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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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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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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七章 海洋法第一节 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就是规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规范各国在不同海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二、海洋法的演变第二节 基 线一、基线的定义基线是指沿海国确定其领海宽度和国家管辖海域的内侧起算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二、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是海水退潮时退到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海水的最低自然潮线。直线基线是在大陆海岸线和沿海岸外缘的岛屿、沙滩、低潮高地、礁石等上选择若干个点作为基点,再将相邻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的折线。第三节 内海海域(名称不同)一、内海海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内海海域是指领海基线与海岸线之间,包括水域、海港、领湾、领峡和河口湾在内的区域。2、法律地位二、海湾和历史性水域1、海湾及其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只有当深入陆地的水域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否则,仍然是水曲。海湾的法律地位一般取决与湾口宽度。2、历史性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历史性水域也称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全部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虽然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2、第四节 领 海一、领海概述1、概念领海是指沿一国大陆或岛屿海岸并处在该国主权之下的保持一定宽度的海域,包括一定宽度的水域、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海床(sea-bed)及其底土。2、领海宽度领海以海里即“浬”来计算,一海里等于地球子午线上纬度1度的1/60,即纬度一分的长度,英国为1853公尺,美国为1853.248公尺,法国为1853.9公尺。1929年国际水文地理学会通过用纬度一分平均长度1852公尺作为一海里。1954年订于伦敦、1958年生效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已经载明:“浬”是指一海里即6080呎或1853公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许多关于确定领海宽度的主张和方法,主要有航程说、视力说和大炮射程说。确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主要有:(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3)平行线法。3、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

      3、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即外国航空器在沿海国领海上空不享有“无害通过权”。(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即“两地间载运权”。(5)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港口管理、安全、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并享有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权利以及对不遵守此类法律、不服从管理的外国船舶或个人依法予以相应制裁的权力。(6)沿海国在战争时期如果选择了中立立场,交战国任何一方均不得在该国领海内交战或拿捕商船。二、领海的法律制度1、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各种船舶所具有的在不妨碍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而通过其领海的权利。中国及有关国家的实践与解释:外籍非军用船舶所具有的在不妨碍沿海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需事先获准而通过其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首先应是“无害”的,即通过的船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规定了12种非无害的行为。其次应当是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人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的而持续不停的和迅速的(保持一定时速的)“通过”,即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难等情况

      4、下才能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无害通过权的行使应当仅限于和平时期。在战时,交战国有权禁止外国船舶行使该项权利;即使在和平时期,为保护国家安全之必要,在不歧视的条件下,沿海国也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或关闭领海的某些海域(禁区)。2、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第五节 毗连区一、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是指沿海国在邻接其领海以外为实现特定目的行使管辖权而设置的一个海域。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第六节 海峡(有调整)一、海峡概述1、海峡的概念海峡是指位于两块陆地之间连接海或洋的狭长水上通道。所谓“狭长”是相对的,如丹麦海峡、莫桑比克海峡的宽度均超过200海里,但较之于宽阔的海洋仍然是狭窄的。所以,只要符合“两块陆地之间连接海洋”这个特征的水上通道,就可以称其为海峡。2、海峡的种类不同标准之下的种类是可以交叉的。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概念与法律地位这种海峡就是指经常或主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第七节 大

      5、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原是地理地质学上的概念,通常指从海岸向海自然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坡度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海洋法公约第76条给大陆架确定了一个新的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海洋法公约给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确定了新的标准。这可归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全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果全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的距离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等深线外100海里。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实物或费用,由各缔约国公平分享。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大陆架是沿海国的一个资源管辖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

      6、主权权利主要包括:(1)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3)有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按照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大陆架上覆水域具有公海的法律地位。公约规定,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包括:(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第八节 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它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主要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包括:(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

      7、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使。(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由此可见,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第九节 公 海一、公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公海也称国际海域是指在沿海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换言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就是公海,包括这种水域的上空和海底区域。二、公海自由原则和公海法律制度1、公海自由原则2、公海法律制度第一、航行自由。这是公海自由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内容。它是指所有国家的各种船舶,均享有在公海的任何部分无障碍地航行的权利。第二、飞越自由。这是指各国的各种航空器,均享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第三、捕鱼自由。即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内捕鱼。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滥捕,即这项权利的行使要受国际法规

      8、定的限制。第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即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这种铺设一不能改变国际海底的法律地位,即不能构成对国际海底的占有和支配;二应顾及到原有的海底电缆和管道,不应使其维修的可能性受到妨碍,更不能损害或破坏它们,否则要承担维修费用或其他责任。第五、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即各国均有权在公海海域内建造人工岛和其它设施,但要以国际法许可为前提。国际法对此有哪些限制?建造的适当地点不得占用航道或干扰航道的正常使用;建造的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科学研究、环境保护等,而不是为了军事或准军事目的。例如1987年10月20日,中央电视台报道:19日美国海军炸沉了伊朗在公海内的一处平台,因为伊朗以此平台作为袭击美国舰艇的基地。伊朗总统哈梅内伊声称要进行报复。建造的正当处置树立永久性的警告标志如灯塔,四周不再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等。第六、科学研究的自由。从事公海科学研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研究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研究应以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进行;研究应不影响公海的其它用途;研究应不导致公海环境的污染。三、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是自由的,任何国家对公海本身是没有管

      9、辖权的。所以,这里的管辖权不是针对公海本身的,而是针对公海上的人、物以及发生的事件的。(一)船旗国专属管辖(二)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1、登临权为了维护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商船有登临权。这是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一个例外。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项权利是指各国的军舰对在公海上形迹可疑的外国商船或民船,如果在命令其出示国旗后仍然不能排除其犯罪或违法嫌疑时,有权命令其停止航行并派人登上该船舶进行临检。2、紧追权船旗国专属管辖的另一个例外是紧追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有权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并将其拿捕至该国交付审判。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个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2、法律地位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区域”的法律地位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3)“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自学)复习和练习提要1、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渊源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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