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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如何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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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9年如何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范文 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在网络上频频曝光,如何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构建和谐校园,已成为教育和社会共同话题。初中阶段的学生主体有其特殊性,既有可能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今天我将以案例的方式,就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成因及其解决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大家可以通过案例或多或少的反思自身情况,以期引起全校师生的关注和警觉,为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

      2、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正所谓有果必有因,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频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都有其中的缘由,仔细分析,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内在因素-心理上的不成熟。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贪图享乐、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动机是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的走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凡事喜欢攀比,具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多数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稳定的收入,当他们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所以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绑架、杀人等犯罪行为。 案例一:“争女友”引发血案(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

      3、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点评】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外在因素-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 第一,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或教育方法不当。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而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及错误观念,很容易使未成年人模仿,影响未成年人走上邪路。一是单亲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之一。由于父母离异、

      4、亡故等家庭完整性的破坏,使子女缺少家庭的温暖和、教育和必要的关心,使未成年人过早丧失父(母)爱,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往往变得孤僻、冷漠。在外界因素诱导下,极易滑入犯罪轨道。二是家庭教育方法欠妥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原因。现在一些父母过分的溺爱子女,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贪图享受、懒惰成性、自私自利、任性、霸道的性格和不良品质。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一旦步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不顾社会道德,法律约束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从而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二,学校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很多学校教育以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普遍存在重视文化课教学轻思想品德培养的现象,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全面发展,道德品质、法制观念普遍下降。大多数的未成年罪犯在犯罪前毫无法律意识,作案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也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三,不良风气的污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未成年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社会当中很多不良风气和环境自然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

      5、等不良风气。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在文化市场上,一些不健康的图书、报纸、音像出版物、不良网站和网络信息,宣传着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内容,这些低级、暴力、庸俗的文化侵蚀了未成年人的思想。在现实的很多案例中,很多孩子都坦言,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是从电视或者是互联网上的一些影视作品当中模仿而来。 案例二:小钱大代价(刘某、李某抢劫案) 【案情】被告人刘某、李某伙同王某、陈某等人到某中学西侧,对在此维修凳子的该校学生万某、黄某、李某强进行殴打致李某强受伤,并抢劫人民币2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强的伤情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据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点评】抢劫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类型之一,在校学生参与抢劫的现象日渐突出。某些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的学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喜欢上网、吸烟、喝酒、泡吧等,产生对金钱的需求,当因为资金匮乏而导致某些欲望无法满足时,便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不良青少

      6、年往往不知道抢劫的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三、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三:社会人员校园欺凌危害大(刘某某伤害他人案) 【案情】刘某某系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示无业青年张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张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张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点评】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理合法去解决矛盾,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被告人张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 案例四:以大欺小、滋事生非(陈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陈某,某中学初三学生,16岁,快

      7、过生日了,父母给了他100元,但是他要请很多同学吃饭,他觉得不够花,就与另一个同学李某商量找小同学要点钱花花,在放学的时候盯上两个小学生,威胁其把钱拿出来,一个小学生掏出3块钱,陈某不相信就这么点,一拳将小学生的鼻梁骨打成骨折,随后在两个小学生身上翻出一部三星手机和100元。后陈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点评】本案例是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等行为当下时有发生,要加强教育,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善待他人,小学生面对欺凌时,注意求救,保护自己。 案例五:“以暴制暴”伤人伤己(被告人井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和,朱某某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井某某的损失构成轻微伤。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8、,构成故意伤害罪,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点评】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被他人暴力伤害后,应向家长或老师求助,忍气吞声或自行找人帮忙打架,常导致事态扩大无法收拾。以暴制暴,甚至迁怒于他人,伤及无辜,更是不可取。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情形。本案中,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小口角”引发大麻烦(沈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点评】同学间发生口角本为小事,大家各让一步,很快就会尽释前嫌。但对于一些心理健康情况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调整好心态,常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

      9、滋生怨恨,并因此蓄意引发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本案就是一起因“小口角”引发的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大麻烦。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关注子女的心理抚养,重视性格教育。 案例七:社会人员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郭某等聚众斗殴案) 【案情】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点评】校园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内学生纠合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会不良人员的参与,常使暴力情节更恶劣,事件后果更严重。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八:一错再错终酿大祸(王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2014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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