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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12[1][1].1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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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内容提要:,第一部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综述第二部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第三部分: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概述,,内容提要:,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三、新企业所得税出台时机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五、新企业所得税主要改革内容六、新企业所得税主要特点,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一)计划经济体制(49年-77年) 1、1950年 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国营企业主要上缴利润 2、1958年 从工商业税中独立出来,建立工商所得税 3、1973年 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78年-93年) 1、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1980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实行“利改税” 1984年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大中企业 55%;小型企业 八级超额累进 1985年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次合并” 1、1991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不分章 30条)--“第一次合并”,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2、1994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不分章 20条)--“第二次合并” 3、 2007年3月16日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8章 60条)--“第三次合并” 结果:赞成:2826 反对:22 弃权:37 2007年11月28日 国务院19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8章133条) 注: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本次改革大事记(历时12年): 1995年 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研究“两法合并”改革方案 1996年 由东财、税收研究会、深圳地税局分头起草 1997年 完成第一稿 1998年 起草工作暂由财政部转给税总 2000年 财政部继续牵头起草工作 2001年11月21日 第一次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4年9月23日 第二次提交国务院审议 2004年底 成立三部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2006年8月23日 第三次提交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 2006年12月25日 十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8日 国务院197次常务会通过实施条例,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一)改革背景1、市场经济体制建立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2、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 3、现行外资税法不适应形势要求,不利于“五个统筹”和产业优化 4、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减少 5、外资投资形势变化,优惠政策落后,亟待调整改革 6、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弊端比较明显,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二)改革必要性1、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2、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 3、贯彻“五个统筹”的需要 4、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三、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时机,1、“五个统筹”和增长方式的转变2、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 3、政治形势稳定,经济处于高速增长 4、当前世界多数国家税制改革趋势,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三层楼”:第一层楼(人大--法律或国际税收协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层楼(国务院--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及其优惠过渡办法、6个优惠目录、总分机构税源转移等办法,五、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第三层楼”(财税部门--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若干管理办法及财税部门意见 例如:实际管理机构、收入确认、扣除(工资、财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金融企业准备金等)、重组、境外总机构成本分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优惠(优惠目录、非营利组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环保节能节水项目、过渡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企业、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汇总纳税、汇算清缴,六、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改革内容,“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强化征收管理“两个过渡”(现行优惠政策处理): 税法、行政法规规定优惠的过渡 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的过渡性税收优惠“两个优先”(与相关法规关系): 税法优先原则、协定优先原则,七、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1、税制规范:法人税制2、税负偏低:中等偏低3、税基宽泛:优惠调整4、政策导向:重视技术创新、注重节能节水、 环境保护、兼顾社会公平5、征管规范:增加了反避税规定,第二部分: 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内容提要:,税法:60条;实施条例:133条 两者的关系(上位法与下位法)税法和实施条例的体例一样,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4条、条例共8条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条例共67条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条例共6条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条例共21条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条例共6条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条例共15条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条例共7条第8章--“附则”共4条、条例共3条,第一章:总则,内容概要: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即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税法从第1条至第4条,共4条 实施条例从第1条至第8条,共8条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法第1条、条第1-2条) 二、征税范围(法第2条、条第3-5条) 三、纳税义务(法第3条、条第6-8条) 四、税率(法第4),一、纳税人,(一)税法名称的确定 企业、法人、公司(二)纳税人 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有限责任(法人) 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我国本质上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一、纳税人,(三)特殊类型:在中国境内(条例) 法人--实行“先税后分” 非法人--实行“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 《合伙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分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和有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 3、个体工商户(7人以下)--个人所得税 4、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限) --企业所得税,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的范围 出资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二)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1、国际上划分标准主要有: (1)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捷克、埃及、芬兰、法国、希腊、澳门、台湾、俄罗斯、美国等 (2)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董事会、股东会、公布分红、营业活动、账簿保管地点。

      二、征税范围,有:巴哈马、孟加拉国、BVI、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如韩国、巴西 2、我国采用的标准: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三、纳税义务,(一)纳税义务 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二)分类 1、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和第一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 第二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预提所得税)(三)有关概念 1、所得 收入减去实际发生有关合理扣除后的余额,三、纳税义务,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境内、境外所得判断的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纳税义务,(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纳税义务,(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 4、实际联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四、税率,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 1、分类: 比例税率(单一、分类)、累进税率(全额、超额)、累进累退混和税率 2、现行税率:基准税率、优惠税率、低税率 3、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为25%(全面纳税义务)和20%(有限纳税义务) 全世界159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周边18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 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注:预提所得税问题,国外通常把对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而缴纳的所得税,称之为“预提企业所得税” 没有单列,而是按税制要素在相关章节中反映: 1、纳税人: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2、纳税范围和义务: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3、税率: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4、税基(计税依据):税法第十九条 5、优惠政策: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6、征收管理:税法第五章 7、纳税地点: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建议:将上述内容一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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