些智识人和政治家, “人民”并没有实际的政治决定权张君劢这时也许会想到,只有像他或任公那样的智识人、政治家先具有“智识力、道德力”,中国才会有“好政治”? 十一月革命时,德国作为一个立宪国家仍处于战争状态其实,在前线和国内,4德意志帝国当时都还有实力尚存的军队国内出现动乱时,本来政府可以援用宪法规定的紧急专政权平息动乱,稳定国家秩序,谁也没想到,君主宪政秩序几乎自动崩溃,然后德国有点神奇地在半年多一点时间里和平完成政体转换两个月后,临时“人民委员会”在魏玛举行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社会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主党获得多数,组成联合内阁(所谓“魏玛联合”),获得“人民”授权起草宪法──魏玛宪法魏玛民国就这样诞生了──从君主立宪到联邦制共和,对于德国来说,不仅是宪政从君主立宪向议会民主制转变,而且以联邦共和制形式重新肯定了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前的政治结构──在一些政治家看来,这当然是德国的历史性倒退:德国面临重新分裂的危险。

      1908 年,大清皇族就起心模仿日本,订立了《钦定宪法大纲》,打算施行君主立宪辛亥革命有如 1918-1919 之交的德国革命,拒绝了君主立宪但“共和”以后,立宪的事情总没有着落──共和国起初模仿英国宪章的虚君共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然后又搞出个具有民主宪章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看来,立宪不是一朝能成的事情德国人那么快就搞出部宪法,真让人欣慕 在宪法史上,魏玛宪法有自由主义“法学家”的杰作这一美誉据说, “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识人(自由左派)领袖──赫赫有名的社会学家韦伯、思想史家特洛尔奇和法理学家迈勒克对魏玛宪法的起草以及魏玛民国采用议会民主制起过重大作用──比如,总统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议会选举,抑或像美国那样由人民直选,最后便是听了韦伯劝告采用后者在 1849 年法兰克福宪法的自由民主精神引领下,魏玛民国的立法者们认真研究了瑞士、英国、法国、美国的宪法,立志要集历史上已有宪法的优点于一身──魏玛宪法涉及国家生活(宗教、教育、经济)的条文之具5体,美国、法国宪法也相形见拙,对共和国采行的内阁制作出的种种规定之细致,据说连同样采用内阁制的英、法宪法亦无法相比 说起搞“宪法”,中国智识人和政治家当然谈不上有什么经验──欧人不仅有绝对王权时代以来的宪制经验,更有罗马的“共和”理念和罗马法传统。

      “中国从来没有一个法律家等级”(韦伯语),不能像德国人那样很快搞出部宪法来也没有什么好奇怪1918 年,张君劢随任公再访欧,因厌倦了民国政治便留下来在德国继续深造;1919 年 8 月,德意志国民大会通过魏玛宪法,正在德国的张君劢觉得真有如社会福音:这可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呵,说它开创了“共和宪政的新纪元”也不为过 1919 年 12 月,张君劢拜望魏玛宪法主笔、魏玛民国首任司法部长普鲁斯,从这位公法大师手里兴奋地接过魏玛宪法打字稿,随即译成中文,希望中国智识人“读万遍”张君劢并非不清楚,德国宪政传统虽然当从 1849 年的法兰克福宪法算起,对于德国宪政具有重大历史作用的其实是君主立宪的 1871 年宪法──俾斯麦的强势专政在君主立宪的框架下使得德意志逐渐成了政治强国可是,张君劢看重的并非德国的立法者经验,而是国民道德──他对国人说,魏玛民国的成功,从政治上看,军队支持固然重要,但根本原因是德国“国民道德智识之健全”,民族性格“守纪律、爱秩序”言下之意,改造国民性乃施行宪政的首要政治因素 回想到自己的祖国,初生的中华共和国虽然不如人意,张君劢以为,当依法改进“共和”,而非再来一次革命。

      北洋政府毕竟有其“共和”正当性,如今端赖于据其正当性建立合法性制度(法制):“国之所以立,必赖法律,苟无法律,国且不存;所谓法者,其成立也,必有一定之机关,一定之顺序;若苟焉以少数人之力,而更易6之,则法为非法,而国必乱”要是中国也能像德国那样,有一部行之有效的民主宪法,该多好! 宪法等于经民意的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一套法律规定吗? 好些法学家的确就这么认为法学家施米特却不这么看他在《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 倘若不区分“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仅从魏玛宪法的条文来看,就会出现荒唐的情形施米特举例说,宪法 76 条的修宪条款属于具体的宪法法规──规定了修宪的各种程序;“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也是宪法条款之一(宪法第一条),倘若不区分这两个条款的性质(前者体现的是制宪权,后者体现的是修宪权),宪法第一条就得从属于 76 条的效力范围──民国政体便可以随(民)意经三分之二议会多数通过修改。

      这样一来,魏玛宪法本身就包含着自己推翻自己的“合宪”成份,制宪的政治决断就成了儿戏 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7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 “绝对意义”的宪法是为一个新国家奠定基础的政治行动,不可与相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倘若如此,人们就得问,共和革命的政治决断是谁作出的?如果不是“人民”,何以能把没有“好政治”怪在“人民”头上? 魏玛宪法让张君劢兴奋,还因为魏玛宪法的妥协性符合他自己的宪政理想:通过宪法来统合各种政治势力的对立如果按政党意见来划分,张君劢在魏玛民国大概该算社会民主党右翼,要是参加魏玛民国议会的政治决断,他也会说在中国说的话:“扑为希冀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革命之一人,故对于列宁式之革命,不敢苟同”在张君劢眼里,魏玛宪法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划时代胜利,中国应该从效法法国革命转向效法德国革命:“昔焉以法国为政治革命之先驱,而全欧洲转相效法,则今后各国所取者,其在社会革命之先驱之德国乎”。

      的确,在涉及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编中,魏玛宪法不仅囊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条文,可以说是自由派与社会民主派妥协的产物──由于魏玛宪法统合了内阁制与总统制、议会政治与直接民主、中央集权与权力分化、劳工与资产者等对立因素,在张君劢看来,魏玛宪法是世界上再好不过的宪法 在施米特看来,魏玛宪法的妥协性使得宪法条文巨增,几乎成了“包罗无遗的法典”,其实并非出于政治智能,而是出于多党妥协的需要──各党为了各自利益在条文上斤斤计较、讨价换价虽然大致可以把魏玛民国初期的德国党派分为亲8西方的自由民主派、亲苏俄的左派和主张回归传统的右派,实际上,哪一党派中都又还有左右社会民主党主流人士居左偏右,偏左的社会民主党人于是另立“独立社会民主党”,几乎与紧跟苏维埃的共产党人要在同条战壕;天主教中央党与德意志民族人民党都算右派,但前者远不如后者极端;自由民主的德意志民主党主张传承启蒙政治理想的血脉,却没有政治实力──没有掌握“人民的呼声”,其自由主义还被视为“不合国情”;社会民主党算所有政党中势力最大的,成了“魏玛联合”的中坚,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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