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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企业环境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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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企业环境法律实务企业环境法律实务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刘定慧E-E-Mail:gonghai@Mail:gonghai@ 1 所用教材所用教材: :企业环境企业环境法律实法律实务务2 一、环境法律体系一、环境法律体系3 (一)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环境资源保 护 法污 染防 治 法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4 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保护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5 环境资源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法》•《气象法》•《种子法》6 国际公约、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防治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京都议定书》•《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POPS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鹿特丹公约》等•《刑法》(如:第六章第六节)•《民法》(如:第124条)•经济法,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诉讼法 (如:民事诉讼法中相关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7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规章•《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8 (二) 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规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 (1)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9 10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  规定(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产生大气污染的法律措施•﹡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11 2、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 •在大气污染防治上,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限期淘汰制度等外,还有如下制度:•①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③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④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制度等 12 三、 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3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接上页)14 2、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除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外,水污染防治特别强调的制度有:•﹡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制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15 3、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1)•第21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水污染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第7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6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认定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17 (接上页)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18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2)•第22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规定,每单位排污口原则上只允许设置污水和清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5条)•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75条)•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整顿(75条) 19 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包括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20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3)•第23条1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2条(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另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的设施、装置、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3.1.1.e)。

      •   根据以上规定,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2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4条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第6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第7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23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4)   第23条1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2条(三))2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2规定,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小时监测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25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5)《《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第18条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90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26 四、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27 (三)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的法律规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淘汰制度•应急计划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制度•限排和禁排制度•岸滩废弃物管理 28 (四)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造船厂、修造厂;滨海火电厂、核电站、风电站;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滨海大型养殖场;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29 (四)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且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禁止在珊瑚礁、红树林、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和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 30 五、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设备、产品噪声控制)•﹡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饮食服务、娱乐场所)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31 六、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32 (三)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 •1、对跨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实行报告和许 可的制度;•2、禁止转移产生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3、禁止过境转移固体废物;•4、对废物的进口采取目录制,并禁止或严格限制;•5、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实施 报告和批准制度。

      33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6)•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负责废物的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该法第32条还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如果以异地处置方式处理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则应负责废物从产生地至合法处置场之间的运输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并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废物的产生量、实际流向和处置等有关资料 34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7) ·委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废物丢弃行为,依法应由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从产生地至合法处置场之间具体的运输行为,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他人实施根据委托关系,废物产生单位与承运单位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后,并不改变废物产生单位所处的行政相对人地位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依法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包括运输过程承担法律后果。

           作为委托运输方的废物产生单位,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运单位对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35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8)•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6 (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3、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计划•4、危险废物经营和利用许可证制度•5、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6、危险废物贮存的规定 37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9)•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57条)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75条(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10万元罚款 38 (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名录》规定,将下列二种情况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废物不具有危险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条件:①来源复杂、 ②危险特性可能存在例外、③国家具有明确鉴定标准的危险废物)•2、当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后,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要通过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来判定 39 ·3、家庭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①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随生活垃圾一起丢弃,而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②将家庭废弃的危险废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需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40 (六)管理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特别规定 1、医疗废物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2、医疗卫生机构对应医疗废物进行管理;3、医疗废物必须集中处置;4、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41 七、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规定(一)定义: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包括化学危险品和农药)、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三大类   目前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42 •1、涉核单位的安全防护义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1)安全防范要求•(2)设置放射性标识•(3)含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治标准•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3 (接上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污染防治要求•3、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污染防治规定•4、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污染防治规定•5、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的污染防治规定44 八、 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一)《水法》(2002年10月1日修订实施)  1、《水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水害的防治工作。

