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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卷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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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 means of observation, behavioral approach, conceptual analysis and the pattern of information-seeking of local and overseas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Basic pattern strategies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seeking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第六章  交收第七章  中远期交易风险控制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第九章  纠纷调解和违约处理第十章  附则附件一: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入市协议 附件二: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三: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交收合同 附件四: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都普特液体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是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宁波市贸易局和国家商务部验收通过、提供液体化工产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

      为规范本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 ),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所有参与本中心业务活动的会员都必须遵守的公约,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中心运营的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www.clc-),运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会员之间的液体化工产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在本中心和会员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保障各种电子化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本中心有权按本规则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如会员参与交易并发生争议,本中心有责任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本中心有责任依法配合双方诉讼本中心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会员进行电子交易本中心及中心管理层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中心电子交易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规则是本中心、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本中心接受会员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定义及其概述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本中心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及收付定金、货款和交收货物等液体化工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承认本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经本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会员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每个交易席位可以派生若干个通道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并用于交收的标的物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电子合同见附件二,附件四)第九条 中远期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在本月或未来某时间完成货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中远期交易允许合同转让,采用竞价机制、合同定金制度和逐日结算制度、仓单交收制度等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品种以六位代码进行表示,前两位代表交易品种代码,后四位代表最后交易日每月交收一次一般情况下,每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但具体日期以该交易品种上市时本中心的公告为准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最大期限为6个月  中远期交易程序是:  (一)会员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中心交付定金;卖方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会员须向本中心交付定金定金标准: (1)在合同签订时,会员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履约保证的定金;  (2)最后交易日的后一交易日闭市前,买方会员付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必须用仓单置换定金  (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定金、仓单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权限  (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会员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五)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原则上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具体最小变动价位以本中心公告为准买卖数量单位为吨,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1吨的整数倍  (六)交易手续费暂定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以本中心公告为准七)如货物交收价小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如货物交收价大于等于5000元/吨,交收手续费为10元/吨第十条 现货电子交易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品种范围内,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卖方会员通过自己的交易席位发布现货卖出邀约(销售合同),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现货电子交易的交易品种以代码进行表示,前二位或三位代表交易品种代码,最后二位代表现货交收区域交易程序是:(一) 会员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二) 会员向本中心申请,经本中心核准后方可获得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卖出操作的资格会员均具有买入现货电子合同的资格三) 卖方会员通过其交易席位发布邀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买方会员将购买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应约后即视其确认卖方会员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附件四)四) 交易定金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交易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五) 卖方会员报价和买方会员应价是指交易品种在约定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人民币元),此价格当天有效,合约未成交部分,双方均可撤单六) 买方会员应价大于等于卖方会员报价时,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并按卖方会员报价成交 买方会员应价小于卖方会员报价时,卖方会员可以以买入应价与其成交,合同的其它约定条款不变  第十一条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本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本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 仓单是指会员用于中远期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

      会员将货物存入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过户给本中心,经本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中远期的交易和交收  第十三条 结算价是指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四条 转让收入是指会员将已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中远期合同转让时产生的不含税价差收入  本中心对已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计算公式为:  买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转让价 – 买方订货价)÷ 1.17× 转让数量(吨)  卖方会员转让合同应取得的转让收入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 – 转让价)÷ 1.17 × 转让数量(吨)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第十六条 交收日是指会员就本中心规定的交易品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交收的日期第十七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中远期合同终止电子交易的最后日期  第十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会员定金、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本中心和会员统一认定的,用于存放会员可用资金、定金、货款并对本中心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与本中心签订《中国液体化工交易网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的,并用于会员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会员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会员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四)具有相关化工行业背景;  (五)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规章制度;(六)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企业须填写本中心制发的《开户协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会员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协议》;(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向本中心租用交易席位,席位租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租席位租金以本中心和会员协商确定本中心在收到会员缴纳的席位租金后开通该会员的交易席位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中心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三)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四)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五)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及与本中心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席位在本中心所有交易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六)每日查询本中心所赠送的email邮箱,以便于及时确认收到本中心邮件;(七)接受本中心的业务监督;(八)维护本中心声誉  第二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本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本中心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本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会员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向本中心申请资格注销手续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会员仍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同时已交的席位租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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