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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出租的合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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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桔****
  • 文档编号:527133613
  • 上传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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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出租的合法性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2X〕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第六条   (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三)房地产权属人按照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持区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专用账号   (四)区分局核定房地产权属人已按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注缴纳年土地出让金合同号,并注记缴纳金额及时间    (五)租赁当事人向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提交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凭证,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应予以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应按规定核准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通知区分局办理终止土地出让金计收手续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但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可退还剩余期限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合同履行期间,不改变划拨用地性质;房地产权属人需转让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仍按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缴纳超过60日,区分局有权要求房地产权属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经区分局催交后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区分局解除土地出让金合同,通知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本细则下发之日前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不再追收年土地出让金;在本细则下发之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含租赁期限续期登记备案)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正 合同编号: 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房地产权属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办〔202X〕35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的房地产坐落于,(房地产权证号);用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建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房屋用途;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的房地产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与租赁期限一致,即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租的房地产第一年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   (一)租赁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二)租赁期限一年至三年(含三年)的,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三)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每三期届满由甲方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及以后各期乙方按重新核定的年土地出让金于每年的月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将本合同项下房地产出租,应持本合同和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本合同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并重新与甲方签订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乙方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给甲方,延期缴纳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缴纳年土地出让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土地出让金合同,通知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限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但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可退还剩余期限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建筑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签字):签约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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