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法 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精品.ppt
12页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制度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 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 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 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 记和注册的过程二、排污申报登记意义• 1、是环保部门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方式 •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掌握环境质 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指导、检查排污单位防治环 境污染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申报登记,不仅能反映 出排污单位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治理污染的效果,而且 还能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成效,并且为推行环境保护 考核制度,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良好条件 • 2、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全面开展 • 除了排污收费外,“三同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的实施,其前提条 件就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来进行的三、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投入正 式使用之前,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排污申报 登记的手续 • 2、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 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 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 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 1、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 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 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 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 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 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单位终 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并同时 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2、对于排污单位在申报登记后要对上述内 容作出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 申报手续如果发生突发性重大事件和事 故导致申报事项的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 变后的3天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 变更申报登记表》,因重大改变而未履行 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3、对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 4、对于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 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 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予以批 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境保护部 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 报的,也视为拒报四、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 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 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水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 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 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