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docx
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责任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法接着在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苦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苦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苦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苦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处境紧急、不立刻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该条还规定:他人进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它赋予了公司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 1.救济对象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但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摈弃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股东具有原告的身份;被告那么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效果方面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受,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养护的加强而逐步进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养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实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养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养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本金,从而起到预防、裁减该类行为的作用 四、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和责任 ⒈胜诉时股东的权利 原那么上讲,股东所提起的代表讼诉假设告成,股东有权苦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
此种费用之补偿激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公允的、合理的因而,两大法系对此均加以规定在英美法国家,现代公司法规定,只要诉讼的结果“对公司有确定的好处”,即使公司从中没有获得任何金钱赔偿,股东也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日本商法》第268条之二的第一项规定:“提起第267条第2项诉讼的股东,在胜诉的处境下,支付律师报酬时,股东可以苦求公司在该报酬金范围内,给付相当的金额另一方面,鉴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利它性的特征,股东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当归还公司而不是按比例调配给股东然而,假设不适当行为人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东,将从他们那儿取回的赔偿金仍归于公司,供这些大股东或股东支配、运用,即使他们间接地从他们自身的赔偿金中共享利益,那么对于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是显失公允的为此,在美国的某些案例中,为了使从不适行为人那里取回的损害赔偿金限定在“善意”股东之间受益,法庭判决将此损害赔偿金在善意股东之间按比例举行调配一般来说,这种处境主要在诉讼中针对滥用公司财产的行为提出时⑾,代位诉讼中存在善意股东与恶意股东时⑿,公司不再是持续兴旺的企业时⒀以及不适行为人操纵了公司时,加以适用不过,这些处境是不寻常的,它只是上述原那么的一种例外⒁。
⒉败诉时股东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败诉时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公司因该种诉讼所遭遇的损害,包括公司为举行该种诉讼而支付的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在美国,鉴于该种诉讼多数是基于“胜诉后付报酬”的条件由律师包打包诉的,因而,多数股东并不是通过法庭审判结案的而是通过律师与被告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终止的在这种处境下,即便股东败诉,其对公司承受的责任亦可由其代理律师偿付,因而,其利益之影响对股东并不大一些州规定,假设股东败诉时,公司可以从该股东供给的诉讼费用中受偿而在日本,仅有恶意的败诉股东始有对公司的损害付赔偿责任,“假设股东没有恶意”,在败诉时“对公司不付赔偿责任⒂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⑵条那么明确规定败诉股东对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五、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有利于养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建立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留神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代表讼诉的原告 借鉴外国立法的阅历,结合我国法制创办时间不长的国情,我们认为,能够代位公司提起代表诉讼的人只限于股东至于股东资格的条件,我们区分为两种处境: 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不应加以限制只要无过错的股东,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许其行使代表讼诉提起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且股东之间有确定的人合性质,一般不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 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这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纯粹是资合性质,有些小股东同时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东,其有可能借代表讼诉之机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名誉,所以要对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作出确定的限制 (二)公司的诉讼地位 在代表讼诉中,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外特殊,是作为原告、被告抑或第三人?学术界对此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公司不能为被告,由于公司是受害方,若原告胜诉,其利益归于公司,若将公司作为被告,那么自相冲突;同时由于公司的机关(董事或经理)拒绝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亦不列为有独立苦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原告股东代表诉讼苦求权的目的就是恢复公司的利益,也不应象日本商法那样列为诉讼加入人。
由于公司若作为诉讼加入人,或者支持被告,或者支持原告,这与代表诉讼的宗旨相悖;是否象英美法那样列为名义上的被告?貌似与代表诉讼相冲突因此,将公司作为实质上的原告最适合若原告股东胜诉,其利益归属于公司,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代表诉讼的被告 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因对公司实施不正值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或监事),特殊处境下还包括公司机关、公司人员以外的人 (四)判决的法律后果 由于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原告,换言之,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而公司那么享有实质上的诉权,从而形成了形式上的诉权与实质上的诉权相分开因此,若原告股东败诉,那么不仅由原告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产生既判力,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 (五)前置程序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从两大法系国家的做法与我国审判实践,应设置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须在确定时间内向公司的机关——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的要求当然,在一些特殊处境下,如既是股东(大股东或两人公司中各占50%股份的股东),又是董事操纵的公司,若该股东侵害了公司的利益,由于董事是公司的机关,无过错的股东实际根本不成能通过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诉权,故提起的代表诉讼,可免除前置程序。
(六)原告股东的担保义务 原告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由于被告是公司的董事或监事、经理,若告错了,或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很可能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给被告造成经济或名誉的损害为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法院可依被告的苦求,命令原告股东供给担保,原告股东负有担保义务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还有大量问题未提出 文章来源: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