        2、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3、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   (1)水资源权属制度    (2)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水资源规划制度    (4)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制度 45 (二)《矿产资源法》1、我国的矿产资源实行单一的所有权制度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3、矿产资源勘察登记制度4、采矿许可证制度5、矿产资源补偿制度6、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46 (三)《防洪法》•防洪的管理制度•(1)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制度•(2)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3)划分防洪区、分区管理制度(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4)洪水影响评价制度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47 (四)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1、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定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和分区  分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分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 3、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措施48 九、环境法律制度九、环境法律制度九、环境法律制度九、环境法律制度49 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50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2、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①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②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③ 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④ 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⑤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⑥ 结论51 4、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确定评价形式  由环保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的要求确定待开发的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还是登记表;(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3)评价报告的审批 ①报批、②预审、③审批、④审核 52 (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2、“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3、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基本要求: ① 提交验收申请(包括: 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 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②环保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4、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的验收要求5、对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验收要求53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10)•(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54 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11)•(3)《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4)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5 (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   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及防治情况,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法律制度 2、申报登记对象 3、申报登记程序  ①申报  包括:一般排污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单位  ②变更  ③审核  ④注销56 案例1   某县一家将水污染物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因未按照县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履行水污染物的排污申报登记,被当地县环保局处以罚款1万元。

         这家单位对此处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消县环保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企业的生产废水没有直接排入水体,而是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缴纳了污水排污费,按《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的规定,不再缴纳排污费,所以也就不应该再向环保局申报登记57 (四)污染设施停用核准制度 1、概念:   污染治理设施停用核准制度是指排污单位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58 (五)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2、排污费的征收范围3、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核定、复核、缴纳)4、减、免、缓(条件、程序)5、排污费的使用59 (六)排污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1、排污总量控制概念、法律规定2、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 (1)防止环境资源破坏许可证 (2)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3、排污许可证实施 (1)申请 (2)审核 (3)决定 (4)监督与处理60 (七)限期淘汰制度1、限期淘汰制度的概念2、限期淘汰制度的法律规定 (1)限期淘汰对象 (2)限期淘汰名录 (3)执法主体 (4)淘汰设备的处理6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修订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规定,自修订的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62 (八)限期治理制度1、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2、限期治理的对象3、限期治理治理的目标和期限4、限期治理的决定权63 (九)现场检查制度1、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程序2、企业法定义务:应如实提供信息和资料: ①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③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鉴定、校验情况; ④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⑤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⑥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⑦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⑧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资料 64 案例2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基本化工原料的企业2001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2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嘧磺隆、代铎锰森的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扩建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该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65 案例3   2003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市开县的天然气井喷事故是世界天然气开采史上一次惨重的事故,200多个无辜村民命丧黄泉事故发生后,钻井公司并没有“立即”(也就是在第一时间里)通知当地政府井喷发生在12月23日晚上9点55分,但开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已经是当日晚上11点25分,延误了一个半小时井喷之后当地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是逐渐上升的,很多人是在井喷发生几个小时之后才中毒死去的如果当地政府能及时接到报告,有组织地疏散撤离群众,使他们能够及时逃离污染事故现场,也许有些死亡就可以避免,也许这次事故就不会造成这么多人罹难。

      66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1、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及法律规定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的处理67 (十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1、概念  2、法律规定  3、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环保部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核安全中心组成 )  4、响应机制   (属地原则、四级、启动、报告、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包括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以及宣传、培训与演练)   6、 后期处置(善后处置、保险)68 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企业的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企业的职责 •突发环境事故前:作好应急准备,制定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突发环境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应急方案启动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积极参与并努力作好事后环境恢复工作。

      69 如何科学防范次生环境灾害  为了确保环境安全,我国各地政府对消防废水主要采取:停、收、吸、堵、分、送、清等措施•停: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停产,减少事故排放的污染物;•收:企业将事故产出的消防废水集中收集在企业的应急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吸:调用吸附物质或者降解反应剂将事故物质进行吸附降解,减少污染物的毒理危害;•堵:相关部门或者企业采取措施拦截坝封堵未经任何收集处理的事故废水及企业排污口;•分:在采取拦截坝封堵事故废水的前提下,分馏外部来水,减轻拦截坝的压力;•送:将被收集或拦截的事故废水送往有处理能力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清:清除事故产生的残留物和被污染的物体,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摘自2008年12月2日环境报70 十、环境标准十、环境标准71 (一)环境标准定义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立法机构或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统一和规范的事项所制定的含有技术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的总称。

