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和担保法在在押制度上的不同规定.doc
2页《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在质押制度上的规定有何不同?一、定义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 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 移交的财产是质物, 债权人为质权人二、不同1 《物权法》(以下简称物)表述为“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以下简称担)表述为“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2 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担:没有此内容3 物:设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担:没有此内容4 物:没有此内容担: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 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 物: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担: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7 物: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没有此内容8 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担:没有此内容9 物: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担:没有此内容10 物:没有此内容担: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11 物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担:没有此内容12 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没有此内容13 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