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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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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蜀歌
  • 文档编号:149628211
  • 上传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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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1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六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 201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六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提高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加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重大差错的问 责力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公 司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 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向年报编制单位提供与年报有关的资料和数 据,并对所报送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负责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2 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有关 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 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 (三)年报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规定、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的相关数据或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导致内幕信息泄露,造成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动情形的 (七)违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导致年报信息 3 披露滞后或缺失的 (八)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 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报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 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 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报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 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 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 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 5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 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九条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及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 人员的责任外,董事局主席、总裁、董事局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局主席、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子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 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6 担直接责任,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单位(部门)提 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公司监察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局 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董事局审核,由董事局对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 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记过处分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董事局确定的其他形式 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局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 7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追究: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 报复、 陷害调查人或干扰、 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局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局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 追究: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差错 (四) 因行政干预或直接责任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 未被采纳的 (五) 董事局认为其他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差错更正及责任追究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差错更正及责任追究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在按照上述程序进 行责任追究的同时, 应及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8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局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问责管理办法(试 行) 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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