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前瞻.docx
24页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前瞻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前瞻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其一,我国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实际是一种审判权力组织,对部分案件持有最终决定权,无论其地位还是作用都远远超过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其二,审判委员会又是一个集体的审判领导机构,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时,用民主集中的方式行使审判领导权力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确实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功能,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为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随着司法的民主程度提高,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突出,随之的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入,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日渐落后于公开、高效的审判机制改革的价值方向,尤其在回避制度、受案范围、审判权力监督、流程管理等方面矛盾突出,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更从根本上妨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与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离,有时甚至在实践中歧入了的误区因此,认真分析和加以研究审判委员员会制度的现状,探讨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新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成为一大司法改革课题。
本文试分析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拟提出改革的目标和方案,以期商榷一、现行审判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和一般运行模式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 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般由院长、副院长、主要业务庭庭长和研究室主任或者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由本院院长主持,实行委员会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第 22 条规定:“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问题、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以下简称《纲要》说明),也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纲要》及《纲要》说明的有关规定,现行的审判委员会有以下主要职责:总结审判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社会仍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矛盾日渐新型且复杂,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都十分重视及时地研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期抓住问题的本质,使具有普遍意义的具体经验,转化为诉讼理论,进而指导审判实践,以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案件,保证案件的质量,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公正,使司法审判能真正做到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促进、保障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重要职责之一是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讨论的案件一般是指性质特殊或者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承办人难以把握的案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权威性指导作用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又一重要职能是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权威性指导,作出权威的解释或决议通过指导和监督合议庭、案件承办人的审判活动,以保证对案件的公正裁决现行审判委员会一般是由院长决定召集并主持就其主要职能“讨论”案件来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分提请讨论和讨论决定两个步骤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认识存在分歧,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审判长向庭长汇报,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再由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副院长提出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审查后,若意见仍不统一,则由副院长向院长报告,最后由院长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作为法院的行政首长,有时在合议庭作出决定前,直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即是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审判委员会陈述案情,汇报合议庭意见,或者由审判委员会成员传阅案卷,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承办人提出问题,最后由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合议庭应当执行”二、现行审判委员会的能力效应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能够保留至今,并事实上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无疑是在解决纠纷,惩治打击犯罪,保护无辜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有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 这虽然不能成为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理由,但审判委员会制度所经过的历程,证明其在司法实践中必定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一般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民主集中制的审判委员会工作原则可以排除外界干扰,限制个别法官对案件的随意裁量,成为防止司法不公的一道重要屏障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案件时给予每个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机会以及不受他人干预的独立表决权,案件裁判结果由多数人意见决定这既有利于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每一位委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委员都积极参与案件的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又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委员的的正确意见,形成集体的决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个人的聪明才智,又克服了个体既有的局限性,依靠集体的力量,形成正确的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避免了其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可以阻止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施加不良影响。
独任庭、合议庭成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要接触当事人,至少与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一面之交,当事人一般都会向审判人员表明自己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期望,有的甚至会以某种暗示方式威胁审判人员,给审判人员造成心理压力,以迫使其作出某种于已有利的判决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当事人无权参与讨论或旁听会议,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该是以司法公正为思想基础,可以排除外界对案件结论的干扰,促使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地裁判审判委员会制度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具有整体的公信力,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保障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对于每一起案件,无论其繁简难易,法官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考量,对其真伪性作出判断,充分考究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然后综合全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来认定案件事实这实际上是一个心证形成与不断加强的过程审判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要做到对案件准确地适用法律,首先必须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同样的规定常常因个人理解不同而导致差异,甚至截然相反审判委员会成员多比独任庭、合议庭人数要多,能够集思广益,因而审判委员会比独任庭、合议庭在对案件事实认定上更易达到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更准确。
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单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下发的大量的司法解释而言,审判委员会就功不可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也在总结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探索、拓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主动督办案件”,敦促审判人员在审限期内结案;一些地方法院还由审判委员会制定在本辖区内统一的审判规则,在一定区域内统一了执法标准,便于法官们准确及时地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这些都是审判委员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给审判委员会的继续存在找到了看似十分充分的理由三、现行审判委员会的普遍不足和司法障碍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置的初衷无疑是为了保障法律制度的正义但是,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尤其是阶级性表现明显,但随着司法民主化程度迅速提高,司法改革大力推进,审判委员会的实际效能与设立时的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尊严,促进司法民主已经显现出不适应性有人甚至认为已经严重妨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当前庭审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障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计理想基本落空,现实实践不幸进入了误区之所以有这样的社会反应,主要因为:审判委员会设立时的合理性已经失时,学理支持日显乏力。
审判委员会的设立缺乏合理性,违背了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从而影响了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利于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不能保证裁定、判决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与诉讼程序的正义1.委员会制度违背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司法权的公正行使,避免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因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而导致不公;保证法官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无论判决是否对其有利,判决结果均为诉讼双方所普遍接受,从而增强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威望,使法律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司法独立能否切实得到实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 一方面法院审判案件,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都不得对其施加压力,干预案件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另一方面,法官审判案件时,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机关、各级法院院长及同事的影响和干预,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只服从法律和良心的要求,独立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法院的整体独立,就不可能有法官个人的真正独立;“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目标” ,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表现由于受司法机关行政化思想的长期影响,我国司法独立“强调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事司法审判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换言之,我国司法独立只是指法院独立,而不涉及法官个人独立的问题 “民主集中制”在审判工作中集中体现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中,实际上构成了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一种“行政领导”关系,审判委员会、法院行政领导可以随时干预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然而审判权的独立性实际体现在审判者依据其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如果他的活动受到没有审理案件的人的影响和干扰,就不可能做到司法独立因此,不可否认,审判委员员制度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之一如果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审判独立的侵犯,那么试图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来排除外界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就不存在现实的可能性2. 现行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及运行缺乏严格、公开、协调一致的立法现代国家组织,尤其是审判组织必须是严格依法运行在当今世界上法制完备的国家的法院组织法中,对审判系统内的任何—个机构或组织的设置及其运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彼此协调各个机构都是与其整个司法系统协调一致的,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很难保证程序的正义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的审判委员会机构中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方面显然存在立法不完善、不协调。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样的法律规定表明,客观上使审判委员会的司法权隶属于院长行政权之下在操作上,审判委员会也缺乏科学的、具体的法律程序立法规定,其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不具有公开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0 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但纵观《人民法院组织法》里没有任何关于“决定”案件的职权和功能与审判委员会的调查、质证、回避、异议案程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并且不负错案追究的责任这样就给了这个组织很大的任意性,并造成了审判工作的不协调因此,有学者指出,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被视为“判决之上的决定”,“其效力明显优于判决、裁定和一般的决定”即使合议庭多数成员意见与审委会决定不一致,合议庭也必须依据审委会决定作出判决;而且判决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只不过要注明“本案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职权、功能在法律规定上的不一致、不明确,表明了存在立法和认识上的矛盾3.现行审判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