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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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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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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 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 内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 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 经营方向第二章 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 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第六条 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 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 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 资产负债率小于60%;(3) 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 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 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 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 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 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 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 息;(5)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第九条本行所有的信用贷款业务需要按照本行的行长审批权限审批,列信用贷款 业务除外:(1)凡被总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 贷款业务的信用贷款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总 行一级审批小组负责审批;(2)凡被支行评为星级村的村民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或符合小额农户 贷款业务的信用额度在3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在12个月内的信用贷款,由支行权 限审批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条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财务、收入及信用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应当做好 贷后检查工作。

      定期了解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检 查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于每个季度上交贷后检查报告第十一条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 息,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一) 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经营的;(二) 弄虚作假,套取贷款的;(三) 贷款后转借他人或发放高利贷的;(四) 其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贷款到期前,应提前7天下发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到期贷款要求延期的, 贷户应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有权人签批是否同意延期意见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行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相关信贷制度的规定办理信 用贷款,加强贷后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或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本 行信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 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常联村银〔2013〕81号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县域内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浙江:**联合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的风险控制,促进银企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等规定,结 合**县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 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 的微小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小微企业自愿组合成一个联保小 组,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及联保组成员单位经营者个人共同承担连 带责任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四条申请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除符1《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操作规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 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二) 原则上借款人已入驻**县经济开发园区一年及以上;(三)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四) 产权关系明晰;(五) 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六)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小微企业联保贷款除符合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利润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二) 小微企业联保小组自愿组合,户数一般要求在户(含)以上;(三) 企业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第六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三章授信及贷款管理第七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的授信按照我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为自愿组合,在落实好有关联保措施后向我行 提出申请,经我行调查审核报有权人同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确定 一名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负责人作为牵头人(组长,)负责协助贷款管理和信息沟通第九条一般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原则上余额不得超过150万元第十条联保贷款实行按月付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的还贷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借款 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本息产生风险或损失,由其他成员承担全额连带保 证责任第十二条 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第十三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由我行调查审查报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放第十四条小微企业联保贷款利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若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须报有 权人审批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各经营单位务必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联保贷款相关流程的监控密切关注信 贷人员的尽职情况,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凡因贷款责任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贷款损 失的,须按我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浙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等 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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