      72 (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与分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环保行业标准1、按标准的执行范围分类73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机关 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容制定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存时,优先执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存时,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的实施74 2、按标准的适用功能(对象)分类 以环境质量为对象——环境质量标准 以污染源为对象 ——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其他需要为对象(管理标准)   ——环保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环保方法标准3、按标准的强制性分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75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  综合性排放标准 对一般性污染源的管理,制定综合性排放标准  行业性排放标准 对重点污染行业和特殊行业,结合其生产工艺、产污特点和污染控制技术、费用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排放标准,实行重点管理。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行7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06月29月 环函[2001]13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77 78 (四)环境标准的使用(上)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7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 GB3838-2002一、制定依据二、制定目的三、适用范围四、指导思想五、指标体系六、一般规定七、水质评价与监测80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 GB3838-20028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 GB3838-2002指导思想 按功能区分类,实行分区管理水域功能区分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8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 GB3838-2002 指标体系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 *基本项目24项(表1)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表3)8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五) GB3838-2002一般规定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的标准值行最高功能类别的标准值8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六) GB3838-2002水质评价与监测 *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后进行分析。

      8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 GB3095-1996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特定的工业区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8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 GB3095-1996 2、浓度限值8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 GB8978-1996一、制定依据二、制定目的三、适用范围四、指导思想五、指标体系六、排放分级七、监测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 GB8978-1996适用范围: *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标准与国家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的原则,截止目前有12个行业不执行本标准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 GB8978-1996指导思想: 按时间实行滚动管理 污染物分两类管理 按污水排放去向实行分级管理9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四) GB8978-1996 按时间实行滚动管理 参照时间:   标准的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对比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时间    1998年以前的污染源:现有(老)污染源   1998年以后的污染源:新污染源   相比而言,新污染源要比老污染源执行更   为严格的标准。

      91 表4表1排水量: 以单位吨产品排水量和单位吨产品水重复利用率为指标表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五) GB8978-1996● 指标体系 浓度指标:69项92 ● 排放分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六) GB8978-1996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七) GB8978-1996空间上的要求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方法上的要求 对于具体的污染物监测要求使用统一的国家标准(表6) 时间上的要求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每24h不少于2次● 监测 94 (四)环境标准的使用(下)•《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9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 GB12348-2008一、适用范围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三、术语与定义四、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五、测量方法六、测量结果评价七、标准实施监督9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 GB12348-2008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9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 GB12348-2008术语和定义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4 厂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边界9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四) GB12348-2008术语和定义3.6 “昼间”、“夜间”:  “昼间”是指6:00至22:00的时段;  “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9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五) GB12348-2008术语和定义3.10 倍频带声压级采用符合GB/T 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

