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中新增单价确定的思考《水利建设与管理》.doc
7页对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中新增单价确定的思考关键词: 水利工程;竣工结算;新增单价;思考摘 要: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中,要求造价人员以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新增单价, 在保护国家或者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让承包方取得相应合法利润,才能达到保质保量、互利共赢,才能够建造出可造福子孙后代的水利工程这样在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时, 诸如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的遗漏、 变更等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这时集中全面的暴露出来 在进行结算及审核工作时, 工程项目的发生是否真实, 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新增工程单价的确定是否合理, 计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索赔、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等都是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时的要点 在这里,笔者通过参与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审查方面的工作,就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时新增单价确定的几点思考与大家共享一、新增单价的来源1.工程量增减超过 15%的项目在现行和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中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共同约定是, 在《工程量清单》 中开列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
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超过 15%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通常的合同约定里,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时,对工程量增减超过 15%的部分需重新编制工程单价2.合同清单中遗漏的项目在招标投标时, 清单工程量主要是由设计单位或招投标代理公司提供,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合同清单项目或有遗漏, 这部分项目在结算及审核时无单价可参考,需重新编制工程单价3.变更引起的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重大的变更时有发生,一般的变更几乎在每个工程项目中都有发生 对于变更的项目: 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是,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是,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总的说来,对于变更引起的部分项目,需重新编制工程单价二、当前新增单价的确定1.工程量增减超 15%的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实质是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工程单价的风险,而在当前很多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是, 因工程量清单是发包方提供的, 承包方承担工程单价的风险是在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减 15%的范围内,即对工程量增减超过 15%的部分,需要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协商增减超过 15%工程量项目的单价。
在当前的竣工结算及审核时, 对这部分单价的处理比较灵活, 有的按原合同单价执行,有的重新编制工程单价2.合同清单中遗漏的项目对于合同清单中遗漏的项目, 在部分合同中,对新增单价有明确的编制方法比如以发包人、 监理、承包方三方签章认可的施工方法, 以投标时的人工、 材料、机械台时费 /台班费等基础价格,以投标时的取费标准和下浮比列来确定单价3. 变更引起的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对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的确定, 在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为:⑴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 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⑵合同《工程量清单》 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 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⑶合同《工程量清单》 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 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为:⑴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⑵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由监理人按第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⑶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三、对新增单价确定的思考1.工程量增减超过 15%的项目对于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减超过 15%的项目,承包方已有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但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影响到工程的工期,也影响到承包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配备,致使施工组织设计发生变化,影响承包方的利润第一种情况: 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加超过 15%对于承包方而言, 该项目的合同单价或高于成本价, 或等于成本价, 或低于成本价这三种可能 ⑴该项目的合同单价高于承包方的成本价, 如果约定工期顺延, 承包方的利润会增加, 若约定工期不变,承包方的利润会由于人力、 材料、机械设备的投入增加会比工期顺延情况下的利润会略有减少; ⑵该项目的合同单价等于成本价, 如果约定工期顺延,承包方的利润并不会增加, 若约定工期不变, 承包方的利润会减少; ⑶该项目的合同单价低于承包方的成本价, 不论是在工期顺延还是工期不变的条件下, 承包方都是亏损的 综上可知,只有在该工程量变化项目在合同单价高于承包方的成本价,且工期顺延的情况下,利润才有可能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再者,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承包方不平衡报价的技巧是客观存在的, 也无可厚非,而由于不平衡报价导致的工程单价低于成本价也可能发生, 所以,在分析确定工程量超过 15%工程项目的单价时,要综合考虑工期,承包方的成本等因素来确定,而并不一味的因工程量增加而盲目压低的对超出部分单价。
第二种情况:竣工结算工程量减少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 15%,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也有承包方的合同价高于其成本价、 等于其成本价、低于其成本价三种情况在此三种情况下, 不论工期缩短还是工期不变, 承包方的利润都没有增加, 只是在合同清单单价低于其成本价时, 由于工程量的减少而损失减少, 所以在工程量减少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 15%的情况下,因工程量减少,承包方相应的利润减少,那么在确定新单价时要在适当考虑承包方利润减少这一情况而酌情确定而实际上,在竣工结算审核的过程中, 因当前水利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 投标单位的竞争特别激烈, 很多时是为了开辟新市场, 或是为建立以后长期的合作关系,故而压低投标报价以求得中标, 而往往竣工结算工程量增减超过 15%部分的单价是比合同清单工程单价要高,笔者认为这样也符合建筑市场运行的规律,可得双赢的效果,以免因无利润可言,承包方偷工减料,工程质量难以保障2.合同清单中遗漏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 有的合同中约定了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即以投标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时费 /机械台时费等基础价格,以投标时相应的取费标准和下浮比例来确定新增单价 可是这样的情况又导致了, 承包方为了在竣工结算时取得对需重新分析单价的项目较大的利润, 而调低投标报价时单价分析表中的定额含量,把材料价格和费率定的相对较高, 这样反而又形成了不合理的结算单价。
在笔者认为,合同清单中遗漏项目的责任不在承包方,而是在发包方,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 这部分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应是发包方, 如果把很多由于不属于承包方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承包方, 有失公平建筑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并且如商品的价值一样, 它总归是要以价值为核心, 并且围绕价值做上下波动 建筑市场的各方, 都应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不能一味的转嫁责任,而在订立合同时出现一些有失公允的条款不然就如在投标报价时,承包企业调低单价定额含量, 提高材料价格和费率的事例一样, 使得总价和单价在评标时都有可能合理,但在竣工结算时新增单价仍然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发生3.变更引起的合同清单外新增项目在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中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即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 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 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未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果建议合理,也应以包括建议的价值、 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 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的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收到后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
若建议被采纳, 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 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若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在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变更权的描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相关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由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的变更程序可知, 即使是承包方提出的变更, 也是在监理方和发包方都同意的前提下才得以实施的; 由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对变更权的描述可知, 承包方没有变更权 因此对变更引起的合同清单外项目新增单价, 也是需要与风险责任承担的原则相一致, 既然变更不是承包方的行为主观,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变更项目新增单价的确定方法, 那么在变更项目单价确定时也应本着客观、 公正、公平、双赢的原则 如果还是以投标报价时承包方为中标而压低报价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时费 /机械台班费等基础价格和取费标准和下浮比例确定,则我们的水利建设市场完善比较困难, 也会造成有些承包方在某地区施工时无利可营,甚至亏本,拒绝发包方在后来的工程建设邀请的情况发生。
四、结语由原《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和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对变更工作项目单价确定的区别可以看出, 不仅突出了监理人的作用,同时也强调了施工承包企业这一我们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既要获得赖以生存的企业成本, 还要有利润谋求企业的发展, 这也与笔者本文的观点不谋而合 故为了更加完善我们的水利建设市场, 要本着实事求是、 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水利工程新增单价,要以事实为依据,这样才能达到互利共赢,才能够让我们的水利建设市场生机勃勃, 才能建设出高质量, 可造福子孙后代的水利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