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doc
8页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line of Examination for body impairment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2003—11--28 批准2003—1 2-1 实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发布《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编制说明1. 本规范对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委托机关或单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2. 本规程所涉及的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 8667—2 002)和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 并按人体解剖部位,头、颈、胸、腹、会阴、骨盆、脊柱脊髓及四肢等依次编排3. 本规程对伤残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依据国家标准Ⅸ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 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等法医学或 r 临床医学常用的记录方法和表术方法。
4.本规范起草人:朱广友 范利华 程亦斌 夏文涛 陆晓 董大安 刘瑞珏 沈彦 李孝鹏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Iine Of Examination for b(1dy impairment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医学院校及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程度鉴定2 总则2.1 目的本规范的制定使法医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学术交流流奠定基础2.2 要求2,2.1 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法医同时进行2.2.2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功能障碍应尽量拍摄局部彩色照片以存档备查2.2.3 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认证机关检验认可2.2.4 检查女性身体隐秘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1、 目的规范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2、 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及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3、 职责中心主任批准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此项工作。
4、 程序4.1 接待与受理4.1.1 来自本市的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接待,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1.2 来自本市以外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指派鉴定人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1.3 对于涉及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1.4 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由主任或副主任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4.1.5 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鉴定委托合同》),函件委托鉴定,签订该合同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4.2 合同评审4.2.1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 检验委托要求,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合同评审,并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属能力范围内的项目,签名认可。
4.2.2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评审的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一般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合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表》或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备注栏内说明,并签名认可4.2.3 对于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的、复杂的鉴定/ 检验委托要求,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并保存较全面完整的记录4.3 鉴定人4.3.1 来自本市的案件由两名鉴定人共同鉴定,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4.3.2 来自本市以外的案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其中须有一名高级鉴定人,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4.3.3 对于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相应的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4.4 人体伤残检验4.4.1 颅脑损伤4.4.1.1 头皮损伤:检验有无毛发缺失,并测量毛发缺失的范围,由缺失毛发的面积占整个头皮面积的百分数表示,若为小面积毛发缺损,应以“cm2”记录4.4.1.2 颅骨缺损:可通过触诊,并用水笔标记出颅骨缺损的位置和范围,然后计算出缺损的面积;必要时可以通过拍摄 X 线片或 CT 扫描,再计算缺损面积。
4.4.1.3 植物状态:伤者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对外界缺乏认识反应,但有明显的觉醒与睡眠周期,自主呼吸及心跳功能正常,脑干功能存在,丧失自我生存能力4.4.1.4 智力及社会适应能力测试:此项测试须由取得相关资质的精神科专家进行智力测验采用智力量表0-6 岁采用北京-盖阻塞尔量表(简式);6-18 岁采用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社会适应能力采用以下评定量表:6 个月至 14 岁采用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成人采用智力残疾评定量表4.4.1.5 精神状态:采用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所规定的“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估项目包括:个人生活处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五项每项分别记分,记分标准:正常或有轻度异常计 0 分;确有功能缺陷计 1 分;严重功能缺陷计 2 分结果评价:五项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 2分者为重度精神障碍精神残疾;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分为 2 分者为中度精神障碍精神残疾;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 1 分者为轻度精神障碍精神残疾4.4.1.6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日常生活能力包括: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相对失写而言八项)。
