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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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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422540955
  • 上传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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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 能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的节能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 金,用于重大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项目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 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五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产业,促进耗能较高产业加 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自治区禁止新建和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对已建成投产的, 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淘汰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名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合理用能专篇对 重大用能项目要经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 范对无合理用能专篇或者未经专题论证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 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重大用能项目的标准和专题论证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 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以公布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 请,经检验符合条件后,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 标志第九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 明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第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 能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在主要耗能 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节能监测、节能专题论证、产品能耗限额、能源计量 和能源统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 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 试技术条件和资格的机构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节能监测,被 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承担节能监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证节能监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并组 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使本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 序能耗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炉窑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对锅炉、炉窑 等大型用能设备进行改造扩大容量的,必须达到规定的节能标准,并报当地经济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能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量和 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企业不得将其职工生活用能计入生产用能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 用,用于节能技术开发与改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工作的实际,确定开发和推广先 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 市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 技术、设备和材料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科学研究资金 中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十八条自治区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 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支持第十九条自治区鼓励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节能技术交流,引进推广区 外、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国家和 自治区规定的有关节能标准第二十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服务机构、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展和从事节能技术服务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鼓励与推广下列通用节能技术:(一)发展计算机控制技术,开发和推广变频调速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淘 汰、改造低效电动机、风机、泵类及低压变配电设备和系统二)发展和推广适合自治区煤种及煤矸石、煤泥、造气炉渣等的循环流化 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

      三)充分开发利用煤矸石、煤泥、中煤等低热值燃料,建设综合利用坑口 电站,开发和生产建筑材料或者其他产品;推广工业生产中余压、余热和放散的 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技术四)发展和推广大型高效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户用风力发电及风光互 补系统发电,开发和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气化利用技术五)鼓励开发和推广其他利用新能源的高新技术 第二十二条加强农村牧区能源建设,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合理开发利用沼气、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的设计、建造、改造和装修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 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 冷、照明等的能耗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对耗能设 备的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应当选用效 率高、耗能低的产品或者设备,并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 耗超标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节能改造或者报废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 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2年 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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