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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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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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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南第一篇: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南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指南 工作原则和要求 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卫生安全第一的原则;接待单位负第一责任的原则;依法监督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主办单位、接待单位、卫生部门要根据活动的规模、规格、时间的长短以及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各自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以及对参加者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求,使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更可靠、更科学、更规范,确保重大活动参与者不发生传染病的传播流行,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保障重大活动顺利进行为此,要认真做好如下各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 2、做好宣传培训,增强卫生意识; 3、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卫生质量; 4、加强执法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5、经常性监督与突击检查相结合; 6、运用快速检验检测的方法和手段,及时发现可疑污染物,采取果断防制措施; 7、建立、完善突发卫生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和控制机制。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包括如下的工作内容: 1、设立卫生保障工作机构; 2、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3、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保障的实施; 4、医疗救护条件的准备与实施; 5、传染病(包括呼吸道、消化道、虫媒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保障非常措施 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护机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厅(或承担卫生保障工作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监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导,监督各项保障措施的全面落实 (2)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辖区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控制,充分体现“条抓块管、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2、卫生监督机构: (1)针对重大活动特点和具体情况,根据省卫生厅(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 (2)执行和落实重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对接待单位的卫生监督和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对接待单位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进行监督和抽检 (4)负责对重大活动指定的接待单位、活动场所、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审查、确认工作 (5)必要时,指派卫生监督员进驻接待单位 (6)执行规定的报告制度,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公共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医疗救护机构职责 (1)负责制订活动期间的医疗救护方案,常规病人的诊断、治疗、特殊病人的转运、隔离 (2)根据接待单位、主办单位的工作需要,派出医护人员驻点值班 (3)及时向驻点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可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病人情况 (二)主办单位职责 1、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材料,协商、确定需要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的内容和要求 2、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选择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具有与接待任务、规模相适应的单位作为接待单位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开展对接待单位的审定工作 3、成立公共卫生保障小组,负责与相关服务单位的协调和沟通 4、为公共卫生保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提供卫生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接待(服务)单位职责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保障工作指引,结合接待任务情况,建立接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两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以及分工负责的组织机构 2、建立和完善各岗位的工作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和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3、执行规定的相关事项报告制度 4、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技术标准和卫生规范,保证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和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5、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6、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员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整改措施 7、满足在特定条件下的各种工作要求 工作步骤 (一)主办单位 1、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材料(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格、日程安排等),协商、确定需要公共卫生监督保障的内容和要求 2、制定公共卫生保障方案,成立公共卫生保障小组, 3、协同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确定接待单位 4、公共卫生保障的准备与实施过程中,负责与相关服务单位的协调和沟通 (二)接待单位 1、制定接待方案以及公共卫生保障方案。

      2、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主办单位做好审定工作 3、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人员培训工作 4、活动期间卫生保障措施的实施 (三)监督部门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以及主办方提供的背景材料制定卫生保障工作方案 2、会同主办单位开展对接待单位的审查验收工作,并监督其整改措施的落实 3、做好活动前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4、速测、应急设备、工具的准备 5、活动期间卫生监督保障方案的实施;根据活动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或隐患,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或对策 6、非常情况的应急处置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 (四)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第九条 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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