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技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7页1、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完全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本公司依法正式与之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 本公司的定员数,根据所定的组织编制和预算额决定。第二章劳动人事管理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与受聘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第五条 本公司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实行期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住院的,在公司规定的医疗范围内,参照国营企业合同制职工的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以外的医药费自理。第六条 新聘员工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证和有关工作调动的证明文件。城镇待业人员还必须交留待业证;(二)交一寸免冠照片4张;(三)交指定医院开具的体检证明;(四)填写员工登记表;(五)交纳就业风险基金人民币 元(合同期满后如数退还本人)。第七条 对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原则上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公司可根据试用期人员的工作情况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第八条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天工作8个小时。起止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可参照有关法规要求员工加班。第三章工资及
2、发放第九条 设立工资标准的原则:(一)根据员工的个人能力及其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二)合理照顾员工的基本生活。第十条 支薪方式(一)每月15日,以现金方式发放当月的工资。如支薪日为节假日则提前一天发放。(二)月薪制员工的工资,到每月月末为基准计发。新聘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计薪。升迁的员工自任职的下月起照新的等级工资计发。开除、免职、辞职的场合,以人事部门的停发工资通知单生效之日为最后计薪日。(三)计件员工的工资=实际产量合格率单位计件。(四)员工工资均以人民币计算 。各职等(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均根据公司的工资管理方法执行。(五)员工工资支付及变动,均由人事部门经总经理批准,用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门。第四章 调职与任免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及员工才德、业绩方面的表现,按照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适时调整员工的职等职级(职务)。第十二条 四职等以下(包括四职等)员工的调职任免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总经理批准;五职等员工的调职任免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六职等以上(包括六职等)员工的调职任免由,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三条 凡岗位(工种)调动,职位的任免、职级
3、职等升降等事宜,均以公司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为依据。第五章 开除、辞退和辞任第十四条 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员工,经教育而不悔改时,公司可开除其工职。第十五条 不能胜任本职(岗)工作的员工,或成为公司富余人员的员工,公司可予以辞退。此时,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辞退手续时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辞职员工,应在合同期满30天前,书面通知人事部门。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等事项的移交手续。第十七条凡适合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离职员工,必须事前将经营公务分项移交指定人员。在资料齐全,工作状态正常,并且不留有经济、安全方面隐患的前提下,经部门经理签字接受后,人事部门据此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八条离职人员必须提前按下列范围事项办理移交,并详列清单一式三份:(一)现金、有价证券、帐表、传票、各种凭证;(二)印件、公司文件、工作信函、业务档案、合同文本、名片;(三)技术资料、图纸、产品样品、电脑软件;(四)生产工具、礼品、劳保用品、各类办公用品;(五)属于公司的其他各类有形、无形资产。第十九条 离职员工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时有隐匿、遗漏的情况时,公司不办理有关证明的手续,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必要时,可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办。第二十条 员工自被雇佣之日起五年内离职时,须偿还公司培训费。第六章 特殊用工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特殊技术或专长,公司确须借聘或外聘者,公司采取特殊用工办法。人事部门应视具体情况提出特殊用工申请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六职等以上高级职员(或相当人员)的特殊用工,须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本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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