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政策.doc
32页从事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 号, “第四条第四条 提 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 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 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 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第五条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 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 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 1 年 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 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 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要求运输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也不得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 号, “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 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 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执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29 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 件)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03〕121 号) 附件 1 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 号, “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 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 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 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已于二○○九年三月四日废止 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收到包括需付给联运方的全部 运输费收入作税计税营业额计算应缴营业税,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相关税收政策链接:相关税收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 号 , “第五条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国税 发发〔2005〕208〔2005〕208 号号,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一)交通运输业务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 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 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 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 号)规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 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
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 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 121 号)和四个明传电报,各地在执行中又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 究,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 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 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二、关于纳税人认定问题(一)适用《试行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二)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 、 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 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 单三)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 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一)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 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 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二)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 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 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三)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 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 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 税务登记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 ,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 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 7%预征城 建税,按营业税税款 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 3.3%预征所 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 〔2004〕47 号)执行二)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 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三) 《试行办法》第七条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 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 或其他有效证明,停止执行五、关于税款核定征收问题(一)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 税;凡核定的营业额高于当地确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 定征收税款二)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 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票时对其按次征税三)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在代开票时 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1.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 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2.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3.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 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 额部分六、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对 2002 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 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 库七、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营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 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 各种费用八、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一)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 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 称物流劳务单位) ,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 开票纳税人二)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 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 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三)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 上原则征税(代征)并代开发票九、关于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审核问题(一)地方税务局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和中介机构代开票 清单及代征税款时,要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以 及缴纳税款数进行核对二)国家税务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 扣时,要严格核对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 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十、关于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 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 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 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 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 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 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 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