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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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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研讨资料2012年11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研讨资料一. 概述(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历次制(修)订情况1.1960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60)中劳护毛字第102 号;2.1965年10月12日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65)中劳锅字第98 号;3.1980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80)劳总锅字23 号4.1983年6月3日劳动人事部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3]4 号;5.1987年2月17日劳动人事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7]4 号;6.1991年5月22日劳动部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1]8 号;7.1993年11月28日劳动部颁布《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部发[1993]356 号8.1996年8月19日劳动部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9.1997年2月14日劳动部颁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7]74 号(对1992 年版有关章节的修订);10. 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000 年第11 号令);。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原有的四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全部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将锅炉分类内容纳入,并进行新的锅炉分级和调整;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基本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二)锅炉定义、范围及分级1. 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锅炉的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有机热载体炉是一种以导热油为热载体,通过热油泵使热载体循环,将热量传递给用热设备的新型工业锅炉,具有低压高温工作特点,但炉内热传导液温度高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有些还有毒性有机热载体炉有液相、气相之分(气相炉国内较少用)根据介质不同可以分为电加热导热油炉、燃油(气)导热油炉、燃煤导热油炉等余热锅炉是一种利用各种工业过程中的废气、废料或废液中的显热或(和)其可燃物质燃烧后产生的热量的锅炉或在燃油(或燃气)的联合循环机组中,利用从燃气轮机排出的高温烟气热量的锅炉余热锅炉按燃料分为燃油余热锅炉、燃气余热锅炉、燃煤余热锅炉及外媒余热锅炉等按用途分为余热热水锅炉、余热蒸汽锅炉、余热有机热载体锅炉等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注 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设备所组成的整体ASME B 31.1中对锅筒式锅炉中锅炉本体、锅炉外部(锅炉附带)管道(BEP)和非锅炉外部(锅炉附带)管道(NBEP)的划分见图1(图100.1.2A、B):ASME B 31.1:锅炉本体终点位于:焊接端部连接的第一道环缝接头,或螺栓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或第一个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2.2 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以及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 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 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 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4 锅炉设备级别4.1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 (表压,下同)≥3.8MPa 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 p ≥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 p <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 p <16.7MPa;(4)高压锅炉,9.8MPa≤ p <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 p <9.8MPa;(6)中压锅炉,3.8MPa≤ p <5.3MPa4.2 B 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0.8MPa< p<3.8MPa 的蒸汽锅炉;p <3.8MPa 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 ≥120℃的热水锅炉,以及额定热功率Q>0.7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Q>4.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4.3 C 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 ≤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蒸汽锅炉;p<3.8MPa 并且t<120℃热水锅炉以及0.1MW<Q≤0.7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和0.1MW<Q≤4.2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4.4 D 级锅炉:是指p≤0.8MPa 并且30L≤V≤50L的蒸汽锅炉;p≤0.04MPa 并且额定蒸发量D≤0.5t/h的汽水两用锅炉以及仅用自来水加压并且t≤95℃的热水锅炉和Q≤0.1MW有机热载体锅炉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三)相关规定1.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2.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第1.6条)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3.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意见提出: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同时提出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一是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二是组织实施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三是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2009年7月3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颁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2)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4.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5.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 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 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二. 材料2.1 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 )不低于27J;(3)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 A )应当不小于18%。

      2.3 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及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选用2.3.1 锅炉用钢板材料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2-1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碳素钢Q235BQ235CQ235DGB/T 3274≤1.6≤30015,20GB/T 711≤1.6≤350Q245RGB 713≤5.3(注2-1)≤430表2-1 锅炉用钢板材料(续)钢的种类牌号标准编号适用范围工作压力(MPa)壁温(℃)合金钢Q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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