      10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六) GB12348-2008测量方法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噪声测量值不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值的差值取整后按下表修正:    差 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1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七) GB12348-2008测量方法测量结果修正:测量结果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前面两项规定执行背景噪声:背景噪声:    噪声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10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10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单位:dBdB((A A)) 燥声敏感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AB昼间夜间昼间夜间0403040301403045352、3、445355040104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倍频带声压级)  (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单位:dBdB((A A))燥声敏感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        倍频程 中心频率, Hz 房间类型室内燥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63 1252505000昼间A、B类房间7659483934夜间A、B类房间69513930241昼间A类房间7659483934B类房间7963524438夜间A类房间6951393024B类房间72554335292、3、4昼间A类房间7963524438B类房间8267564943夜间A类房间7255433529B类房间7659483934105 十一、环境法律责任十一、环境法律责任十一、环境法律责任十一、环境法律责任106 (一)环境行政责任1、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环保部门、企业•环境行政制裁方式: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处罚 107 2、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要条件: (1)行为的违法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选择条件: (1)行为有危害后果  (2)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108 3、环境行政处罚(1)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证书、责令停业关闭等2)环境行政处罚的情节:  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或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②拒报或者慌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109 (3)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执行程序  ①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②一般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做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110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31条、32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规定,当事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规定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陈述和申辩的时限规定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111 (续(3)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③听证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拟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证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的,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一种调查活动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112 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13  (4)对环境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  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处理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做出排污收费决定、限期治理决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决定、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决定、批准环保设施闲置的决定等114 (5)环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① 环境行政处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5 (5)环境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③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 包括: 强制划拨、强行扣缴、强制拆除、强行检查、强行停产、强制关闭等形式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做出处罚的环保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116 案例4  广东省某市五金铸造厂(以下简称铸造厂)成立于1990年5月,建有五金铸造项目,从事五金件的生产加工2002年1月29日,铸造厂向市环保局补办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获得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批复要求该项目只能临时经营3年,到期搬迁;同时该项目必须落实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市环保局同时向其颁发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立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2005年6月1日,市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铸造厂的五金铸造项目正在进行生产,该项目也未建成须配套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环保局认定铸造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因此,依据《条例》第28条,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五金铸造项目主体工程生产,并处罚金三万元117 (续案例4)  铸造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广东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理由是:  ①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规定错误,《条例》颁布于1998年11月29日,而申请人的五金铸造项目早在1996年就已建成投产,后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  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延续《许可证》的申请没有做出审批决定,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才导致申请人未建成该项目须配套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  ③被申请人执法不公,只对申请人实施处罚,而不对其他类似厂家实施处罚118 (续案例4)问题讨论: 1、《条例》能否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 2、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是否影响环保部门处罚的合法性? 3、环保部门的执法公正与否,能否作为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119 (二)环境刑事责任1、环境犯罪的构成(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或过失)(3)犯罪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犯罪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20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个人犯罪,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121 ( 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罪  (3)非法捕捞水产 (4)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8)非法采矿罪122 ( 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1)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5)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123 案例5  2003年5月8日,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东华完小周晓琪等86名同学在寝室中被 室外袭来的刺鼻气味熏倒,出现呼吸困难、头晕、乏力、干咳、腹痛等不良症状事后经查是距离该校约200米远的安化县梅城镇卫生纸厂排放的有毒气体所导致。

      该厂以木片为原料违法化学制浆,使用蒸汽进行蒸煮生产,排放的含有硫化氢的废水及有机废水经过下水道进入学生宿舍区,导致了这起污染事件  问题:     请问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24 案例6  甲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等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当晚甲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乙将堆放在院内的三桶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桶内的剧毒化学品倒入了附近的一条河流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万人饮水的自来水厂暂关闭;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由于乙尚未抓获,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问题:乙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125 (三)环境民事责任1、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损害事实存在 •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存在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情况)126 (三)环境民事责任2、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给他人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适用: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127 (2)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如森林资源、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乡环境等人文环境的保护 (三)环境民事责任2、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28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等 (三)环境民事责任129 (2)受害人自身责任   受害人自身责任,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加害人(排污企业)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三)环境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130 (3)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排污企业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且其损害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企业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环境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131 (4)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其他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于承担责任:  ① 战争  ②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③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三)环境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132 (三)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途径 共两种处理途径,当事人可任选其一:  1 1、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居间调解):  因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2 2、司法处理:、司法处理:    ①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做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3 (三)环境民事责任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5、诉讼时效期间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134 案例7 案情:  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02年和200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斤,农民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保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以自己达标排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三位被告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35 案例7问题讨论: 1、被告乙以达标排污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其他三位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原告是否可要求赔偿能力最强的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6 案例8案例8  丁某家对面是一家酒店。

      丁家很少开窗,因怕酒店的噪音、油烟进入室内,只能用空调调节室温由于室内长期空气不流通,他经常气闷、失眠、没有食欲、情绪焦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多次与酒店协商未果后,丁某将该酒店业主告到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自己生活受扰造成的损害法院受案后,被告提供了市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证明酒店的油烟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反驳监测报告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油烟排放给其造成的损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噪声污染,虽然该酒店夜间噪声经检测为超标,但原告仍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噪声超标给其精神、身体及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直接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137 小小 结结•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企业应注意保存相应的环境守法证据,如投产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同时验收批复、环境本底值的监测记录、排污申报登记、环保设施的日常检查、监测记录等以便在环境纠纷发生时提供必要的证据138 谢谢谢谢 谢谢谢谢 各各各各 位位位位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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