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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商船安全气体运输船规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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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商船(安全)(气体运输船)规例  (第369章第101及107条)  [1991年8月2日]  (本为1991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369Z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安全)(气体运输船)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69Z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1974 SOLAS Convention) 指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1983 IGC Code) 指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83年6月17日采纳的决议MSC.5(48)的附件所列出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1993 IGC Code) 指国际海事组织所公布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建造"(constructed) 在第3条中就任何船舶而言,指该船舶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而"相若建造阶段"(similar stage of construction) 指以下阶段─  (a)能识别为某一特定船舶的建造开始;及  (b)该船舶的装配已开始,而装配量至少为50公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其小者;"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气体运输船"(gas carrier) 指任何自行推进的货船,而该货船是建造或改建成用以散装运载《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如此所列的任何其他物质的;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处长"(Director) 指海事处处长;  "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货船设备安全证明书"(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明书"(Cargo Ship Safety Radiotelegraphy Certificate) 及"货船无线安全证明书"(Cargo Ship Safety Radiotelephony Certificate) 分别指如此命名并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而发出的证明书,而如属香港船舶,则亦是根据或依据本条例发出的;  "《国际散化规则》"(IBC Code) 指国际海事组织所公布而不时经修订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4年版)+;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就任何香港船舶而言,指依据第7条发出的证明书,而就任何其他船舶而言,指在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章的情况下,由该船舶注册国家的主管机关发出或代表其发出的证明书;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散装"(in bulk) 指没有中介容器而直接存于一个液舱内,而该液舱是构成船舶整体一部分或固定位于船舶上的;  "验船师"(surveyor) 指处长根据第6条委任的验船师,或根据本条例第5条获委任为政府验船师的人。

        (2)就"《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1983 IGC Code) 及"《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1993 IGC Code) 的定义而言─  (a)《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及《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既已根据第4条成为强制性规定,其措辞须据此解释;  (b)该规则第1章第1.3段所列出的定义须予适用;  (c)就香港船舶而言,凡对主管机关的提述,即为对处长的提述;而就香港水域内所有船舶而言,凡对港口当局的提述,即为对处长的提述;  (d)《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内文须按照附表1修订;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e)(由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废除)  (f)对附表2列表第1及2栏所列《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文的每一提述,须解释为对依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所载的相应条文的提述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之译名。

        #"海上安全委员会"乃"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4年版)"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1994 Edition)"之译名  第369Z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除第(2)及(3)款及第11条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  (a)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气体运输船;  (b)在该日或之后改装成为气体运输船的船舶;及  (c)在该日之前建造但在该日或之后经过重大修理、更改或修改的气体运输船2)如任何船舶是建造或改装以运载一种或多于一种在《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及《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9章均有列出的物质,而非建造或改装以运载任何只列于《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9章的物质,则本规例不适用于该船舶。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3)本规例适用于第(1)款所指明而又属以下所述的船舶─  (a)香港船舶;或  (b)在香港水域内并非香港船舶的船舶  第369Z章 第4条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  (1)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依据第(2)款而按照《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第1章第段(首尾两段包括在内)及第2-19章(首尾两章包括在内)中与该船舶有关的规定而建造、装备与操作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2)(a)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气体运输船,须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而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气体运输船,则须符合《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  (b)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但在1994年10月1日前改装成为气体运输船的船舶,须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而在1994年10月1日后改装成为气体运输船的船舶,则须符合《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  (c)在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气体运输船,但在1986年7月1日或之后而在1994年10月1日前经过重大修理、更改或修改者,须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而在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气体运输船,但在1994年10月1日或之后经过重大修理、更改或修改者,则须符合《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的规定。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  第369Z章 第5条检验规定  第II部  检验及证明书  (1)气体运输船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但不包括某些项目,即已就其发出货船构造安全证明书、货船设备安全证明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明书或货船无线安全证明书的项目)须受到下列检验─  (a)初次检验:在首次发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前进行,须包括对气体运输船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进行全面检查,但以《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涵盖者为限;初次检验须确保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适用的条文;  (b)定期检验:每隔不超过5年进行一次;须确保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均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适用的条文;  (c)期间检验: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的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如在任何一段证明书有效期内只进行一次期间检验,检验须不早于该证明书有效期的中途日期6个月前亦不迟于该日期6个月后进行;期间检验须确保设备及有关的泵和管道系统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适用的条文,并且运作良好,该项检验的纪录须采用《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附录列出的名为"Endorsement for Intermediate Surveys"的表格,由验船师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上批注;  (d)年度检验: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颁发周年日期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须包括一般检查,以确保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就该船舶预定的服务而言,在所有方面均保持令人满意;该项检验的纪录须采用《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附录列出的名为"Endorsement for Mandatory Annual Surveys"的表格,由验船师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上批注;  (e)附加检验(一般的或局部的,视乎情况而定):在根据第9(3)条决定为需要时,或已作出重要修理或更新时,须进行该项检验;该项检验须确保已有效地作出所需的修理或更新,并且该种修理或更新的材料和工作质量均令人满意,以及须确保船舶适合出海而不会对船舶或船上的人带来危险;该项检验的纪录须由验船师在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上批注,证明在检验完成时,船舶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有关条文。

      (1996年第420号法律公告)(2)为香港船舶进行的每项该等检验,须由验船师进行,而该等检验的申请则须由船东或代表船东向处长提出  第369Z章 第6条处长在委任及转授方面的权力  (1)为施行本规例,处长可以书面委任某些人为验船师  (2)验船师具有本规例分别订明的权力、职能及职责  (3)处长可将其根据本规例而有的任何权力、职能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任何公职人员或任何类别的公职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上述转授  (4)根据第(3)款作出的转授,并不阻止处长随时行使或执行已如此转授的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  第369Z章 第7条发出国际适装证明书  (1)在初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圆满完成后,处长须向符合《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中有关规定的船舶发出一份证明书,名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明书,其标准格式列于《1983年国际气体规则》或《1993年国际气体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附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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