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 1 分,实行困难算 0.5 分,不能实现的算 0 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表3)记分结果:0 -2 分属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6 分属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7-8 分属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以自理4.4.1.7 失语症:失语症种类繁多,检查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国外英语国家中普遍采用波士顿失语症诊断分类此法兼顾了临床特点和病灶定位我国常采用改良波士顿失语症诊断分类(具体方法请参见王玉龙主编《康复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4.4.1.8 构音障碍:评定构音障碍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发音器官的功能进行检查,反映发音器官运动功能和言语的微小变化对客观症状和体征的检查分为:⑴倾听伤者说话时所发出的声音特征;⑵观察伤者的颜面、双唇、舌、颌、腭、咽、候部和呼吸等静态下的情况;⑶请伤者做各种言语肌随意运动以确定其异常情况对构音障碍的评测国外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法我国河北省人民医院康复中心自 1988 年起对 Frenchay 构音障碍评定法做了增补和修改,编制了构音障碍综合性评定法,在临床时进行了推广和应用(具体方法请参见王玉龙主编《康复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4.4.1.9 对于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者,应详细地询问病史,特别是癫痫发作情况和治疗情况,必要时嘱病人住院观察同时进行脑电图检查要尽量明确癫痫发作的类型(大发作、局限性发作、小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以及发作的频率4.4.1.10 神经系统检查: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4.4.2 面部损伤4.4.2.1 面部瘢痕及面部色素沉着:应认真检查瘢痕或色素形成的位置和范围用瘢痕或色素面积占全面部的面积的百分数表示,如面积较小可用“cm2”4.4.2.2 眼损伤4.4.2.2.1 上睑下垂:嘱伤者平视前方,观察双侧上睑不能充分提起,如有上睑下垂,应测量上睑下垂的程度如上睑下垂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应做相应的记录和描述4.4.2.2.2 凡上下睑缘、睑结膜与球结膜不同程度地脱开或外翻称睑外翻睑外翻分为三度Ⅰ0 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0 为中度外翻,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Ⅲ0 为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同时应检查伤者有无溢泪,睑缘变形,以及睫毛方向的改变4.4.2.2.3 眼睑缺损:如有眼睑缺损,应测量缺损的大小和范围,缺损记录方法为:缺损超过 1/4、1/3 或 1/2 等表示。
4.4.2.2.4 眼球损伤:检查伤者有无眼球缺失或畸形(塌陷)4.4.2.2.5 视觉功能检查:见《法医临床学眼科检查规程》4.4.2.3 耳损伤4.4.2.3.1 耳廓缺失:采用透明膜平伏在耳廓前外侧,描记缺损部位及对侧健耳在透明膜上的投影,并计算出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4.4.2.3.2 耳廓畸形:检查耳廓有无瘢痕形成、挛缩,耳缘、耳轮及耳垂形态是否完整,是否可以辨认等4.4.2.3.3 听力检查:见《法医临床听力学检查规程》4.4.2.4 口损伤4.4.2.4.1 口腔:如有口腔损伤时应检查有无牙齿脱落、折断,并详细记录脱落的数量和位置如有舌损伤,应检查有无舌缺损及缺损的大小(大于 1/2,舌尖缺损,舌尖部分缺损)4.4.2.4.2 如疑有舌下神经损伤,应检查舌肌有无麻痹一侧周围性舌下神经损伤,可致同侧舌肌瘫痪,伸舌时偏向患侧双侧周围性舌下神经损伤,舌肌松弛,伸舌受限,舌体后缩,可压迫会厌,影响呼吸、发音等功能一侧中枢性舌下神经损伤,可致对侧舌肌瘫痪,但舌常无萎缩4.4.2.5 鼻损伤 检查外鼻部有无缺损(洞穿缺损、鼻半侧缺损、大部分缺损、全鼻缺损)或畸形(驼峰鼻畸形、鞍鼻畸形、歪鼻畸形、鼻翼塌陷)。
4.4.2.6 颌面损伤 4.4.2.6.1 颌面骨骨折:应通过 X 摄片或 CT 扫描,明确有无颌面骨骨折如有骨缺损应通过触诊或 X 线摄片确定骨缺损的位置、大小和范围4.4.2.6.2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可根据瘢痕的面积和凹陷的深度进行估算4.4.2.6.3 当有口腔和颞下颌关节损伤时,应测量张口度张口度检查:正常张口度相当于被检者本人食、中、无名指三指末节横面的宽度张口度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离为标准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并列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中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重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不能置入食指横径4.4.3 颈部损伤4.4.3.1 皮肤:若有瘢痕形成,应测量瘢痕的面积,可用瘢痕形成面积占颈前三角区面积的百分数表示,如果面积较小,可用“cm2”表示4.4.3.2 咽喉部:应检查有无瘢痕性狭窄,必要时行喉镜检查以明确有无声门狭窄如有声音嘶哑,应确定声音嘶哑的程度,如在安静条件下与常人语言交流有无困难等可用能正常语言交流的距离或语言可懂度表示4.4.3.3 气管:通过 X 线摄片或气管镜检查气管有无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
4.4.3.4 食管:可通过食管镜或 X 线造影摄片的方法,检查食道有无瘢痕形成,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4.4.3.5 如有吞咽困难,应对吞咽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方法如下:⑴吞咽功能严重障碍:只能进食流质,且进食流质时仍感明显不适⑵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食流质、半流质,但不能进食软食⑶严重影响吞咽功能:只能进食流质、半流质、软食,但不能进食普食⑷影响吞咽功能:虽能进食普食,但进食的速度缓慢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