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2021年北海市立法条例.docx

19页
  • 卖家[上传人]:小****
  • 文档编号:189331394
  • 上传时间:2021-08-04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24.63KB
  • / 1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2021年北海市立法条例   《北海市立法条例》已由北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北海市立法条例,盼望大家喜爱!   北海市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市立法活动,进步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动本市法治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说明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本原那么,并依据本市的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其次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状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立与管理、环境爱护、历史文化爱护等方面的以下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据本市的实际状况作出详细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法规的,依据本市详细状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根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标准的社会实际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准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定本市特殊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改革进展的需要,打算就行政管理领域的特定事项受权在肯定期限内临时调整或者临时停顿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局部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展局部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预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主动而为的原那么,仔细讨论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看法,科学论证评估,依据经济社会进展和民主法治建立的需要,确定立法工程,进步立法的准时性和针对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打算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的制定、调整,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看法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并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催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方案的落实   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方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根底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特地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依据需要作出打算,托付其他机关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组成团队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化调查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看法,对法规草案标准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展论证,对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可以实行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看法   第十三条 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早参加有关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常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特地委员会会议争论通过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比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看法的协调处理状况;   (二)立法指引;   (三)法规草案征求有关方面看法的书面反应材料;   (四)立法根据等相关立法参阅材料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展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报送人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全都的规定做好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依据年度立法方案支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根据年度立法方案确定的时间提出。

      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对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方案的立法工程,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其次十条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打算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由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的,也可以先交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由主席团打算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特地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其次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打算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看法,并将有关状况予以反应   其次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打算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进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其次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展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答复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依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状况   其次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看法,并印发会议   其次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对法规案进展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其次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展争论,并将争论的状况和看法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特地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展争论,并将争论的状况和看法向主席团报告   其次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其次十八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打算,可以受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作出打算,并将打算状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受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打算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其次十九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展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打算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打算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假如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打算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看法,再打算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进展审议,提出审议看法,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看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有关方面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有无执法主体和职责权限划分等未能协调全都的问题,有无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本委员会对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看法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别状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并进展分组会议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其次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状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展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依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展争论   第三十五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常务委员会审议,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看法进展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打。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