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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页免费停车棚丢失车辆首先,我们要分析的是,免费停车棚丢失自行车所设及的法律知识,分别有保管合同,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社会道德方面以下,我们就这几点展开分析一,法律上的保管合同第一: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无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相关法律: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报酬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这个职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是能够确定保管人就是从事保管这个职业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依此应当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二是依其他情形应当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就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断都是有偿的则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果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除此之外,在当事人未约定保管费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是有偿的、保管是无偿的即: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保管是有偿的情况下,保管就应推定是无偿的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双方当事人依约定办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是否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即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就此问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确定的结果有两个:一是有偿的,二是无偿的例如:甲在火车站将行李寄存在乙开的小件寄存处,双方就是否支付保管费发生争议,按乙是以此为业这个情形,甲应当向乙支付报酬 我国强调的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是有偿的,则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二: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 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
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3、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只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三: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过错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四,社会道德观: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的确立,必然要求公民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与之相适应 1.社会主义道德观是推进社会生活和谐的积极力量道德观作为人们对某种社会行为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一种认识与判断,决定着人们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取向,有什么样的道德观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行为。
2.社会主义道德观是克服个体利益追求多样化、维护全社会整体利益的精神保证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型以及全球化的浪潮,公民在思想道德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的特点:一方面,占主流地位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内涵不断丰富,品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思想道德的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正确思想与错误思想相互交织,进步观念与落后观念相互影响思想道德的多样化是与当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违背的,和谐首先应该强调的是整体的和谐,要想克服利益追求多元化、维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使科学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念与当前历史条件相适应,并且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价值原则与行为准则 3.社会主义道德观是抵制世界范围内各种资产阶级腐朽道德的有力屏障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有世界眼光,认真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贯彻洋为中用的方针,善于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中汲取营养、发展自己,更要采取分析的态度,区分先进和落后、科学和腐朽、有益和有害,积极吸收先进、科学、有益的东西,坚决抵制落后、腐朽、有害的东西,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因此,通过上述有关的法律概念,我们应认识到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在这件事上,根本责任承担方应是盗窃者,不仅在法律上我们要加以制裁,而且我们必须做好社会道德的普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杜绝犯罪,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