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与保护管理条例
5页1、劳动安全与保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经营、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休息时间第二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7:00,中午 12:0013:30为午餐时间。 第三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条 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和公休假日及探亲、婚丧等带薪假:(1)公休假日: 星期六、星期日;(2)法定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3)年休假:满一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未满三十年者15天,满三十年以上者20天。(4)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5)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2、3天以内的丧假。(6)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7)、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第三章 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第五条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六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每月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劳保用品费,每两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第七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八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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