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疫情防控中的隔离措施.docx
1页从行政法角度审视疫情防控中的隔离措施作者:王晶晶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8期摘 要:疫情防控中的隔离措施主要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第39 条中,但是通过规范分 析,发现该条款未能体现行政法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为了公民个人权益保护和公 共利益的实现,应在隔离措施的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纳入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考量关键词:隔离措施;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一、疫情防控中采取隔离措施的合法性依据关于疫情防控中隔离措施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 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 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 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 化处置。
根据上述条款,当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时,区分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病人进 行隔离治疗、单独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针对乙类或丙类传染 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可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 类和乙类、丙类传染病应采取不同的隔离措施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 1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 二款规定的“针对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的要求 所以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中,各地采取的隔离措施具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符合依法行政的要 求但是在隔离措施的适用中是否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则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二、《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隔离措施适用对象广泛,牵涉人员众多《传染病防治法》第39 条中的隔离措施适用对象包括了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病人 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前三者都可以根据医学标准进行判断,而密切接触者的判断标准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